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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剥夺个人选择 羽球队被批有集体无人伦

www.sinoca.com 2012-06-05  网易


  据报道,在汤尤杯比赛期间,中国国家羽毛球队向队员王晓理隐瞒了其外婆去世的消息后,直到其帮助球队夺冠之后才告诉她。而湖北省乒羽中心主任石伟就此事回应称,国家队利益必须放在第一位。一个人连家属去世都没有知情的权利,这样的“国家队”跟拿牌机器有何区别?

  王晓理家人“为了你好”并不高尚值得商榷

  家人可以为王晓理着想做出各种利益和后果考量,但不能“己所欲施于人”

  “为了你好。”这句话可算中国父母一句标志性的口头禅。在汤尤杯赛前,当王晓理的外婆病危直至去世时,她的妈妈李汉珍就是抱着这样的想法,选择与教练组一起隐瞒噩耗。有很多人认为为了冠军失去见外婆最后一面的机会不应该,她却觉得自己清楚孩子性格,不认为自己向王晓理隐瞒是错误的。大赛前得知家人噩耗,或许会影响选手的竞技状态,又或者选手最后选择退赛让多年苦练付之一炬,这些可能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家人就有权利替代王晓理做出决定。所幸最后被隐瞒噩耗的王晓理是夺冠了,母亲的抉择尚算没有违背初衷。然而,万一在隐瞒噩耗的前提下,最终她还没能夺冠,还有什么能安慰她?

  中国人的家庭观念中,家长总是高于子女一等,似乎他们也习惯于掌控一切。替代长辈和晚辈思考,凡事持“为了你好”就可以完全不顾他人感受。这样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哪怕是医疗中的隐瞒病情,也多多少少存在偏颇。据北京肿瘤医院康复主任张宗卫介绍,在他们的实践工作中大概有70-80%的家属一经诊断就会要求医护人员向病人隐瞒病情。然而,病人对于疾病的知情权和对于治疗的选择权,都是作为病人两条最基本的权利。实际上,以告知病人实情为前提的告知疗法在国外多有采用,实践效果也表明,在合理告知和积极干预的情况下,告诉病人真实病情并没有那么可怕。但很多的中国人,却凭着朴素的“为了你好”的情感,就剥夺了他人知晓病情的权利。

王晓理和她的外婆感情亲密,却被隐瞒消息一直到夺冠之后才得知其逝世消息。

  “国家队利益第一论”让竞技凌驾于人伦

  组织领导们隐瞒死讯时为的是“国家队利益”,选择告诉其真相同样是为了“国家队利益”

  如果说作为家人,李汉珍隐瞒外婆死讯多多少少是出于保护女儿职业前途,担心女儿受打击的心态,那么从上到下教练组的心态则完全是功利主义、金牌至上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湖北省乒羽中心主任石伟坦承是他向相关领导上报情况,也是他不让李汉珍告诉孩子真相。而其理由却是:“国家队的利益必须放在第一位,我们上届已经把尤伯杯丢了,这次是主场作战,不能再丢了。”即使是随后决定让其家人告知消息,也不是出于情理,而是出于战绩的考虑――“万一她奥运前夕从某个环节无意了解到真相,可能影响更大。”

  倘若是家人强烈要求,组织无奈之下答应帮忙圆谎,虽不合适但情理上多少说得过去。如今为了国家队的战绩,为了更好地备战奥运会,竞技彻底凌驾在了亲情之上,甚至即使在竞技之间,也是国家队的竞技绩效凌驾于个人竞技绩效之上。先前隐瞒你亲人的死讯,是为了让你更好地为国家出成绩拿金牌夺冠军,这时候选择告诉你事情真相,是挑合适节点让你调整心态以免影响更大,同样也是为了让你更好地为国家出成绩拿金牌夺冠军。当竞技体育摆脱不了面子体育和政绩体育的时候,球员的人伦情感就很难被优先考虑。早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女子举重75公斤级冠军曹磊就有类似的经历,而在大赛时隐瞒不利情报,几乎已成为潜规则。

  王晓理连做选择的权利都没有

  当事人从头到尾都没有知情权,“忠孝难两全”是个伪问题,她连“难两全”的机会都没有。

  无论是家人的“为了你好”还是羽毛球队的“国家队利益至上”,表面上看道貌岸然,其实都无视了王晓理自主选择的权利。假设她能得到外婆病危病故的通知,她也未必一定会退赛回家看外婆,毕竟在得知家人逝世情况下依然坚持比赛的事例并不少。而且无论是她还是许多比赛时被隐瞒亲人死讯的运动员,事后都对家人做法表示理解。问题在于,得知噩耗后作何选择看的是个人取舍和权衡,即使是忠孝难两全也总得做出抉择,然而王晓理连得知外婆病情和死讯的权利都没有,那所有的假设就失去了合理性前提。

  尽管中国的《民法通则》对“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表示这些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有法律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依照民事习惯。“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但按照我国民间的善良风俗习惯,人去世之后,死者亲属对死者有瞻仰、告别、吊唁等权利,以寄托对死去亲人的哀思。2012年5月4日《北京晚报》报道,男子陆强隐瞒父亲死讯,其弟在一个月后给母亲扫墓时才发现墓碑上还刻着父亲名字,遂诉诸法院,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其哥哥和嫂子书面赔礼道歉。

  2012年3月29日《北京日报》报道了一个法院案例:母亲去世两年后两个女儿才知晓,她们认为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她们没能参加葬礼,丧失了“祭奠权”,遂将其告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哥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一定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中国民法通则中尚未明确“祭奠权”概念,但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也是中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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