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7时,朝鲜查扣的中方3艘渔船返回大连大李店军港,29名渔民也随船抵达,结束了13天的被扣经历。
去邻近朝鲜海域捕捞的中国渔船,需要向朝鲜军方在中国的“中间人”交付一定数额的帮艇费,根据船只的大小及捕捞品种不同,帮艇费从数百元到三四万元/次不等。
一面是朝中海域边界未明的历史现实,一面是打鱼谋生的生存需求。在中朝之间的灰色海域,已经形成由中国“中间人”与朝鲜军人共同管理的潜规则。
近一年朝鲜海域捕捞减少,效益随之减少。中国船主所得利润过低,要求降低帮艇费。这导致朝方军人同船主们的矛盾愈演愈烈。
2012年5月21日清晨,三艘被朝鲜扣押13天的中国渔船辽丹渔23979、23528和23536号,抵达大连大李店军港。28名船员带着饥饿、疲惫、伤痕以及恶臭回到中国,直接到大连杏树屯中心医院接受边防的登记与体检。
扣押事件告一段落。而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由于中朝海域边界存在历史形成的“灰色地带”,自1990年代以来,对岸扣押、攻击中国渔民的事件时有发生,已成惯例。这一奇特的“灰色地带”,既是中国渔民冒险谋生的渔场,也是对岸权力寻租的“钱场”。
越界捕捞?
“同志加兄弟”的朝鲜士兵登上正在作业的辽丹渔23979号渔船,是在2012年5月8日凌晨4时许。穿着黄色救生衣的朝鲜军人持枪将除船长外的9名船员关入船头乒乓球桌大小的货舱内,船长则被押到朝鲜的炮艇上。时间接近中午,朝鲜人驾驶渔船抵达由礁石组成的岛屿旁停靠。礁石上有二十余名穿着朝鲜军装持枪的士兵。船长朱闯随即被押回渔船,关入货舱。
朱闯在中朝边界海域捕鱼多年,虽然自己没有被朝鲜扣押过,但早已听说过类似事件。进舱后他安抚船员要相信朝鲜军人会与船主协商,事情很快会解决。
但这一次扣押持续了13天。
同日下午13时,另两艘渔船辽丹渔23528、辽丹渔23536号也被朝鲜军人扣押。船上的18名船员遭到相同的待遇。在被扣押的绝大部分时间里,28名船员只能挤在货舱内,通过舱门光线的变化判断时间的流逝。朝鲜军人允许船员到舱外吃两顿饭,一次大约15分钟。船员也会利用这一时间蹲大号。而小便一般只能在货舱内解决。“你只能站起来拿着瓶子撒尿。”一名船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2012年5月21日,平安回国的水手向国内多家媒体的记者回忆了他们在朝鲜的遭遇:多次的殴打、斥责和威胁。在杏树屯中心医院,南方周末记者看到多名船员身上有伤。有的船员衣服被扯破,有的则脚趾受伤。船长王利杰在躲藏时,头部右侧被朝鲜人击伤,右眼皮上还残留着暗红色的伤痕。
朝方抓捕扣押渔船的理由是中国渔船越界捕捞。三艘中国渔船被扣押时所处的具体位置,现在已经成为了罗生门:船长王利杰和朱闯提供给南方周末记者的信息是,3艘船的作业地点在东经123度55分至123度57分。但“朝鲜军人上来就冲进驾驶室,拔掉卫星线路关上发动机,并将船上的行航记录全部删除”。
在破坏证据后,朝鲜军人要求船员们签署过境捕捞的承认书。据朱闯介绍,在事发的第五天,朝方第三次逼迫他签字,由于不知道外界的情况,他只得遵从朝方的安排。
随后,便是朝方索要罚金的戏码。船长使用朝鲜军人的卫星电话与在大连的船主取得联络。朝鲜以船过境为由,要求船主支付罚金。罚金的数额为每艘船40万元人民币,后减为30万元,共计90万元。
界在哪里?
“中国与朝鲜海域边界已经是一片灰色地带。”北京大学朝鲜半岛研究学者朱锋表示。
195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黄海渔业协定》在北京签字,1960年7月生效,有效期5年,期满后又延长5年。1972年,中朝两国曾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渔业互助合作协定》。而由山东省地方志办公室主办的网站上关于中朝渔业协定的介绍称,从1977年4月5日中朝两国政府渔业互助合作协定期满到1985年底,两国渔业处于无协定状态。
朝鲜于1977年6月21日发布政令,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水域从领海基线起至200海里,在不能划200海里的水域中则划至海洋中间线。这一范围并没有得到中国的认可。
南方周末记者从多名研究中朝关系的学者处了解到,在目前公开的官方文件中,找不到中国与朝鲜海上边界或临时边界的记录。在以往公开的边界谈判记录中,也有部分边界坐标点没有公开。
哪里是朝鲜的专属经济区,哪里是中朝渔民共同分享海洋资源的海域,这些都不为民间所知。
大连杏树屯、长海县等地的渔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所谓的东经124度线是通过口耳相传得到共识的民间版“边界线”。这一边界线有两个版本,一说在123度59分,一说为124度线。
中国社科院朝鲜半岛问题研究中心专家朴键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说,这条线没有成文的规定,而是通过渔民的捕鱼活动“口口相传”确定下来的。
尽管边界未明,但“禁止越界捕捞”的规定却是有的。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2009年颁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的通告》中规定:组织他人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的,公安部边防部门依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10万元罚款;协助他人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1万元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的,处5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安边防部门颁发的船舶、船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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