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政府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政府开支也相应增加,联邦政府需要通过财政资源控制地方政府,还要维持在全世界的军事存在,导致美国政府公债自二战以来不断扩张,特别是由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幅推行赤字财政,使得美国当下的公债总量已经非常惊人,其公债总量等于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
总体而言,最近五十年来,美国逐步成长为西方世界的领头羊,以及后冷战时代的唯一全球性超级大国,其“新罗马帝国”的自我期许不断强化,美国的扩张性、侵略性也越来越强。同时,美国也开始走下坡路,其经济、社会、思想观念、政治都出现了不可小觑的衰变。经济社会结构的两极分化引发了思想观念、政党政治、议会政治、国家治理的两极化。
因此,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西蒙·约翰逊,把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称为金融资本发动的一场没有硝烟的金融寡头政变。诺贝尔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则借用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将2011年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归咎于“1%有、1%治、1%享”。休克疗法的发明者萨克斯将美国民主党称为“华尔街的民主党”,将共和党称为“石油巨头的共和党”。1989年宣告历史已经终结的福山,近年来也开始呼吁结束代表中上富人阶层的两党之间的相互否决制(a vetocracy),建立民主独裁制(a democratic dictatorship),以图解决当代美国的重重困境。
三
对于理解因帝国化而走下坡路的当代美国而言,联邦党人的内外政治视野仍有启发意义。一方面,联邦党人有他们自己的世界观,即首先摆脱英国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并谋划成为新帝国;另一方面,他们也有自己的国家观,他们考虑的是新生的美国如何才能存活。在十三个邦组成的松散邦联状态下,在没有全国性的中央政府作为政治体统领者、整合者的状态下,这两个目标都是空中楼阁。因此,必须制定一部联邦宪法,而其最终和最高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联邦政府,一个有权有效的联邦政府,其次才是政治权力不同分支之间的制约和平衡。
正是因为其政治目标的双重性,学术界对它的政治与法律理论解释也始终存在两个方向,一方面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联邦政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权力的制约和平衡的必要性,误解往往来自于只强调后者而忽视前者。
联邦党人相信,美利坚民族是“上帝选民”,他们同文同种,拥有共同的利益和偏好,但在邦联时代,他们同时既隶属于邦、又隶属于邦联,这种“主权中的主权”是典型的政治怪胎,各邦往往只维护地方利益,彼此利益分歧严重,这就尤其需要一个全体美国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意志的代表,只有全国性的政府才能超越各种地方利益,成为这种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活跃在这个全国性的联邦政府中的政治家们,包括参众议员、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比地方领导人更有能力、更有德性,而总统又是重中之重:“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责人如何……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联邦党人文集》第六十九篇)。
因此,联邦党人在1789年联邦宪法中为总统权的扩张留下了充分的空间,美国总统直到1944年为止一直没有连选连任限制,美国总统的否决权也得到了国会最大程度的尊重。在大多数情况下,否决权的行使是否顺畅,取决于总统本身,而强势总统的否决权更可能获得国会的尊重。就长期趋势而言,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进程当中,从林肯,到老罗斯福、威尔逊,再到小罗斯福、克林顿、小布什,总统的宪法外权力都在不断强化,当代美国政府规模、政府开支、政府职能不断膨胀的背后,是总统行政权的持续扩张。
只有充分的政治集权,才能有所作为,美国历史上现代国家建设和政治制度真正的革故鼎新,都是在同一政党控制总统职位、参众两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时期才实现的,这种状态并不多见,更像是靠运气而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为不同政党所掌握,往往就会出现政治僵局,三个权力部门都有相互否定的权利,三者角力,互不相让,从而导致美国在大部分历史时期形成福山所说的否决式政体。
晚近百年、尤其是五十年来,美国总统越来越像一个君主,国会越来越像是选举的寡头制,民主因素被削弱抑制,而沃伦法院之后的美国最高法院,无论能动与否,本质上都是非民主甚至反民主的机构,罗伯茨法院所推动的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化就是一个明证。因此,当代美国政制是典型的混合政制,也就是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三者的混合形式,而且君主制、寡头制的成分已经形成了对民主制成分的压制之势。晚近五十年来美国所经历的经济分化、社会失范、观念撕裂、不平等的政治以及政府的膨胀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背离了联邦党人的构想,也背离了托克维尔所说的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需的身份平等。
这当然不是说今天的美国一无是处,而是说它走下坡路的趋势已经清晰可见。美国兴衰之门户、进退之虚实、变化之得失、损益之轻重,对于那些希望从美国身上获得某种现实镜鉴的人们而言,对于那些不欲简单臧否而希冀认识一个“真实的美国”的人们而言,不可不察之,不可不审之,也不可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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