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余地”的潜规则
“判决结果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平顶山市一位政法干警说,意料之中是因为案件确有疑点,意料之外是法院的判决打破了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的潜规则。
这位干警说,李怀亮一案之所以迟迟没有结果,是因为判有罪证据不足,判无罪又担心被害人亲属情绪反弹。
“案件有疑点,一般是先放放,或降格处理。”这位干警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之间存在着类似于“兄弟”关系的“信任”,既然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又认可了,到法院审判环节,对那些证据方面存在欠缺的案件,往往“不敢不判”、“不敢放人”,只好采取“留有余地”的潜规则,作出“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疑罪从挂”等折中办法。
“部分群众对当前刑事政策不理解、不接受,造成刑事信访案件增多,一些当事人通过上访、闹访、缠访,威胁、报复等方式对公检法三机关施加压力,不少办案干警有畏难情绪。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确实是需要勇气的。”这位干警说。
“谁来还我闺女公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被害人郭小云的父母至今仍接受不了法院的判决,表示将要上诉,要求法院判李怀亮有罪。
“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认为李怀亮是凶手,法院为什么就不认?”杜玉花说,最初女儿的尸体是在水中被发现,她以为孩子不小心掉进水中被淹死,但公安机关告诉她,孩子是被人所害,李怀亮就是凶手,李怀亮也承认了。
杜玉花说,为给女儿讨回公道,从2003年至2007年,他们三次同意开棺验尸,等了12年等来的却是李怀亮的无罪释放。
几乎是家破人亡的李怀亮及其亲属,也在12年里饱受煎熬。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表示,判决生效后,李怀亮将提起国家赔偿,目前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怀亮被羁押11年零8个月,获赔数额应该在40余万元,还可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出判决这几天来,平顶山中院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4月27日,院长郭保振对记者说,此案既有证明李怀亮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也有证明李怀亮无罪的证据,最后对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是出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郭保振说,多年来,办案机关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的确有不同认识,致使该案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多年来,各级领导对此案都非常重视,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当初命案发生后,在证据固定上有欠缺。”一位不愿具名的政法干警说,新刑诉法的出台无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证据等落后的执法观念,尤其在侦办命案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证据合法收集意识。
这位干警坦言,命案事关重大,但县级公安机关侦办力量相对薄弱,有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缺乏对证据的敏感性,不懂得收集证据时效性的重要,不掌握或不熟悉收集证据的工作方法;有的侦查人员对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缺乏认识,不注意对物证证明力的收集和固定,不知道如何收集与案件有关联性物证的各种信息;有的侦查人员收集言词证据时,缺乏对证据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关联性的认识,对证人证言和审讯工作往往抓不住关键要点。
“命案发生后,在不改变现有刑事管辖体制的情况下,应建立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取证的机制。一旦错过时机,不仅不利于证据的搜集,还有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这位干警认为,受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侦查机关仍然存在传统办案弊端。
“好在新刑诉法的施行,好在省高院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推行,好在公检法三机关既重协作配合又重相互监督制约理念的深入……”曾经办理李怀亮一案的一位法官一口气说了三个“好在”。
这名法官说,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社会稳定,但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走出“侦查机关‘做饭’、公诉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怪圈并非易事。
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李怀亮案件的无罪判决,既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原则的现实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选择。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说,与国内屡见媒体的其他因真凶现形、被害人“生还”而被宣判无罪的故意杀人嫌犯相比,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受益者。
刘德法认为,对于李怀亮而言,迟来的公正着实不易,但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判决,对于牢固树立司法人员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思想,促进深刻理解和贯彻新刑诉法,培育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来说,何尝不是我们热切盼望的一场及时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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