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海徐汇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聚众淫乱案件,其中组织者吴明(化名)被判处拘役5个月,其他7名参与者也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据报道,吴明,30岁,有名校博士学位,有体面的工作,已结婚生子。他在QQ群里发布男同性恋网友聚会活动的信息,组织其他7名男子参加聚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这一案例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被处罚者的罪名不是同性恋,而是聚众淫乱。1月14日,上海徐汇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聚众淫乱案件,其中组织者吴明(化名)被判处拘役5个月,其他7名参与者也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据报道,吴明,30岁,有名校博士学位,有体面的工作,已结婚生子。他在QQ群里发布男同性恋网友聚会活动的信息,组织其他7名男子参加聚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这一案例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被处罚者的罪名不是同性恋,而是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后遗留下来的一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前,公民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从理论上均可视为流氓罪(而且是公诉罪,而非不告不理的自诉罪),要受到刑法处罚。《刑事犯罪案例丛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第176-177页)受刑人并非卖淫,只是一般婚姻之外的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由此可见,在1997年之前,所有的发生在婚姻之外的自愿性行为都应当入罪(当然,由于私下作案的人数甚众,很难将所有罪犯一一抓捕归案绳之以法)。
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后,原来流氓罪中的一项罪名保留下来,叫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惩罚的是三人以上的性行为。换言之,刑法修改之后,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只要发生在两人之间可以不必入罪了,但是三人以上还须入罪。
三人以上性行为多为性聚会或换偶活动。近几十年来,由于社会上三人以上性活动越来越多发,几乎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所以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有大幅减轻。在1980年代初的众多案例中,犯罪人多有死刑、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上重刑(例如有一个8人换偶案,主犯死刑,从犯为无期徒刑和15年徒刑);到了21世纪,南京马尧海换偶
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后遗留下来的一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前,公民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从理论上均可视为流氓罪(而且是公诉罪,而非不告不理的自诉罪),要受到刑法处罚。《刑事犯罪案例丛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第176-177页)受刑人并非卖淫,只是一般婚姻之外的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由此可见,在1997年之前,所有的发生在婚姻之外的自愿性行为都应当入罪(当然,由于私下作案的人数甚众,很难将所有罪犯一一抓捕归案绳之以法)。
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后,原来流氓罪中的一项罪名保留下来,叫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惩罚的是三人以上的性行为。换言之,刑法修改之后,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只要发生在两人之间可以不必入罪了,但是三人以上还须入罪。
三人以上性行为多为性聚会或换偶活动。近几十年来,由于社会上三人以上性活动越来越多发,几乎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所以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有大幅减轻。在1980年代初的众多案例中,犯罪人多有死刑、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上重刑(例如有一个8人换偶案,主犯死刑,从犯为无期徒刑和15年徒刑);到了21世纪,南京马尧海换偶案,主犯被判三年半徒刑,此前不久已刑满出狱;2014年的上海8人聚众淫乱案,主犯只判了5个月拘役。仅仅从同一个罪名量刑跨度可以从死刑到5个月拘役这一点已经可以看出,此一罪名问题多多。在同一罪名之下,在案件情节大同小异的情况下,有的判了死刑,有的只判5个月拘役,令人对这一罪名的设立本身产生疑惑:它惩罚的究竟是什么?此类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究竟有多大?从最新案例的量刑看,此前的死刑判决显然罚不当罪。
聚众淫乱罪的一个法理上的问题是:此类案件没有受害人,参与者全部出于自愿。刑法为什么要去惩罚一个当事人全部出于自愿而没有受害人的行为?这种做法与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性权利)是相互冲突的,这项罪名是文革严刑峻法的残余,应当予以纠正。(劳教法的取消出于同一性质的原因:没有判刑就把人关起来也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赞成保留聚众淫乱罪的人们的一个理由是,此类行为违反了社会习俗,因为社会习俗主张性活动只能发生在两人之间,三人以上就违反了社会习俗。按照这一逻辑,刑法应当制裁不结婚和不生孩子的人,因为社会习俗是主张人人都结婚和生育的。为什么并不惩罚呢?如果说仅仅违反了社会习俗的活动不应当受刑法惩罚,为什么就一定要惩罚三人以上的性行为呢?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