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的原则途径
在人类要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崇高志向和愿望,国际社会的努力下,缔结了许多国际人权协约,组建了许多机构、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依然是须要解决的世界性的焦点问题。
要圆满地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首先就要使国家与民族的自主发展和繁荣得到实现。
保障人权的问题不是由别的国家和民族或某一个机构解决,而是由有关国家和民族自己解决,为此要使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发展和繁荣得到实现。
国家和民族若没有自主立场就无法发展、国力衰弱就会依赖外来势力,最终别说保障人民的人权只能成为帝国主义的奴隶,这是历史和现实揭示的真理。
只有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发展得到实现,才能更圆满地保障和增强人民的人权并保护人民的人权。
在实现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发展和繁荣方面,重要的是坚持政治上的自主、实现经济上的自立、切实实现国防上的自卫。
要正确地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还要粉碎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
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本来是因为蹂躏自主的势力而产生的,目前阻挠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的主要绊脚石就是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
如果不粉碎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任何国际性的保障人权问题都无法得到解决,也不能建设自由而繁荣的新世界。
每一个国家必须把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看作粗暴地蹂躏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干涉内政的行为,决不容许这种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和民族的主权。
在国际人权舞台上反对和抨击美国和西方国家推行的强权、独断、双重标准政策方面,要加强反帝自主力量的团结和国与国之间的合作。
同时,要正确地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就要提高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
今天,在世界上有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许多国际人权机构,在这些机构的努力下,在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方面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国际人权机构的宗旨和使命上看,在大部分机构的工作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缺点,因而,在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方面依然产生严重问题。
在提高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方面比什么都重要的是加强联合国大会的作用。
联合国大会应该根据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要目的之一的联合国宪章基本精神,为正确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肆行的阴险而卑鄙的干涉内政的好战的行为,通过联合国大会这一机构杠杆得到容许是绝对不行的。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辅助机关这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不得成为实现特定国家利益之工具而被利用,应客观地、公正地评价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 朝鲜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只不过是美国及其追随势力的木偶,它收集背叛祖国和人民而逃亡的人间渣滓的“证言”编造什么“报告书”并作为机构文件发布。所谓“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收美国及其追随势力抛舍的黑钱,捏造事实,蓄意地毁坏自主国家形象的卑鄙的反人权犯罪。
人权理事会用这种人写的假造文件、阴谋文件对某人的人权状况大造舆论,企图施加政治压力。这简直不能不令人怀疑,这样的理事会到底是保障人权的机构还是蹂躏人权的机构。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根据自己的使命和宗旨,阻止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蹂躏人权的行为,为改善人权状况做出实际贡献。
反映人类尊重国家和民族的主权、维护和增进人权的崇高志向和愿望以及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修改补充或新签订国际人权协约,国际人权机构在自己活动中切实保障客观性、慎重性和公正性,这也很重要。
尤其是根据国际人权法协约规定的国家报告提交并审议制度、国家通告制度、个人申诉(请愿)处理制度,都不可利用于干涉内政等邪恶目的。
②对国际人权法的见解与原则立场
— 对国际人权法的评估
国际人权法是反映国家和民族要在世界范围内保障和促进人权方面制定统一行动规范、行动准则的一致愿望与合乎国际关系发展规律要求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经过国家之间的协商而通过的国际人权法规定有关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国家行为、合作关系、人权机构的建立及其活动原则、活动方式等。
