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或遇阻,赔偿较费时
河南某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发现,国家赔偿案件中,不少原告法制意识不强,在法庭上言谈举止有时不讨人喜欢,“但是换换角度思考,人家真受了冤屈,法官不能有成见。”
这确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前述43个裁判案例显示,有32个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7个是公安局,两个是检察院,其余两例是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赔偿请求人不仅面对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还要让其从口袋掏出赔偿金。不过,在43个案例中,仅7名当事人聘请了律师。
对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大宽来说,他的一起“战斗”已持续多年了。1999年,他的当事人李文献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2003年,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超期羁押期间,李文献的生殖器被割造成六级伤残。并且,李有精神病史,按规定,本来就不应该被羁押。
胡大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初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多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来案件被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另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这才进入诉讼程序。
胡大宽说,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管行为是否违法、监管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伤害范围等问题,一直是案件焦点。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才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因之一,就是几次审理都没有认定其精神病的伤害后果是监管行为所致,这也影响了赔偿数额。”胡大宽说,多年来,经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从少到多,慢慢增加,现在超过40万元。
时隔11年,李文献的赔偿诉讼还在进行。但这并不是跨度最长的赔偿申请。2013年,一位朱姓老人申请国家赔偿,为的是其上世纪70年代被以反革命罪判刑6年的案件。由于彼时尚无国家赔偿法,申诉被驳回。
一位法官并不讳言此间维权时间成本的巨大。“维权需要一定代价,正义迟到了,但不会缺席。但是,我们有时也感到很困惑。”
他曾了解一起计划生育超生案件,起因是一名婴儿在上世纪90年代被计生人员引产出生,导致先天残疾。婴儿长到20多岁后,母亲告当地政府要求国家赔偿。法官曾希望政府一次性支付,但政府表示财政负担不起。
最终的折衷解决方案是,政府以五六年为单位,分期支付给原告,此前已赔了20多万元,“有的是法院支持,但有些时间成本也没办法。”
不过,占国家赔偿案件另一半壁江山的刑事赔偿,则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马怀德说,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都是上级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这种情况如果用诉讼的方式,可操作性并不大。
“我们要求非诉讼的方式也尽可能地采用听证,或者类似听证的陈述申诉的方式,保证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客观效果上来讲,这跟诉讼还是比较接近的。
精神损害赔偿缺标准
受害人希望获得国家赔偿,但最终获赔多少钱,显然是“当理想照进现实”的尴尬。前述43起裁判案例,50名受害者申请赔偿共计1749.53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248.74万元。
在这当中,官员邓苏元无疑是反差最明显的。他申请国家赔偿240万元,获赔8740.95元,前后相差近300倍。
2005年,这位河南义马市副处级干部的命运一波三折。8月25日,他被刑拘,23天后取保候审。11月18日,他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4年后,邓苏元被宣告无罪,其副处级待遇随后恢复,单位给他补发了免职期间的工资。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上级法院对“工资及职务待遇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申诉交通住宿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等请求没有支持。
法院的理由是,邓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实,住宿费、代理费没有得到支持并不奇怪,前述43起案例中无人获赔这类费用。
律师胡大宽认为,此部分费用也应当赔偿,“如果没有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行为,就不会使受害人出现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费用。”
在马怀德看来,请求赔偿过程中实际的耗费、预期利益损失等内容,均属于间接损失或非法定的、不确定的损失,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实践中多数不认可这类赔偿,但也有个别法院认可请求赔偿中花的律师费、材料费、交通费。”马怀德认为,这要交给法院去裁量,如果确实是为了获赔而实际支出的损失,且是必然的、必须的,也未尝不可。
但河南省一家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不少受害人举证不充分,只能由法院判断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土地、房产类案件,有的地块价值变动快,其损失在法律认定上需要权衡。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