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李霞再次被关押进看守所。之后,其证言频繁反复。
有时称“记不清”当晚曾爱云是否离开过自己,有时又称曾“离开过二十分钟”,有时她又称之前做笔录时撒了谎,“圆了办案人员的心愿”。
钟致远认为,李霞是在被恐吓和违法取证的情况下,才作出了不利曾爱云的证言。其证言出现反复的时机,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2004年7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前夕,关在看守所里的李霞曾给湘潭中院领导写信,请求出庭作证,与办案人员及嫌犯陈华章当面对质。曾爱云的辩护律师也向湘潭中院提交同样的申请,但都遭到拒绝。
同年11月,李霞因“伪证罪”被湘潭雨湖区法院判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那一年,她24岁。
这也意味着,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曾爱云还尚未被定罪时,李霞就被判决在此案中做了伪证。
“这种本末倒置的司法奇闻,只能说明当年的办案机关未审先判、迫不及待欲置曾爱云于死地。” 钟致远说,以后的几次庭审,他均向法院申请通知李霞出庭作证,但都被她拒绝。“因为这个案子,她被学校开除学籍,此后到外地打工,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大。”
证据存疑
在梳理材料时,钟致远发现这样一个细节:李霞在供述中曾说,案发当晚22点40分左右,曾爱云的手机放在她那里,她听到短信震动后,就把手机还给了曾爱云。
钟致远认为,这恰是证明曾爱云有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警方认定曾爱云作案时间为22点28分至48分之间,若查看曾爱云手机短信清单,就可证明彼时两人是否在一起。
“蹊跷的是,办案机关虽扣押了曾爱云的手机,证据中却没有列出曾爱云的短信清单。”钟致远说,周玉衡、李霞、陈华章的手机短信都有记录清单。
此外,该案中所有物证,包括杀人用的绳索、抹去血迹的抹布、死者的手机、死者用过的杯子、吃剩的安定片、购买安定的病历本和处方等都是在陈华章处查获的。
“但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却没有关于陈华章的任何指纹和足迹。”钟致远告诉澎湃新闻,公安办案人员对陈华章所做的“供述笔录”也充满疑点。
他供述称,当晚他在308室看书时,曾爱云勒死了周玉衡,他听到椅子倒地声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但陈华章身材较矮,加之书桌隔板挡住视线,陈华章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
钟致远告诉澎湃新闻,湖南省高院曾请来公安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陈进行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但心理测试仅能作为案件参考,并不作为判决依据。
2008年,钟致远曾请湘潭大学法学院两女生到案发现场,在法学院老师见证下做了模拟实验,也证实陈华章的供述存疑。
“如果办案机关做一个侦查试验,也许就不会有这个疑案。”钟致远说,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排除陈华章杀人的嫌疑,把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的物证毁弃,才使得该案十多年无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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