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出示的法医报告
事件目击者提供给华商网的部分笔录
焦点一:俩被告算不算故意杀人?
对于李奇与寇欣的刑事犯罪行为,公诉人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罪。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李奇与寇欣与被害人刘永强发生冲突时,李奇用刀在被害人刘永强身上连刺数刀后,刘永强已逃离现场。这时,李奇紧追不舍,追上后又在被害人身上连刺数刀,寇欣对刘永强在头部拳打脚踢。
公诉人称,如果第一次两人对被害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那么第二次追上去再次刺杀刘永强的行为,其故意杀人的心理已经非常明确。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李奇当庭供述与调查期的供述有大量出入,所以建议合议庭对李奇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可。
对于寇欣提到他在发生殴打时,并不知道李奇用刀伤人的情况,公诉人认为,虽然是夜晚零时,但是路边有路灯,现场留有大量被害人的血迹,所以不能说明寇欣不知李奇用刀捅人一事。
而对于公诉人的说法,李奇和寇欣的辩护人均认为,两人的这一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李奇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件的发生完全带有偶然性,被告人并不认识被害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也并非被告人选择的结果,李奇随身所带的刀子也是为了他事防身而用,厮打过程中,由于天色黑暗,李奇并不可能选择要害部位,而是顺手可能打击哪个部位就打哪个部位。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不仅只看行为的结果,还要考虑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
焦点二:家属质疑王某未成被告
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中的王某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被告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而王某也就是被害者家属口中的那个“法院庭长儿子”。刘永强的家属在法庭上提出,为何不把王某作为刑事诉讼来审理,难道真与其父的身份有关?
王某辩称,自己当时并没有动手,而是不停的阻止事情的发展并求助。因此在原告律师提出500万的赔偿费的时,王某表示,不愿赔偿,并称自己不应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
法官当庭表示,法院只受理检方诉讼的案件,对于家属提出的异议,法庭将做记录,家属可与三原县的司法机构进行沟通。
焦点三:王某的“见义勇为”值得提倡?
在庭审中,王某称,当时发生冲突时,他发现李奇动了刀,他就拉住李奇让刘永强赶紧跑。在斗殴过程中,他还摇了摇一被打晕的女孩说道:“你赶紧起来,要不他就被打死了”。
王某的辩护人表示,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人同行与受害人相遇,发生殴打时王某确实在场,但是他并没有加害行为,而是竭力的制止殴打刺伤行为救助受害人,两被告人伤人致死,本应受到法律制裁,而王某在制止犯罪,阻止伤害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是正当的,是应该受到提倡和弘扬的,决不能把同行与同伙混为一谈,更不能把犯罪行为与制止犯罪行为混为一谈。王某面对罪犯敢于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是当今社会最缺乏的一种行为。若让王某在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那明显与法律相悖。
当王某的辩护人提到,王某的行为应该受到提倡与弘扬时,死者家属的情绪显得非常激动。庭审后,死者家属说道,根据事发当晚,刘永强的女同伴的证言显示,王某当晚参与了对刘永强的殴打。此外,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王某,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他没有参与殴打刘永强的话,公安机关为何要对他刑事拘留。因此,我们怀疑,王某未被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背后肯定有问题。”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的律师也表示,根据被告人李奇当庭的供述:我回头的时候,发现那两个人(寇欣与王某)正在厮打刘永强。“这也是王某殴打刘永强的一个证言。”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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