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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谈摔婴动机:其母用推车挡路称就不让你过(图)

www.sinoca.com 2013-09-16  京华时报



  □同案犯指证

  他像疯了一样摔孩子

  虽然韩磊多次强调自己是将整个车摔到地上,但是涉嫌窝藏罪并目睹了案发经过的李明并不这么看。

  “我是韩磊摔的时候看到孩子的”,李明描述当时的情景称,当时由于歌厅门前没有车位,保安让他们将车停到马路对面。马路对面的公交站附近,有一个婴儿车,旁边站着一个妇女。见到婴儿车,李明停下了车,当时韩磊一言不发独自下车,此后不知为何,韩磊和妇女打了起来。“我看到韩磊在打妇女,应该是用拳头或者手打的”。见此情景,李明赶紧下车去拽韩磊。李明说,当时他一边喊着“你是不是疯了”,一边下车去抱韩磊,但是韩磊“跟疯了一样冲向小车,用两只手从婴儿车里将孩子抓出来,高举过头顶,将孩子摔在地上”。

  在昨天的法庭上,韩磊的辩护人要求李明仔细回忆当时韩磊的状态。“我都不知道怎么形容韩磊当时的表情,就是很疯狂”,事情过了这么久,李明对当时韩磊的表现仍表示难以理解,他反复重复称韩磊“就像疯了一样”。

  至于疯到什么程度呢?李明停顿了几秒钟然后说,“我过去企图抱住他,但根本抱不住,就是一种发狂的状态”,在李明看来,“一般人应该一抱就能抱住,但是当时我一抱他,他就挣脱了。”

  李明讲,当时孩子的上半身着地,他见状赶紧回到车里,发动了汽车想离开,但此时车周围一直有人不停地踹他的车,韩磊趁这个时间上了车。韩磊上车后,李明说他一直要求韩磊下车,但是对方一直不肯下车,“此后韩磊威胁我,让我开车按照他的路线走,当时他都疯了,我也害怕”。于是,李明便按照韩磊指的路,将车开到了韩磊要求的地方。

  对此,韩磊表示,李明的说法确实是事实,他当时非常害怕,所以要求李明先送他回家,因此恳求法官对李明轻判,“因为一切原因都在于我”。

  □检方举证

  监控录像还原过程

  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庞春子当庭播放了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监控探头安装在案发现场西南侧,距离案发现场15米远的一个饭店的北墙上,录像清晰地显示了韩磊摔童的过程。

  在监控录像显示时间为20时53分50秒时(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分18秒),李某母女出现在监控画面中,当时李某面向被害女童孙某某,孙某某坐在婴儿车内。20时54分20秒,

  李明驾车来到案发现场,将车停下,韩磊从副驾驶位置下车。下车后,走到李某面前,与其进行交涉。20时55分16秒,李明从驾驶室位置下车,走向韩磊和李某,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此时婴儿车的车棚处于收起状态,此时韩磊将李某打倒在地,随后冲向婴儿车,将孙某某从车中抓起,高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李某此时对韩磊进行殴打,后韩磊被路人推到一旁,李明则进入车中,坐在驾驶室位置,并启动了车。韩磊见状,走向副驾驶位置将车门拉开,此时李明将车停顿了一下,后驾车带韩磊离开。

  公诉人强调称,韩磊和李某到地后,通过李明车辆的大灯可以清楚地看到,车内坐着一个小孩。此外,韩磊在摔童之后,立即冲向马路边想逃离现场,受到周围群众阻拦之后,又返回公交车站,寻找其他逃离的方式。

  除了视频证据,公诉人出示了母亲李某的笔录,在笔录中她称,当时的确是和韩磊发生了口角,“通过马路上的大路灯,是可以辨认出小推车中是幼儿。他打了我,并称‘我要摔死你的孩子!’”

  面对视频证据和李某的笔录,韩磊表示案发的经过并不像孩子母亲所说的。他表示,“感谢上帝让我看到了这段视频,能够还原真相,但是案发时的情形并不像孩子母亲所说的”。

  □聚焦庭审

  公诉人:建议判处韩磊死刑

  公诉人表示,虽然韩磊当庭一直否认知道车内是幼儿,但是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已经直接证明了案件事实。韩磊将孙某某高举过头顶,重摔在水泥地面上,而且针对的是毫无反抗能力、身体器官都很脆弱的幼儿,所以韩磊实施的是极端暴力行为,其用极大的力度造成了孙某某颅骨崩裂,并最终导致颅骨损伤死亡的后果。公诉人认为,韩磊的行为足以剥夺他人生命,并也确实造成了死亡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表现。

  “对于作案动机和具体的想法,我想只有韩磊自己内心清楚”,公诉人表示,但是根据韩磊案发时的整体犯罪表现和案发时的行为,是能够充分证明韩磊在案发时具有针对幼儿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认知,他将幼儿高举过头顶,再重重摔在地上,这个一行为无论从行为力度、力量对比,还是危害后果和生活常识来判断,对幼儿生命带来的都是必然的致命后果,但韩磊却不计后果不加控制地刻意实行,说明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

  因此,公诉人认为韩磊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方面,公诉人指出,首先,韩磊针对幼儿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次,韩磊是当众施暴,作案后公然离开,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最后,韩磊出狱后两个月就故意犯罪,仅仅因为口角纷争就对群众施暴,人身威胁极大。因此,综合上述情节以及累犯应当从重的情形,公诉人建议法庭对韩磊判处死刑。

  对于李明,公诉人认为其构成了窝藏罪,但存在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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