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法律援助应是义务遗体回国安葬遭拒
由于此案属船员在境外遇难,因此涉及到了国内外各方法律内容,范围广、适用极其复杂。这其中不光有船员在国内的雇佣、外派等合同关系,还包括国际法、赔偿法以及沿岸当事国相关法规等一系列法律内容。
而多年来一直在金三角地区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潘克,精通金三角地区的法律与语言,事发后,他提出将对遇难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中、泰、老、缅等国都是国际维也纳领事条约的加入国,依照条约规定,泰方也有义务保护这些赴泰家属们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咨询等必要的援助。
司法程序是需要时间的,能够尽早的拉回亲人的遗体,入土为安,是每一位遇难家属最迫切的诉求。但这种诉求却遭到了泰国的拒绝。
10月13日起程前往泰国辨认遗体的29位遇难者家属在提出带回遗体的请求时,被泰国政府以规定尸检完成前不能移动尸体为由拒绝。遗体运回需另行安排。
根据泰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尸检定论之前就移动了遗体,这个遗体的尸检法律效力是不被保证的。
专家指出,此举尽管很难让家属们接受,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无不妥。
目前国际法上并没有对遗体的处理作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是依照国际惯例,负责案件的管辖国有权力对遗体进行检查和保管。
作为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对尸体进行检查既是调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对还原事实真相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对此辛崇阳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每个国家对于尸体检查都有着各自的规定,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等待尸检完成后再将遗体运回。
尽管各国对遗体检查等内容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对遗体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在国际规定上是统一的,这其中就包括对尸体做防腐处理。
据去泰确认遗体的遇难者家属称,因遗体破坏严重且放置数日,有些已经无法进行辨认。
因此家属们要求,泰方面应妥善保管遇难者遗体并尽快进行尸检,让遇难者早日魂归故里。
据最新报道,10月15日晚,中国公安部刑侦专家已与泰方一同连夜开始对遇难者进行尸检。
安全:水域治理应该多国共联手警务官制或为解决新出路
湄公河是中国连接东南亚国家的水运大通道,有着“黄金水道”的美称。但因该河道特殊的地理位置,也常有毒贩、武装势力出没。
由于目前国际上对这类国际河流如何管理“自家水域”安全还没有统一的模式,因此多由各国自行决定。金三角地区则成为了监管薄弱地区,恶性事件不断上演。
此次湄公河惨案发生后,人们对此水域的安全问题产生了高度重视,也提出了许多诸如派驻部队、军舰护航等办法。但这些都因涉及到沿岸国主权等问题而无法施行。
对此,有人提出目前在美国、南非等地发挥重要作用的警务联络官制度或许可以借鉴。
向他国派遣警务联络官可以收集可靠情报、了解事实动向,与当地警方进行合作,有利于对境外案件的侦破,维护侨胞利益;同时还能在更广泛的执法领域进行协调和沟通,为今后各国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更好发展提供协作保障。
目前,中国在美国、南非等地都有警务联络官,取得了很大成效。
像湄公河这种贩毒、犯罪高发地区,向沿岸国派驻警务联络官既能了解当地情况,起到预防警示作用,也有助于更好的共同打击犯罪,保护水域安全。
国际信息研究所副所长李晓宁认为此举存在可操作性,他表示在与沿岸国家制定明确的法律机制,签订条约后,可以实行。
湄公河作为流经多国的国际河流,国际法目前未有统一的规定,多是依靠流经国协议来进行规范指导。
但从签署的这些合作协议中,不难看出近年来湄公河流域安全问题关注度不够,协议中涉及航运安保条款欠缺。
2001年,中国与泰、缅、老三国签署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通航协议》,但其中并没有针对安保问题的专门条款。其实从其他国际河流来看,通航协议中加入安保条款,并非常态,像有关欧洲莱茵河通航的《曼海姆公约》中也并未涉及这类内容。
但通航法专家胡正良指出,因湄公河流域恶性事件频发现状,加入类似条款很有必要。他建议应在通航协议中加入“联合保障异国船只、船员生命安全”等内容。
此次湄公河事件也将如何实现跨境安全合作问题提了出来。
2008年我国发布的《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国家报告》中提到将加深与各国经贸、能源等领域的合作,但鉴于目前严峻的形势,专家建议急需加强各国安全方面的合作。
东南亚问题专家陈建荣提出应在四国建立常设性机制,设立联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四国的安全行动。
据最新消息,中方已向泰、缅、老方面提交了《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航运突发事件处置协调应急预案》的初稿,欲共同建立和加强对湄公河犯罪的合作打击机制,共保航运安全。
能够尽快解决湄公河流域的航运安全问题,不仅是遇难者家属的意愿,更是全国人民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平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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