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政府向农民卖城市户口,收入达240亿
中央政府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地方也开始探索户籍改革探索。1986年初,安徽省天长县年(现改为天长市)秦栏镇规定,凡有务工经商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每人缴付5000元的建镇费以后,便可以取得在秦栏镇定居与生活的资格。两二年以后,秦栏人口从1000多人增加到近万人。秦栏镇开创了以城镇非农业户口商品化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式。
自1992年开春后,这种买卖城镇非农业户口风潮席卷全国。而当年的“农转非”政策也变相成为户口买卖――地方政府收费办理“农转非”之风十分盛行。据公安、金融等部门估算,1992年,各地卖户口所得金额超过100亿元,有可能达到240亿元之巨。而1992年国家财政总收入4188.97亿元,卖户口所得金额约占财政收入的5.9%。( 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改革》P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
到了1992年10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制度的通知》,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十多个省先后开始试行“蓝印户口制度”。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规定:“对收钱办理的“农转非”户口符合办理蓝印居民户口条件、迁移手续完备的,可以转为蓝印户口”,这实际上使户口买卖合法化。
此后“蓝印户口”在城镇风魔一时。对于这种户口变相买卖的风潮,各界评说不一,但城镇户口商品化的确冲破了壁垒分明的户籍制度。
92年,国务院制定方案要统一全国居民户口
1992年3月,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改革户籍制度
90年代,户籍制度逐渐开始列入了改革的议程,特别是1992年以来,各地相继放开了粮油价格,粮票、油票成为历史。城乡户籍铁壁的一道外围屏障终于被市场经济的冲开了。这既是城乡二元体系变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又为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一个关键性的条件。
与此同时,民间开始改革户籍制度的探索。1992年3月,常贵明、万寿恒等全国人大代表向人大提交《关于改革‘农转非’决策的议案》(1992年第183号)。议案认为,“农转非”政策存在弊端,“不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现行户籍制度已经无法控制劳动力的分配和城市人口的规模。在我国城镇特别是大城市中,实际生活的户外人口,已具有相当规模,成为城市稳定性定居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建议“有计划地疏导,也就是说,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和“农转非”政策,容许农民进城,也允许市民下乡;允许“农转非”,也允许“非农转农”,同时责成公安部等部门出台户籍法。”
该议案也认为“改革户籍制度和“农转非"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十多年改革,人民群众心理上有了较强的承受能力”( 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改革》P2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
1992年年底国务院成立小组起草户籍改革方案,十二省体改委认为要统一居民户口
到1992年年底,国务院成立由公安部牵头的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着手调查、研究与起草户籍制度改革的方案。次年,文件起草小组先后到黑龙江、辽宁、河北、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苏、浙江、福建、四川、广东、等省份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十二省体改办代表一致认为,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必须对现行户籍制度做大的改革;浙江、山东、河北、四川和广东的官员都呼吁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恢复户口的本来面目。可以看出,在省一级,官方对于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统一全国居民户口是一致的。
户籍改革目标: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和身份平等
1993年,在调研过后,文件起草小组定下了户籍制度改革目标和原则: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取消“农业”、“非农业”等各种户口类型,废除所有关于“农转非”的政策规定;实行居住地登记原则,实行以公民住房、职业和收入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落户标准与政策;实行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政策,取消一切附加条件,恢复户籍本来面目。可以看出,此改革方案的目标是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和身份平等。
户籍改革步骤:用3年统一全国居民户口,20世纪末出台“户籍法”
1993年6月,起草小组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即《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决定》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思想、目标、步骤都做了规定,其中户籍改的步骤有如下表述:“户籍管理是一项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要同相应的改革措施配套,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第一阶段,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健全专职管理机构,实现农村户籍按城市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的要求完成登记工作。第二阶段,到本世纪末,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为基础,以户口登记规定、迁移规定、出生证和身份证管理等法规组成的法制管理系统,全面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改革》P96~9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
1997-2008年,中小城市户籍改革
1992年户籍方案并没有按原来的时间表执行,但户籍改革依然在进行。1997年6月,国务院颁行《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允许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办理常住户口。2000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凡在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转为城镇户口。2008年10月,中央颁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