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否决秘书长人选表明态度
中国至今共行使否决权27次,其中19次用在否决秘书长人选。
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最高行政长官,在国际社会里也是举足轻重的人物。按照《宪章》规定,秘书长人选必须先由安理会推荐,然后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会员国的简单多数认可才能决定。安理会的推荐要有9个以上的理事国的同意票(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换言之,秘书长的选举适用否决权,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可以以自己的否决权阻止自己不同意的候选人当选,因为《宪章》还规定大会不得任命未经安理会推荐的人选。长期以来,大国都十分重视秘书长的人选,从1950年10月赖伊秘书长的连任到1996年埃及加利的连任和新秘书长人选长达46年中,共出现否决票56次,其中美国20次,苏联7次,中国19次。
否决权需要改革吗? 空袭南联盟并无安理会决议支持
否决权明显削弱联合国权威
首先,像英法这样本身只有几千万人口的国家,就可以否决任何有关全球安全的决议,这公平吗?即便是更大的美俄中,亦是如此。
其次,如果否决权也不能代表本国民众,那么这个重大权力就成了少数政客的工具。
最后,否决权的滥用显然有悖联合国设立的初衷:如果联合国不能有效保障人权,如果仍然将国家政权(尤其是拥有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政权)视为人道主义行动不可涉足的雷池,那么设立联合国有何意义?而冷战当中美苏互相滥用否决权的行为,也使其他国家对联合国解决问题的能力难以信任。
由于否决权的滥用,一些人道主义军事行动只能直接选择绕过联合国安理会,例如科索沃战争中,由于预料到对屠杀国民的前南联盟政权进行干预的议案难以通过,北约绕过联合国,直接对南联盟进行空袭,将利用总统职务犯下人权罪行的米洛舍维奇绳之以法,类似行为虽然可以看作对实质正义的补正,但也在客观上损害了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威地位。
这样的否决权仍然聊胜于无?
不过,也有西方研究者将否决权视为一种现实选择,认为虽然否决权的应用上问题不断,但仍然有比没有好。因为作为具备强大军事和经济实力的五大国,即使其政府做出可憎的行为而又不愿改正,国际社会对其干预的意愿仍然很低,由于否决权的存在,可以通过由其自己否决对自己的干预决议,避免干预导致的国际矛盾,至少有利于保持和平――只不过如果身为大国的受害者,不管是其本国人民还是外国人民,就只能成为这种现实主义的牺牲品了。
比起使用否决权,大国应该对沟通和对话更为热衷才好,毕竟成立联合国的初衷,是维护和平,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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