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临终录制光盘
揭开“诈骗”真相
只因当初为了躲避责任,公司负责人江波说了假话,才让严发祥坐了8年牢。2006年,江波在弥留之际,出于内心的不安和对事实的尊重,他终于说出了当初整件事情的真相。这使得严发祥案子有了重大突破。
1998年9月,当时已经离休的江波在接受严发祥的律师调查时,将当年之事全盘托出,他说,带鱼合同价是0.62元1斤,严发祥按每斤0.12元收取业务费及工资,系统外发票是他安排手下人开出的,不是严发祥私自伪造的,严发祥也不存在诈骗。
2006年,83岁的江波已是癌症晚期,他自知时日不多,但严发祥的案子让他始终放心不下,他约来律师和摄像师,录下一盘光盘,他说,“我是参加新四军后工作的,已是80多岁的人了,离上西天的日子也近了,在我有生之年,我请求党和政府能按政策为严发祥彻底平反……”
当年,央视法制栏目也播出了这一张碟片的故事。故事中的两位老人,一位是年届花甲的严发祥,一位是已经作古的离休老干部江波。江波老人在弥留之际能主动站出来说明真相,还严发祥一个公道,让在场的见证人都感到十分敬佩。
就是这盘光盘,对案件的重审和判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2007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指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严发祥案件进行再审;当年11月29日,盐城中院裁定:撤销1983年射阳法院和中院的刑事判决,以及1989年盐城中院的判决,发回射阳法院重审。
2008年4月10日,盐城中院指定滨海县法院进行重审,8月4日,滨海法院审理认为,严发祥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判决宣告无罪。严发祥终于从法院拿到了一份期盼多年的无罪判决,激动的他一下子燃放了几千块钱的鞭炮。
“从被判14年到8年,到最后宣告我无罪,这8年牢狱之苦,我一定要讨回来。” 严发祥说,从1982年10月收监至1990年10月刑满释放,这2920天里是他人生中最黄金、最能有为的年代。
争议焦点
该不该赔?
案件跨度30年,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
让严发祥想不到的是,无罪判决生效后,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却不比案件平反来得轻松。
从2008年9月起,严发祥在家人和律师的帮助下,便开始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可他们就不给立案。”严发祥开始不停地向上级法院和政府进行申诉、信访。终于在2009年,盐城中院在各方的压力下立案,在当年10月9日作出了赔偿决定书。
这份编号为(2009)盐法赔字第0001号的赔偿决定书认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
赔偿决定书上还显示,严发祥被错误羁押及其他侵权事项发生在1982年至1990年,因此不属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所受理的范畴。判决驳回赔偿请求人严发祥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严发祥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6日,省高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盐城中院的赔偿决定。
“我入了冤狱,总得给我个说法!”面对这样的结果,严发祥显然不服。
由谁来赔?
是盐城市中院,还是射阳县政府
到底该向谁追偿?这是困扰着严发祥和代理律师的一个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其中明确,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
严发祥的代理律师认为,严发祥的情况,属于二审的盐城市中院指定地方法院重审后改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为盐城市中院。
2010年前后,盐城中院口头告知严发祥,虽然他的案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但符合江苏五部门的《关于199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应该找射阳县当地政府解决国家赔偿的问题。
该意见1999年颁布,其中规定:对1977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判处,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当事人原单位体制改变、合并或已不存在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解决经济赔偿问题,经费来源由作出改制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一审法院共同向当地政府报告解决。
而严发祥此前的工作单位为射阳县手工业管理局,后来变更为县轻工业局,再后来又改制成了公司。而目前,这家公司也不存在了。此前他所在的单位,主管部门是射阳县政府,后来单位改制又最终消失,都是县政府作出决定的。
“可我去找县政府的领导,都说谁判的找谁。”严发祥说,于是自己被推来推去,“那段时间只要我在家,天天去县政府。”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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