国际人权法堪称“小国际法”,其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其内容也庞大,因此,根据其内容、对象、包括范围、特定主题等可分为好几种。国际人权法有着区别于其他国际法的一系列特征,比如有关人权的全盘问题及其保障方面的原则性问题。
国际人权法以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严禁各种形式的歧视、保障自由与平等为基本原则。
这种国际人权法在每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人权的国际保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尊重国际人权法并恪守其要求是每个国家的义务。
但是,鉴于人类拥护和实现自主性的志向和当今时代发展,国际人权法存在一系列缺点。
其缺点首先是,在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通过、其内容等方面有很多地方反映着立足于西方式价值观的支配主义要求和利害关系。
目前,由于美国和西欧国家的主张和阴谋活动, 被认为一揽子人权条约的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和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协约未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一些权利。
托管制本身就是人权蹂躏,但是诸多国际人权法规规定托管制之下的所谓人权保障。此外,国际人权法规中还有利用或可利用为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工具的规范等。
目前,国际人权法大多被盗用为美国和西欧国家将对本国人民的人权镇压加以正当化或将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侵略、干涉与蹂躏人权等阴谋活动加以合理化的手段。
国际人权法,它本身就是反映人类拥护和实现人权的一致愿望与要求而产生的,因此,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利害关系,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
在人权领域,美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所谓“合作关系”就是旨在蹂躏其他国家主权,干涉内政,支配世界的勾结关系。因此,这些国家之间的关于人权保障的“条约”或“协定”实质上都不能称其为国际人权法规。
又一个缺点就是未能有效地应付那些日趋多样化的人权蹂躏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以及严重后果。
代表性的事例为集体屠杀犯罪。
集体屠杀犯罪是指为消灭某一民族、种族、国民或宗教集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而肆行的行径。为防止这种行径,关于防止集体屠杀公约,早在联合国成立后作为第一个主要国际人权协约得到通过。
然而,目前集体屠杀犯罪尤其是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侵略和支配阴谋活动、民族沙文主义、排挤异己宗教等原因继续发生,它已经成了严重的国际问题、人权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为将集体屠杀犯罪的多种形式进一步加以具体化和防止必须修改和补充有关协约。与此同时,有必要制定真正伴随严惩集体屠杀罪犯措施的新的国际法规,并使联合国做出努力。
联合国安理会于1993年设立了审判前南斯拉夫“集体屠杀”案的临时法庭,而且扩大其管辖权,于1994年又审理了卢旺达的“集体屠杀”。在此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活动,联合国未能对他们在世界各地对其他国家的民族、宗教、种族集体所肆行的集体屠杀采取处罚措施。
集体屠杀等国际性蹂躏人权犯罪的罪魁祸首就是美国和西方国家,他们理应按照国际法受到严惩。
— 对国际人权法当事者的见解
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是每个国家。
之所以每个国家成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是因为国际人权法规是经过国家之间的协议也就是由国家制定,国家之间产生的问题也靠这些国家自己解决。
自主权是决定国际人权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担当能力的根本因素,也是在国际人权保障关系方面能够维护国家尊严与平等权的基本条件。只有国家行使主权,才能凭着独立的主见和判断来决定和处理有关人权保障的一切问题。
目前,在美国和西方国家不断强化对主权国家的内政干涉与支配阴谋活动的情况下,国家主权问题在具备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名副其实的资格并正确解决人权问题方面成为特别重要的问题。
朝鲜是自主性强的自主独立国家,在保障国际人权方面行使着名副其实的自主权,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履行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
所有民族均为平等,并具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民族自决的神圣权利。这一权利是不管它是否已成为独立国家都具有的民族权利。对那些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来说,维护人权的对外关系由代表该民族的组织来建立。因此,民族解放斗争组织也是国际人权法的当事者。
民族解放斗争组织要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当事者,就要统一而合法地代表全民族并具有其领导机构与一定的组织体。
— 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协约均为经社会制度各异的国家协议并通过的。因此,在其解释与适用上每个国家都有所差异。
