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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较量10年:禁止逼供条款曾遭警方抵制

www.sinoca.com 2012-03-26  中国经济周刊


  近日,媒体曝光刑诉法在修订过程中立法者与执法者较量十年。禁止逼供条款曾遭警方强烈抵制,公安部门曾表示,“审讯破案是传统的破案方式,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己干了什么,你要不开口,我就迫使你开口”。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迎来它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正。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对刑诉法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是实实在在的一次“大修”。自2003年全国人大第二次启动修改计划,距今已整整十年,十年之辩,十年之争,甚或搁置,修法之难可想而知。

  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跟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成为此次大修的精神主旨。

  自1979年制定以来,我国的刑诉法只在1996年做过一次修改。而在首次修改的七八年后,民间就一直呼吁再次修改刑诉法。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治与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刑诉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近年来,呼声更加强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案件,不仅凸显司法理念的滞后,更反映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但刑诉法的重要性要求的“长期论证”和“小宪法”大修的紧迫性却很难兼顾。在保障人权、刑讯逼供、公民沉默权、管辖范围等诸多方面,立法部门、学者、律师、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争执不休。修法难――它不仅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也是权力与权力的博弈。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十年较量

  这次“意义重大”的修法,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从2003年被纳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以来,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经历了整整10年。这是一次颇具代表性的“开门立法”的实践。立法部门不下十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学者、律师、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最终采纳了一部分意见。

  这一次,由民间提交的修法建议稿一共四本,其中三本由学者完成,一本由律师完成。这也是我国律师首度以这种方式参与修法活动。

  在《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过程中,四位学者代表和律师代表还原了历次修法讨论的过程。这当中,有面红耳赤的争吵,有消极的回避,有高层的调停,还有权衡利弊的妥协。

  “分歧点很多。但分歧是很正常的,各个部门的需求、利益差别很大,任何一个国家立法都会存在这个问题。毕竟各方面的利益、关切都提出来了,争论、吵架本身就是好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今年82岁的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陈光中对这段历史颇为熟悉。陈光中被称作“新中国刑诉法奠基人之一”,1996年刑诉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便是委托他来组织小组设计建议稿。

  “2003 年,十届全国人大将刑诉法修正纳入立法规划后,我记得召开了两三次座谈会。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分管刑法的副主任是安建,郎胜(现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当时是刑法室主任。学者和立法部门的意见相近,但和实务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分歧很大。”陈光中对《中国经济周刊》回忆说,学者的着重点在于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立法部门也希望改革力度能大一些,要修法,不能没有进步。但实务部门比较注重破案,注重证据的收集,涉及到他们的权力受约束,总是持反对态度。

  “比如,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沉默权,一旦提及,没有一个赞同,根本就谈不拢。”陈光中说,“甚至,安建最后都反问他们,你们认为哪些东西应该改,怎么改?”

  由于各方意见“谈不拢”,再加上“上面没有有力的倾向性的支持”,这件事情就被暂时搁置了。

  “我印象中,就是2006年开了一些讨论会。后来,拖一拖,很快就2007年了,十七大就要召开了。由于各方认识很不一致,条件很不成熟,法工委也觉得很为难,很难有什么进展,后来就主动向领导汇报,说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建议搁置。”陈光中回忆说。

  2008年做了个铺垫

  2009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但这次重启修法并不是从2009年才开始,前面有个铺垫。”陈光中指出,重启修法有一个很好的契机――2008年的司法改革。

  十七大之后,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任组长,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一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启动。

  “当时也找学者开了几次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改革要点,一共是60点改革项目,虽然不全是关于刑诉法的,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最后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法来解决。”陈光中说。

  其中有一项“特别重要的成果”,就是“两个证据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之前的讨论中,对公安机关提都不能提的。”陈光中说。

  有了2008年司法改革做铺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和立法部门、学者、律师的意见,逐渐在趋同。“再加上佘祥林、躲猫猫、赵作海等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压力也很大。”陈光中说。

  公民沉默权之争

  一些在1996年修法中没能解决的问题,在这一次修法中得到体现。但这背后是无数次权利的权衡以及智慧的较量。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写进新法第五十条――这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曾激起舆论强烈反弹的审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手段。

  “这一条衔接的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己有罪。鉴于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而且宪法2004年也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原则,所以刑诉法应当体现这样一种精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陈卫东是全程参与本次刑诉法修正的少数几位学者之一。

  对这一条,公安机关反对的意见比较大。“因为审讯破案仍然是传统的破案方式,‘撬开他的嘴巴’,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己干了什么,你要不开口,我就迫使你开口。”另一位参与本次修法的学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这确实是一个很不简单的进步。但几位专家纷纷表示,与此相关,还留下了一个遗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很明显,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很多因刑讯逼供而引发的冤案,正是基于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次,立法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新法,是一个重大突破,为不供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绝不能因为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就加重处罚,应当实现坦白从宽、抗拒不从严。” 田文昌说。

  “不如实回答,从法律上,只是没有从轻从宽的情节而已,但不等于要从重,或者说他没罪判决他有罪。那‘如实回答’这个义务规定它干什么呢?除了在现实生活中,为某些侦查人员提供加大审讯力度的借口以外,还有什么意义吗?”王敏远说。

  香港电影中常常出现这样的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在大陆,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呼吁维护公民的“沉默权”。但这种呼吁在公安机关那里遇到了抵制。

  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是破案的一个重要途径,能够配合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情况,会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地破案。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参与修法讨论的人士回忆,公安机关对“沉默权”的提法态度很明确:“沉默权,我们很赞同,但是现在条件还不成熟,我们的公安干警素质还没那么高。”“再说,他们就急了,常常为此争得面红耳赤。如果再揪住这个话题不放,他们干脆就派司局长,甚至处长来参会,摆明了不想跟你们玩了。”

  “‘撬开他的嘴巴’,这种传统的破案方式没有改变,想要杜绝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法律对此要起到推动作用,但破案方式的转变、观念的转变,显然是比法律条文的修改更加艰巨的任务。”王敏远说。

  田文昌说,“两种方式可以遏制刑讯逼供,一种是全程录音录像,一种是审讯时律师在场。‘律师在场’现在未能被写进刑诉法,录音录像写进去了,但到目前为止,在我经历的案件当中没有一次播放全程录音录像。”田文昌说,“更严重的是,对非法证据,律师提出异议、拿出证据后,法庭将这部分证据排除了,但是稍后,控方又拿出同样的证据,说这次不是非法获取的,更可笑的是法庭居然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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