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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国贼与反革命:中国宪法取消惩办卖国贼始末(图)

www.sinoca.com 2012-02-15  腾讯



  “惩办一切卖国贼”这一表述从54宪法保留至82年宪法,但是完整的条文略有变化。54年宪法是“国家保卫人民的民主自由,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75宪法和78宪法则改为“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75宪法还增加“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上述表述的变化与时代变迁有关。54宪法实施时,我国从“新民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国家保卫人民的民主自由”,待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后,75宪法则要求“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可见,宪法的规定一直为满足政治所需。以文革时期的75宪法为例,“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就是直接来源毛泽东的指示和文革时期的阶级成分划分。叶剑英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五年宪法的报告》说明增加“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条文的原因:

  “宪法修改草案具体地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器要‘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里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按照我国阶级斗争的实际,增写了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这是指那些新产生的,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危害社会主义建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侵吞社会财富,触犯刑律的分子。那些罪行严重的贪污盗窃犯、投机倒把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打砸抢者和严重违法乱纪、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坏分子中,许多就是属于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毛主席指出:‘已经被推翻的反动阶级,还企图复辟。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

  82宪法删除“惩办一切卖国贼”,但仍保留“反革命”罪

  1982年我国重新制宪,这是改革开放后首次修宪。82宪法删除“惩办一切卖国贼”表述,但仍保留“反革命”罪。为何保留“反革命”罪?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2年)中认为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仍有反革命分子活动,须保持警惕。

  “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间谍、特务和新老反革命分子,还在进行反革命活动。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保持国家的专政职能。草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刑事犯罪分子”。这是保卫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

  82宪法除了剔除“一切卖国贼”这一表述外,还将原来“国家保卫社会主义”修改为“国家保卫社会秩序”,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国家是一种人的共同体,人对信仰、意识形态喜好千差万别,宪法规定国家保卫某种特定意识形态显然不妥的。

  99年宪法修正案取消“反革命”罪

  1999年我国修正宪法时,又将“反革命”表述从条文中剔除出去,变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99年这次修宪后,这一条文未有变更,现行宪法依然采用。

  取消“反革命”和“卖国贼”的缘由,是清除宪法里的“政治概念”,统一使用“法律概念”

  为何把“反革命”从宪法剔除?学者黄荣波在《修改宪法第28条之我见》,认为:“原来宪法和刑法提出的‘反革命活动’和‘反革命罪’难以涵盖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宪法修正案提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刑法则专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其体列出12条,从而全面包括了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甚至也包括外国和境外地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使法律概念更加准确一词,应该说,我国刑法原来使用的‘反革命’反映的是一个政治概念。应该说,我国刑法原来使用的‘反革命’而非法律概念,1999年宪法修正案使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活动’,刑法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词,这样符合国际上通常的提法……”

  从黄的分析看出,99年修宪时只是将不符合法律概念的“反革命”的表述剔除出去,宪法中依然规定镇压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该网站号召恢复“惩办一切卖国贼”保障国家安全,显然是多此一举。

  一个相关参考:民国制宪时中共、民盟等都反对将“三民主义”这种“政治概念”写入宪法

  历史总是相似的。当年“镇压一切叛国和反革命的活动”,是以宪法之名压制异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时,国民党要求将“三民主义”写进宪法,但被参与制宪的各派系反对。

  在46宪法制定时,中共、民盟等都反对国体冠以“三民主义”。作为宪法起草者之一,张君劢就曾说:“拿三民主义当为共和国的形容词,而且拿三民主义作为思想的标准,将来法院可以利用‘三民主义’四字为舞文弄法的工具。对于诚心研究三民主义内容的人,要一律加以违反三民主义的罪名,种种情形在以往二十年中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故此,他在起草宪法时,遵循“如何使欧美的民主政治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原则相折衷”的思想。但是,国民党则坚持“五五宪草”总纲中规定“三民主义”为国体。最后,各方面妥协,将“五五宪草”总纲“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改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这种改变十分微妙,张君劢解释说,“说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是承认民国之造成由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为主动,至于今后之民国,则主权在于人民,故名‘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经此改动后,新宪法条文中仍保留了“三民主义”,但是其意义已与“五五宪草”有着根本的改变了,即以“民有、民治、民享”的宪政理念取代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也就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独栽”。

  《中华民国宪法》起草者张君劢当年说:三民主义这种政治概念入宪,“将来法院可以利用‘三民主义’四字为舞文弄法的工具”。今时今日,还有人希望将“反革命”、“卖国贼”、“汉奸”这类政治概念引入宪法,实在是在逆历史潮流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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