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他人地下室,并将地下室中价值数十万元的财物处置的案件,到底算不算盗窃?
受害人坚定地认为,入侵者构成盗窃。而涉嫌进入他人地下室者,则矢口否认故意为之,坚称“开错了门”。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除引发罪与非罪的争议外,还因为办案机关的一纸迟到两年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民警办案过程中的异常表现,旁生出虚构案情造假办案的可疑行为。
卷入信任危机的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孙钢钳4月21日向本报表示,该局已经抽调精干警力,重新成立复核组,对这个颇感头疼的案件进行复核。
地下室财物被“搬走”
83岁的杜茂荣老人说起自己家的这段遭遇,情绪就陡然激动,双手不停地颤抖。
2009年12月30日,杜茂荣从外地回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别墅苑的家,发现地下室近40平米空间里塞得满当当的所有物品不知去向。经打听得知是同一院内28号别墅的邻居庞世民、张敏夫妇把房门打开后搬走的。
次日,即2009年12月31日,杜茂荣向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报案。案卷显示,杜称地下室内价值约59万元的物品等被盗。
枫叶别墅苑是一个由别墅和公寓楼组成的小区,杜茂荣住公寓楼一楼,相距不足20米,就是庞世民、张敏夫妇住的28号别墅,两家相识。
杜茂荣立即给张敏的丈夫、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世民打电话,庞承认该地下室是其家人打开,称这是个“误会”。因为他买下了杜家邻居的房子,其地下室与杜家地下室相连,把地下室弄错了。
记者在2013年4月24日联系了庞世民,庞以有事为由希望“再联系”,但其后记者多次拨其电话,庞世民均不接听。
相关案卷显示,庞世民2008年以83.5万元的价格买下杜家二楼的房子,该房配地下室一间,与杜家的地下室相连,但方位朝向不同。2009年七
八月间,庞世民妻子张敏带着司机、保姆打开了其中一间地下室,张“以为就是自家的”。因为地下室里有物品,张给卖家贺某去电,张称她被告知“不要了,你们 自己处理”,张“便将地下室里一些电器、家具搬回家,其他一些物品送给了帮忙搬运的人,如物业人员、保安、回收垃圾的人等”。
按照杜茂荣所述,其2008年9月到南方居住,出行前将位于西安的这套四居室住宅里的所有物品,包括家具、电器、祖辈所传、家人收藏的贵重物品以及全家人的照片等都放到自家地下室里,因为东西太多,最后连门都只能勉强打开半扇。
对于庞家开错门的说法,杜茂荣不予认同:“两间地下室方位不同、装修不同、一个塞满东西一个没什么东西,谁会相信这是误会?”
令杜茂荣未曾想到的是,报案后,高新路派出所迟迟不给答复。他随后四处上访,两年后的2011年11月,在媒体关注后,高新路派出所才对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不予立案”背后异象
对于高新路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为,杜茂荣难以接受。他认为,庞世民在真正的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打开其地下室,将本属于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送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盗窃案。
据报道,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曾就此案对媒体表示:“公开拿别人东西不是盗窃。”他说,盗窃是趁他人不备盗取或秘密窃取财物据为己有, 而此案是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庞世民家人在搬运杜家地下室财物时,有物业公司人员、保安、废品回收公司的工人参与,所以不构成盗窃。
杜茂荣对上述说法不表认同。他反问:“难道在公共汽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偷东西不算盗窃吗?”杜认为,所谓“公开”必须是针对财物所有人而言,邓的说法偏离法理,是故意混淆视听。
从2011年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起,80多岁的杜茂荣不断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他获知,此案之所以未被立案,是因为办案民警在此过程中虚构案情偏帮庞世民,并存在多处违法办案行为。
杜茂荣向记者提供的材料称,2009年12月31日到派出所报案,但直到2011年11月,派出所才给他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其间时间长达近两年。
北京锐锋律师事务所李国清律师表示,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办案长时间拖延,可能导致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出现灭失。
正如上述律师所言,杜茂荣控告庞家涉嫌盗窃案在一些重要证据上出现取证不能。如,庞世民妻子张敏在打开杜家地下室后,面对堆积满满的财物,是否致 电卖家贺某进行确认后再处置?最有力的证据是通信记录,但国内运营商均只保留半年通信记录,若不及时调取,则失去取证机会。
4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当时是否有相关通信记录,是确定案情的一个重要证据,但现在已经无法调取。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