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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一审被判死刑 处罚金5.3万(图)

www.sinoca.com 2015-02-08  人民网


  9日早晨,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像往日一样7点钟起床。8点10分,父亲李三仁带着9岁的小狗“点点”出门溜了一圈。母亲尚爱云说,这几天睡得好,以前的事想得少了,就希望能和老伴、孩子们过个高兴的年。

  呼格父母前来法院旁听。

  呼格的父亲李三仁说,他们8日来登记时已经有四五十个人了,差点没预约上。而他们来就是想关注跟自己儿子冤案密切关联的“4.9女尸案”,也就是1996年4月9日,呼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的那起强奸杀人案到底是不是赵志红实施的。

  在1月5日庭审时,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也前来旁听,不过,由于上午只是对赵志红案抢劫、盗窃部分审理,所以开庭后,他们旁听了不到半个小时就起身离开法庭。李三仁表示说这次一定要听完法官宣判。图为呼格母亲准备出发。

  现年42岁的赵志红,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2003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逮捕。在公开庭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赵志红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分别为32700元和3803元。其中1996年5月19日晚,他在呼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归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捅了池某某15刀。赵志红表示不想为自己辩护,自知罪孽深重。图为呼格父母准备出发。

  上午8时30分许,押送被告人赵志红的囚车抵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北京2月9日电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至7日,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判决。

  2015 年2月9日9时30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受到社会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的呼和浩特“四﹒九”杨某某被害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对赵志红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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