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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长开房续:5幼女处女膜破裂 带血内裤曝光

www.sinoca.com 2013-05-15  中安在线


家长第一时间拍下女儿内裤证据



图为陈姓校长在前台开房。



图为陈姓校长上楼后,四名女生乘坐电梯上楼。



图为冯姓男子带两名女生到一处旅馆开房。

  海南省万宁市后朗小学校长带幼女开房涉嫌亵渎案曝光之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心关注。针对此事件,海南万宁官方于昨天发布消息称,其中4名女生处女膜完整(另两人因故未鉴定),该消息显示校长与其同伴并未对6名幼女进行性侵行为。然而,涉事的5名家长称自己的女儿在10日做了首次检查,5人均从法医或警察处获悉女儿处女膜破裂。开房案5女生处女膜破裂家长不认可新结论,他们表示不相信万宁的医院。

  目前,警方已提请逮捕该案两嫌疑犯。开房案6名幼女在检查时发现下体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而检查结果也显示5女生处女膜破裂。受害者之一的家长王强表示:“我妻子和女儿一起进去的(检查),妻子说里面有万宁的医生,也有省里的法医,但主要是万宁的医生在检查,省里的人没怎么看。检查完,有一个医生认识我妻子,说我女儿的处女膜破了,但这个医生被另一个医生推开了,说我女儿的处女膜没破,我妻子没签字”。(中安在线)

  强奸幼女罪行成立不以幼女是否自愿和处女膜是否完好为判断标准。

  【另一面】妇检和“主动”不决定幼女是否受性侵

  导语:近日,“海南省万宁县小学校长与女生开房”事件广受关注。为向社会澄清真相,万宁宣传部5月14日凌晨称法医鉴定组13日晚9点对4名涉事学生进行相关检查,结果是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海南警方14日上午称几名女学生系主动联系校长。但官方这两个宣示,并不能决定嫌疑人有无强奸幼女。

  和“自愿”幼女发生性行为也算强奸

  在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明知是幼女而发生性行为就算强奸罪中“从重处罚”的强奸幼女,罪行是否成立不以是否得到幼女同意为前提。

  2002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单独的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的行为被归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强奸罪的“从重处罚”特殊形式之内。不过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一向认为,对幼女的强奸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存在幼女的“同意”,是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这类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不以是否得到幼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前提。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幼女发出邀请,均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是否犯罪的判定。

  大多数幼女无法准确判断各种性相关行为的意义,法律推定其不享有性自决权,即使幼女对性行为有“邀请”和“同意”,在刑法上也被视为不同意

  对于侵犯幼女性权益的案件,幼女的“同意”在刑法上被视为不同意。虽然并不能否认幼女也有性,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幼女有权利同意与他人发生性接触。因为在一方面,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等方面均处于发育阶段,因此一般很难有成熟的性心理和性意识,也无法准确理解各种性相关行为的准确含义和意义,更谈不上建立起真正的性意志。这正如说未满10周岁的儿童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说儿童无财产,而只是说儿童尚缺乏处理自己财产的能力。幼女也有性,只是法律推定幼女还没有现实享有性自决权的能力。这也是法理上奸淫幼女的行为为什么可以放在强奸罪中处理的缘由:无论是强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还是与“自愿”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本质上都违背行为对象的意志,侵害后者的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可能有些幼女确实身体发育较早、心智也比较成熟,但刑法作为一种公共规则,必须体现出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绝不应该也不可能因为极少数“早熟幼女”而放弃对大多数幼女的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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