任何一种国际人权协约都根据该国家的立场,既会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也可反之。据上所述见解看,国际人权法存在很多有悖于人类争取自主性的志向与时代发展的落后的、不合理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在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坚持和贯彻正确的原则,是在保障国际人权方面非常重大的理论实践上的问题之一。
朝鲜在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定不移地坚持自主立场。
每个国家在承认和批准有关国际人权法规的基础上加以采用。即使如此也不应不加考虑地盲目采用这些法规。
每个国家有关人权保障的实际情况和条件、人权标准各不相同,所以在解释和适用国际人权法上有必要考虑该国的意愿和要求。因此,每个国家在承认和批准国际人权协约时会存在一定的保留,并根据自己的人权要求和实际情况加以适用。
每个国家在解释和适用国际人权法时不要容许外来势力的任何压力和干涉。被人压迫、束缚而不能按照自己的决心处理有关人权保障问题,这无异于被他人剥夺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人的权利;听从别人,违背本国人民的利益,随波逐流,这等于放弃自主权利。
一些国家听从美国和西欧国家的干涉和强迫,接受违背本国人民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的一些国际人权协约,原封不动地加以适用,从而造成社会混乱和无秩序,加深不平等。这些国家的实例证实这一点。
由于在世界范围内践踏人权的现象显得严重,因而在人权领域为建立反对人权蹂躏,确保真正人权的新的国际关系而加强国际合作,这不与自主立场矛盾。但此时无论如何也要站在以自己的力量解决人权保障问题的立场上。
由于国际人权法规在每个国家的具体现实中得到适用,因而如果抱有公式化的观点和教条的思考方式,就会在解决人权保障问题方面遏制创造性,不能正确地认识变化发展的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不能探索解决人权保障问题的正确途径。因此,每个国家必须放弃对国际人权法规的教条态度,通过独立思考具体了解现实,制定人权政策和法规,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从而解决人权保障问题。
2)国际人权协约的诚实履行
①朝鲜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
至今,已有很多有关保障人权的国际人权协约得到通过。其中包括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章程A),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章程B),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行为协约(消除妇女歧视协约)等一系列主要国际人权协约。
上述主要国际人权协约当中,朝鲜已加入的协约有:
○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
朝鲜于1981年7月30日加入该协约,从1981年9月开始生效。
○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
朝鲜于1981年7月30日加入该协约,从1981年9月开始生效。
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在国际人权协约中是概括性的基本国际人权协约之一。冷战结束后,它被盗用为美国和西方国家向进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挑衅,迫使他们接受自己的“人权标准”的政治压力和干涉内政的工具。尤其是以联合国人权小委员会第49次会议为契机,美国和西方国家盗用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等国际人权协约诽谤和中伤朝鲜,干涉内政的阴谋活动变得更加露骨。
针对这种情况,朝鲜于1997年8月宣布退出这一协约,并将有关通知书提交联合国秘书长。
○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行为协约(消除妇女歧视协约)
朝鲜于2001年2月8日加入该协约,从2001年3月29日开始生效。
○儿童权利协约
朝鲜于1990年8月23日签署关于儿童权利条约,于1990年9月21日予以批准。
○残疾人权利协约
朝鲜于2013年7月3日签署该协约,正在审核批准问题。
②对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的履行情况
— 报告书的提交与审议
○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
于1991年11月提交首次报告书,于2003年11月提交第二次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消除妇女歧视协约
于2005年7月提交首次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儿童权利协约
于1998年6月提交首次报告书,于2004年6月提交第二次报告书,于2009年1月提交第三、第四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国家报告书提交与审议制度是协约国定期将履行协约所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情况拟成报告书,提交有关协约机构予以审议的制度。
该制度在发展协约国的人权保障和机构与协约国之间的合作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利用机构委员和审议当事人之间以对话形式进行的审议过程和审议结果所产生的劝告和评价中存在侵害国家主权、干涉内政等许多问题。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属下普遍人权状况定期审议
于2009年12月接受第一周期审议,于2014年5月接受第二周期审议,正在诚实履行审议所提出的劝告。
就残疾人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而言,朝鲜正在推进批准该协约的准备工作,比如使其适应联合国关于残疾人权利协约的要求。
另外,有关机构正在研究加入一系列国际协约的问题,如儿童权利协约,关于儿童买卖、卖淫、色情的选择议定书等。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