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交警在路面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已经像查“酒驾”那样,对有吸食毒品嫌疑的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南通、南京等地尝试“唾液”测毒,以提高检测效率。
到现在全省有多少“涉毒”人员被注销驾照?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交警总队均未披露,不过有关人士预计在1万本左右。因为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6月,江苏开展“毒驾”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中,就已清理注销吸毒人员驾照5200余本。
去年底,公安部有关人士曾披露,为了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安部依法注销14.9万名吸毒驾驶人的驾照,9000多吸毒人员申领驾照被拒。
近年来,“毒驾”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披露,到去年下半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达62万多名,未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员可能更多。而他们,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
先看看身边的“毒驾”案例
一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驶往常熟的大巴在高速上发生车祸,造成14人死亡,而罪魁祸首正是司机王振伟吸食毒品后疲劳驾驶。最终,王振伟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7年。
二2010年5月30日,王峰吸毒后开车行至扬州市安康路曲江新苑附近,车辆失控将迎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飞,然后逆向前行,接撞5辆电动车后,又将路边一位82岁老太和牵着的3岁孙女撞翻,最终造成2人死亡,4人轻伤,1人重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峰判刑。
三去年8月28日,在常州市钟楼区,王某因吸毒致幻,开车在市区逆向行驶,在超市门口连续撞倒护栏、公交车和9名无辜市民,造成9人不同程度擦伤、骨折、内脏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终受到何种惩罚,还没定论。
再看看“毒驾”
的反应能力
与“酒驾”相比,“毒驾”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因为“毒驾者”的事后反应能力,要比“酒驾”更为迟缓。公安部交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过,根据他们的测算,吸毒后人体的反应能力比正常情况至少要下降21%,而“酒驾”对人体的反应能力影响是至少下降12%,由此可以看出,“毒驾”对于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性,远远超过了“酒驾”。
事故延伸
侧面撞击无缓冲死亡率极高
从警方的通报和现场的视频来看,“宝马”撞击“马自达”的位置,应该是驾驶员一侧。
“现在的说法是,宝马车的速度很快,而且是直接撞击到马自达轿车的侧面。”一位长期进行事故处理的交警表示,在这些前提下,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因为高速行驶中侧面撞击,车内乘员一旦受伤,死亡率往往很高。
据介绍,侧面碰撞大约占整个碰撞事故的三成,其发生危险的概率很大。正面碰撞,车头会起到一个缓冲作用,但是侧面碰撞时几乎没有缓冲的空间。
“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大多是因为受到外力冲击所致。”事故交警分析说,车内乘员伤亡很多是由于乘员与车内部件的碰撞造成的。与正面碰撞的事故相比,汽车侧面吸能构件较少,乘员与门内板之间仅存着狭小的空间,一旦受到来自侧面的撞击,乘员将受到猛烈贯入性冲击,危及生命。此外,侧面碰撞对乘员的头部和胸部的伤害最大,如果车辆还没有配备侧安全气囊,那就更加危险。
这起事故,也引发了网友对乘车安全的讨论。“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普通事故中,一旦车上人员系了安全带,后排中间位置相对最安全。”警方人士表示,如果都系了安全带,发生碰撞后,后排乘客不太容易往前冲出去,因此受到前方碰撞物伤害的可能性小于前排乘客。此外,坐在后排中间的乘客,如果两边都有人,会自然处于一个受“保护”的状态,车被碰撞变形时,受到的压迫也是最小的。扬子晚报记者郭一鹏
登记车主可能分担一定赔偿
据调查,在这起事故中,肇事车辆的车主与开车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同一个人。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该怎么定,与车主有没有关系呢?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王进律师。
王进律师表示,就该案的刑事责任部分来看,车主是不需要承担的。但在民事部分,就现在公开的信息来看,车主到底要不要担责,不好简单下断言了。“如果车主是直接借给犯罪嫌疑人的,而且明知犯罪嫌疑人是无证驾驶,或者知道他酒驾、醉驾或者毒驾,那么车主就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除了这些情况,车主一般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就要由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承担。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可以就受害者的医药费先行垫付,然后向犯罪嫌疑人追偿。对于商业险部分,其合同条款中通常约定,在驾驶人出现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非受害者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裁定保险公司赔偿,不过保险公司事后可以向肇事的驾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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