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十年两次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及死者家属均上诉。福建省高院(1999)闽刑终字第44号文显示,三被告对非法拘禁的指控不持异议,但不承认参与绑架案。
福建高院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均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秀强。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福建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未予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加重判处林立峰、黄兴死刑,陈夏影仍为无期。重审中增加的证据仅是对林立峰写给父母的忏悔信进行了笔迹鉴定。这封信落款1996年6月6日,经鉴定系林立峰所写。但此前林立峰在控诉材料中写道,这封信是公安人员迫使其写下的。
三被告继续上诉。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
2002年8月23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判处林立峰、黄兴死缓,陈夏影无期。判决书上称,“经查,被告人的辩解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三名被告均辩称未参与426绑架案,陈夏影更是提出案发时人在深圳。
第三次上诉在4年后获得回应。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以“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自案发至终审判决,三名被告羁押于看守所10年。2008年,31岁的林立峰因患直肠癌,在监狱医院病逝。剩下陈夏影及黄兴,至今喊冤。黄兴曾咬破手指,蘸血在申诉材料中逐页写下“冤”字。
被告控诉遭到刑讯逼供
该案卷宗材料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主要依据三名被告人、证人在公安机关所做口供。至于被告人提到的柳州车等作案工具以及勒索字条书写人信息等,均未查明。
1996年6月6日,福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审了三名被告。黄兴、陈夏影均翻供,称在公安局遭受刑讯逼供,被迫做出有罪供述。
三人不断写申诉材料。林立峰在申诉书中写到,由于他不承认犯案,被吊起来,全身体重只靠两个脚趾支撑。还被警察推向窗口,用枪指着问“你信不信我将你推向窗外当你逃跑拒逮当场击毙?”
黄兴在控诉材料中说,他被迫跪在钢管上,民警拿大头针扎他手指。其间黄兴三次被打至小便失禁,还被逼画警方提供的“作案线路图”。陈夏影则称,双手反铐肩背后,警察把矿泉水一瓶一瓶塞进去,痛得他哭叫。
林立峰还在材料中解释,故意说与黄兴、陈夏影共同作案,是因他知道另外两人当时都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他希望“留下一些证据”证明自己被“屈打成招”,“等以后见到别的领导再向他们反映具体的真相。”
黄兴与陈夏影也反复强调,1996年4月12日,他们一起去深圳,想在宝安租店经营,后于5月3日返回福清。与他们同去深圳、并租住在一起的朋友陈某珠、陈某芳、林某奇(卷宗中曾为林某棋)等均可作证。
证人被关“法制学习班”
但接受福清公安、福清市检察院取证时,三名关键证人供词前后矛盾。在警方处,三人证言均提到,黄、陈两人在当年4月21日回过福清,4月30日又去深圳。在检察院,证人陈某芳、陈某凤均称在公安所作证言是虚假的,当时受到了殴打、威胁。实际上从1996年4月15日到深圳至5月3日回到福清,黄兴、陈夏影一直和她们在一起。
1997年3月24日,福清警方又对陈某芳进行询问,陈某芳在证言中称,第一次在警方所作证词真实,后来受到林立峰家人利诱才翻供。
卷宗显示,配合警方调查期间,证人陈某珠、林某奇、陈夏影母亲杨雪云均被送进过“法制学习班”。其中,陈某珠被关75天,林某奇被关37天。
杨雪云受访时称,案发时儿子不在福清,但当年她在融城派出所被拳打、揪头发,还被用拇指铐铐了一整天,后来只能被迫承认陈夏影中途回过福清。
对案情最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有林某奇的证言。卷宗材料显示,1998年7月31日,福州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调查组到漳州23413部队,向林某奇(注:1997年入伍)联合取证。在部队首长见证下,林某奇证实,1996年4月24日以后,他每天都和黄兴、陈夏影在一起,直到5月3日才一起返回福清。
林某奇还向陈夏影律师忆及不堪的一幕:1996年6月10日,他被公安干警铐在城关派出所,三天不让睡觉。因不肯按警方要求作证,被吊打只能脚尖沾地,办案人员用手枪捅其胸膛。熬不住时,他带着椅子出门想跳楼自杀,又被抓回来毒打。眼看“不说过不了关”,他被迫配合公安人员。对方念一句,问是不是,他就随便点头。关于黄兴、陈夏影二人在4月26日前回到福清的笔录,就是这样完成的。
从一审判决书看,林某奇这一次证言当时未被法院采信。1999年1月5日刊发于《福州日报》的检方工作宣传稿件《福清“426”绑架案日前审结》间接证明这一点:“甚至有一证人证明1996年4月26日三名案犯同他去深圳,不具备作案时间。使案件在证据上产生了一定分歧,市中院刑一庭以证据不足认定三名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罪。”文中提到,后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同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林立峰、黄兴被判死缓,陈夏影无期。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