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3年,全市垫底的国家级贫困县的经济成功跃居全市第二,然而翻转手背,这名年轻有为的县委书记在任1212天里,居然日均受贿8400多元,堪称“穷庙里的富方丈”。王先民,39岁担任宕昌县委书记,43岁时因涉嫌非法敛财千余万元沦为阶下囚。今年4月6日,王先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案公诉机关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并获得省检察院支持,王先民也以量刑畸重为由递交近万言上诉状。11月2日,(甘肃)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抗诉、上诉二审案,控辩双方围绕一笔500万元案款究竟是否贿款等焦点问题激辩3个回合。最后法庭宣布,该案经合议并提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定期宣判。
检方抗诉
500万银行卡虽未到其手但其已拥有支配处分权
当日庭审时,检察员首先发表抗诉意见提出,一审判决对王先民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唯独对其受贿500万元及部分巨额财产不予认定显属错误。行贿人杨某未将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实际交付于王先民仅是表面现象,就此得出王先民受贿500万元未发生的结论,其实忽略了贪官受贿的连续性,更是忽略了行贿人以特殊行贿方式向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系。其后,检察员列举出杨、王二人的供述、杨某的银行存取款记录等证据,表明两人之间对利用这种更为隐蔽的行贿方式进行“钱权交易”心领神会,而王先民对杨某不仅作出“你情意太重了”的言辞认可,更是帮杨某大量中标作为回报。可以说两人已经建立了深厚的个人情感和信任度,杨某保管该银行卡对王先民来说完全能做到“随叫随到”。据此,检察员认为无论从收受贿款的主观故意还是王先民对该银行卡的方便支配,其已经完全取得对该笔贿赂款的支配和处分权,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此外,检方还对一审判决将侦查机关从王先民家中查扣的黄金制品、纪念品等物,以未经专门机构鉴定无法确认价值为由不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认定发表抗诉称,如今已由相关机构予以鉴定并估价为14.4万余元,那么二审判决应当对王先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所增加。
据指控,陇南某建筑分公司经理杨某为了承包工程,于2009年先后两次送给王先民共140万元。在王先民的关照下,承包到多项工程。为表谢意,杨某第三次给王送了50万元,几天后,王先民将50万元原封不动地退回来,杨某当即承诺,以本人的名义给王先民办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卡,并发短信告诉了王先民……2010年春节前,杨某携烟酒向王先民拜年,告辞之际冲王伸出五个手指示意要存500万元……承诺之后,就在300万元银行卡中又存入200万元,兑现承诺。2010年2月7日,王先民拿来120万元让其保管,杨即将120万元存入自己原有的一张银行卡中。3月22日知道王先民出事后,杨某立即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分别取出500万元及120万元存入以公司职员李某身份证办的一张新银行卡中。
一审法院据此对该笔500万元受贿指控不予支持。
王先民的辩护律师也依据杨某的供述作出反驳,称其张开手掌伸出5根手指的涵义并不明确,王先民一定就能领会是500万吗?难道不可以理解为5万、50万吗?况且从杨某对该卡的自由支取上看,王先民根本没有实际“控制”该500万元。辩护律师特别提出,银行卡支取时还有输入密码这一重要环节,不知密码当然无法完成取款。所以,依据目前针对经济类犯罪实行的“控制”学说,王先民既没有控制这500万,也没有控制银行卡密码,即王先民没有“占有”这500万元。而且直到王先民案发时,杨某也未将银行卡实际交给王先民,检察院查扣也是从杨某处进行的,因此王先民受贿500万元的事实未发生。关于对黄金制品等赃物的抗诉,辩护律师提出,这部分物品是在二审期间补充进行的鉴定及评估,应当按新证据对待,那么经法庭质证后,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给予认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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