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供述称,1月10日上午让王广超看守期间,他下楼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新锁,编织袋则是次日下午奸尸之前,从宿舍带到厕所的。而王广超的供述与之不符,他称,他为张志超看门,而张志超下去不到一分钟,就拿着一个编织袋回来了。
编织袋的主人是张志超的李姓舍友,张志超曾表示,编织袋是一天晚上花5毛钱饭票,从舍友手里买的;后来则改称,编织袋是从该舍友那里偷的。
不过,这名李姓同学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否认自己有这样的编织袋。他的母亲也表示对此不知情。
在公安局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的说明中,警方表示,办案人员多次找到李姓同学家,并在其家中查找,又对同宿舍的另外80名学生逐一调查了解,还前往临沂海关等部门及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走访调查,历时一个余月,未能查清编织袋的来源。
至于铅笔刀等作案工具,张志超在供述中称均已丢弃,警方亦表示无法找到。
张志超在会见时则告诉律师,铅笔刀等东西其实不存在,都是他编的,事情不是他做的。
班主任承认审讯未成年学生时并不在场
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志超并未上诉。
张志超之母表示,如今,在监狱服刑的张志超获得减刑,再过大约8年就可以被释放。
被判刑的不只是张志超。法院还认定,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法院判决王广超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判决书载明,张志超、王广超在庭审中均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志超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王广超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说法。
如今,张志超、王广超均表示,当年承认犯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其实事情不是他们干的。
记者注意到,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张志超、王广超的笔录中,多次出现其班主任作为“在场人”的签名。但是,在多份笔录中签字的张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师、年级主任苏姓教师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没有在场,签名是事后被通知到公安局补的。
“笔录应该是已经做好了,然后他们来问的时候,我看着笔录。”王广超的班主任李姓教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印象中签了一次名。
张志超的母亲说,张志超2006年入狱,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诉她自己没有干那些事。于是,她开始找当年的判决书,并开始申诉。
王广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在那天上午没有见到张志超,更没有听张志超说起犯罪情节。他一度认为,张志超是自己犯事了还找个垫背的,直到张志超的母亲找到他,他才觉得案子可能存在蹊跷。
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通知书载明,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通知书还显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张志超对此并不认同。他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坚称,这些作案情节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说的,不说会打他。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5月26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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