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邓苏元获赔的8740.95元里,有5000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文献的运气差些,由于他的案件生效判决在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只能适用旧《国家赔偿法》,而旧法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说。
可有了此说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难以量化。马怀德说,该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参照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例,来确定相对合理的赔偿标准。
一位行政庭法官对此表示,他们日常即参照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民事一般最多赔偿4万元。”
不过,胡大宽代理案件时发现,各地法院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有时,同一法院内部也因承办法官有不同理解,所作判决结果也相差甚远。这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据马怀德介绍,广东等省已确定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要素、大致标准,有的地方精神损害赔偿已达50万元。备受关注的“张氏叔侄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度达45万元,被媒体视为“破司法实践纪录”。
事实上,制定标准的紧迫性在前述43个案例有所体现。近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支持的数额,约占受害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总额的8%。
另有一点值得肯定,该样本中,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也从2012年的5000元,上升到李桂银案的15万元、李怀亮案的20万元。
谁来裁判,谁可能“过问”
河南某中院一位人士介绍,一些中院裁判国家赔偿案件通常分两条线,一是行政庭负责的行政赔偿。行政庭无专人负责行政赔偿案件,所有法官接到案件几率均等。
二是由赔偿办公室受理申请的刑事赔偿。有的中院赔偿办公室负责人由其他业务庭领导兼任,行政庭也会有法官出任赔偿办成员。但是,刑事赔偿不需参加庭审。
在马怀德等国家赔偿法起草者看来,法律规定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且其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类似听证,已能兼听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双方各自的诉求。
据媒体报道,曾有人主张刑事赔偿通过庭审进行,但反对者认为,“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
这些裁判有时也会被“过问”。一位曾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涉及当地重大工程、龙头产业,与之相关的土地、环境等行政赔偿问题有时会由政府法制办反映给当地领导,“领导过问案件,问‘你们怎么受理了’、‘怎么处理好’,问法院几个问题,我们就没有办法了。这是体制问题。”
另一些需要请示的,还有涉及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律师胡大宽表示,他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家机关并没有重视当事人的申请,没有主动提出协商,也不承认其行为存在违法。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是一种要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制度,国家机关多少还是有抵触情绪。尤其是公务人员,或许会觉得都是在履行公职,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刑事赔偿中,对于结果责任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他们无法理解。”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国家赔偿经费列入预算。马怀德介绍,几年前,全国法院、检察院各级财政支付的国家赔偿金额在1.8亿元左右,各地有多有少。
对于一些法官来说,现有体制让其不得不考虑“平衡”的艺术。一位行政庭法官透露,很多情况下,法官如果直接下判决,执行肯定没问题,政府不会赖账。但考虑各方面因素,有时不得不给一些机关台阶下,“如果政府真的做错了,我们不会姑息纵容,但是会调解,让政府也下得来台。比如和他们说,如果赔偿到位了,原告会撤诉。”
“这只是实现个案正义。但是,你不裁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个案件消化了,以后可能还没有学会依法行政。它不认为是个错误,这次把这个错误缩小到最小范围的影响,就不能警示其他机关以后不犯这个错误。”前述法官说。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制度实施将近20年,从整体上来讲,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实施相比,它还有很多困境,“从赔偿实践和案例来看,总体效果并不好。”
他建议,未来应该畅通国家赔偿的渠道,也要逐步调整信访这样通过行政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让更多的赔偿纠纷能够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中。
在河南一位法官眼里,能向国家要赔偿的公民都是很有勇气、很值得同情的。“有些问题是立法不完善,有些是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让我们法官夹在中间。虽然同情也想支持,但是还有些东西束缚我们。”
“我们考虑的问题,除了法律效果,还要兼顾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过,我们最起码,能尽量考虑到弱势群体。”他吐露心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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