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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女小偷行窃被抓 遭市民当街扒衣围殴(组图)

www.sinoca.com 2015-07-21  中国新闻网


女子被围殴扒衣

女子被围殴扒衣

  一说起小偷,许多市民咬牙切齿,深恶痛疾。7月16日,湖南就发生这么一件事:邵阳一名女子同另一男性嫌疑人窜至邵东县一商店,说要买线。他们想办法支开店主赵某,趁赵某转身拿货时,把赵某放在店铺摇篮里的钱包偷走,钱包里有一万多元现金及两部手机。赵某发现后随即上前和周围群众一起将女子抓获,该女子被市民当街脱衣围殴,此时男性嫌疑人已骑摩托车逃走。此事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市民发现或者抓到小偷一定要围殴吗?昨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就此话题在海口街头进行了采访。不少海口市民表示,小偷也是人,抓到小偷后还是应该保持理智,依法处事。

  市民意见保持理智依法处事不能以暴制暴

  在采访中,不少海口市民表示,小偷也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没有判决之前,小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抓到小偷还是应该保持理智,依法处事。

  “如果我抓到小偷,可能会打几下泄泄愤,然后再报警,交给警方处理。”在琼山区府城镇大园路的老爸茶店里喝茶的薛先生说,小偷好吃懒做,靠这些非法的手段,偷他人财物过生活,大家对小偷如同对过街老鼠,一旦被抓住,肯定是要打几下出出气,但不会下手太重,打人也是犯法的。

  在省图书馆免费停车场,市民蔡女生告诉记者,小偷最可恨了,前几天从她图书馆出来,发现电动车被偷了,当时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恨不得马上抓到他,千刀万剐。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小偷也是人,也是活生生的一条命,也怕疼痛,抓住小偷时,还是要理智一些,或许小偷也有苦衷,应该尽量去感化,不能以暴制暴。

  网友热议 应该给社会败类一些适当的教训

  @jilin:对小偷就必须这样,否则,小偷到了派出所耍赖没有几天安然无恙又放出来了,我如果碰到小偷就挑断他的脚筋。

  @古月言总:对于这样的畜生就应该当街打死,政府应该给参与者奖励并且给予见义勇为的称号。

  @79468434:我们这有偷狗的,在主人家门口就给狗注射药物,狗跑到门洞下,小偷竟然直接把狗拖出来放在车里,女主人自己腿脚不方便,也不敢追,现在的小偷猖狂到了极点,抓到了就应该给点教训。

  @紫韵:打的好,警察管不了,老百姓自己管,抓住一次收拾一次!只要人人对社会败类给予一些适当的教训,社会将变得无限美好。

  @心怀广阔:这种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是不可取的。虽然她是个小偷但大家更是有道德修养的人!无论她做了什么都不应该这么对她。我希望把她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离去的叶子:法律对小偷的太过宽松,导致盗窃行为屡禁不止,极度猖狂,部分被发现后恼怒成羞,甚至持刀行凶,受害人苦不堪言。如果只是一味的感化,教育后就放行,或是轻微地惩罚,有什么样的法律都没作用!

  @一路花香:有些时候小偷屡教不改,这样做也纯属无奈!小偷长点心吧,和你一起来的看大事不好撒丫就跑,让你受辱,以后还当小偷吗?现在法律对坏人太宽容,致使一些人专空子做坏事!

  法学人士 应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闵同学是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她告诉记者,偷东西的行为确实很可恨,但女小偷遭市民脱衣围殴这样过激的行为不仅比小偷偷东西性质更恶劣,而且已经属于不合法行为,群众没有执法权,一旦法律追究起来,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以恨解恨、以恶还恶、以毒攻毒、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做法往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根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孙女士说,群众有扭送犯罪嫌疑人去派出所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殴打犯罪嫌疑人,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市民追抓小偷的过程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社会公德的一个表现,应当赞许。但是,在抓到小偷后,建议市民应当将其扭送到派出所或报警。在此过程中,如果小偷以暴力威胁那就转化为抢劫行为;如果小偷被市民群殴,造成了伤害结果,则市民涉嫌故意伤害。社会对见义勇为抓小偷的行为应当予以嘉奖,但另一方面,市民不能以暴力对付暴力,以违法惩治违法。

  历年案件 抓到小偷是好事打死打伤则犯法

  在搜索引擎是寻找“打小偷”的字眼,很快就会看到这些年来,不少人把抓到小偷这样的好人好事,搞成了自己犯法,让自己吃了牢饭。

  2007 年10月8日,海南省澄迈县一名村民,参与殴打偷抽水机的两名小偷并将其打死,此后一直四处躲避警方追捕。2011年11月,王某昌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8月,澄迈县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害人盗窃行为引起,应减轻处罚。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9月15日,乐东抱伦金矿保安队副队长何某清,带领15名保安在矿山巡逻时,怀疑陆某是小偷后,带领众保安将其带回宿舍区问话并殴打致死。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分别判处何某清等16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

  2013 年7月,陵水岭门农场胡某专、杨某新等5名工人,将偷盗槟榔的卓某拉、王某宁活活打死。8月14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专、杨某新、杨某平、吉某锋、符某全无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并附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6716元。

  网络简评

  小偷如同过街老鼠,社会上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为此,一旦出现小偷,或者抓住小偷后,往往是个体或群体采取民间私自处理方式,人们通常以过激的方式对待小偷。诸如暴打、捆绑、游街、挂牌、示众、跪地、脱衣、理光头、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多种方式来惩罚小偷,在众人的眼里,惩罚小偷属于自咎自取、合情合理,就是防止小偷再犯,去祸害他人。这样的惩罚行为不仅可以一解心头之恨,还有助于教训小偷不敢再作恶,甚至有伸张正义的功能。小偷偷东西会根据犯罪情节定义罪行大小,但施暴者惩罚过重就是有理变违法了,我国是法制国家,凡事都该依法而行,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抓住小偷交给公安部门处理,否则私人一旦处置过当,反而要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合情也不合法。

  其实,许多市民选择对待小偷“以恨解恨、以恶还恶、以毒攻毒、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做法往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根源。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小偷也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没有判决之前,小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偷违法犯法,理当接受法律的惩罚,而不是个人、众人的民间行为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属于典型的有理变成违法,一旦法律追究起来,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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