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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奸杀冤案追踪:干警曝光公检法配合潜规则

www.sinoca.com 2013-04-29   中国江苏网



  “全村那么多人摸‘爬叉’,公安局为啥就抓他?法院三次都判他有罪,为啥一上诉就没有结果?”杜玉花几乎是喊着说。

  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杜玉花夫妇一直奔走在上访的路上。

  杜玉花同村的一位村民对记者说,杜玉花家以前是磨豆腐的,日子还过得去,10多年来因为上访,一家人无心做买卖。她上访时,经常带着儿子,导致儿子几乎没上过一天学。

  “杜玉花家的遭遇很让人同情。一家人为了上访,房子也成了危房。政府对她家进行了困难救助,还帮盖了新房。杜玉花很固执,非要判李怀亮死刑。”叶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在4月25日下午5时30分的宣判现场,杜玉花指着法官和辩护人大声哭喊着:“你们袒护杀人犯,天理何在。”杜玉花的丈夫郭松章双手攥拳,看到记者用手机拍照,便冲上来要砸手机。

  平顶山中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法院4月26日向郭小云的父母送达判决书时,被其亲属围困4个多小时。

  4月25日18时许,法院在叶县看守所为李怀亮办理了释放手续。一见到弟弟,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当即放声痛哭,抱着弟弟久久不愿放手,李怀亮的两个女儿也是泣不成声,抱着父亲的肩膀只是哭。

  “李怀亮一家也够可怜的。”李怀亮同村的一位村民说,案发后,李的妻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当时,两个女儿大的12岁,小的10岁。因数次遭死者家属恐吓、殴打,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先后不到17岁就嫁人了。80多岁的母亲乞讨着多次上访,直到2011年5月去世。

  庭审没有发现新证据

  因涉及到个人隐私,4月25日上午9时,平顶山中院不公开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除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及被害人父母外,任何人不得进入。

  “庭审中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在庭审持续了近7个小时后,李怀亮的辩护人王永杰一走出法庭便对记者说。

  王永杰说,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中有3个焦点意见:一是现场提取的血迹血型为O型,此血迹是如何形成的,是谁所留;二是尸体是不是被害人郭小云,需要核实;三是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裤头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

  这一查就是6年。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1月7日,李怀亮的辩护人王永杰要求依据新刑诉法“疑罪从无”的规定,立即释放被羁押的李怀亮。1月18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建议法院尽快依法恢复审理。

  据一位诉讼参与人介绍,庭审开始后,李怀亮的辩护人提出,李怀亮的有罪供述是因遭刑讯逼供而作出的,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认为,李怀亮在被拘留后,最初的8月5日和6日白天所做的供述都是无罪供述,但6日晚上突然变成有罪供述,毫无过渡,不符合逻辑,而且对于作案动机也没有明确供述,不能形成合理解释。

  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叶县公安局6名民警称,在对李怀亮的审讯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

  在法庭辩论中,李怀亮的辩护人称,当时现场有一块面积为40×21厘米的血迹,经鉴定是O型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郭小云的头发进行了检验,并据此得出其血型是A型。而李怀亮的血型是AB型,这就说明现场血型是第三人的,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对当晚出现在事发地点的其他人进行血型鉴定,这是当时侦查的失误,放纵了真凶。

  辩护人还指出,除了O型血和李怀亮的血型不符这一重大疑点之外,当时现场还曾提取了一个38码的鞋印,而李怀亮的鞋是44码。当时这一重要证据是由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发现的,他将脚印带着泥土整块挖了下来,并亲自送到了叶县公安局。赵木申还曾出庭作证,陈述整个过程,但这一重要证据,现在却下落不明。

  另外,此案被侦查机关定为杀人后奸尸,却没有找到精斑,而且李怀亮几次的口供都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反驳道,当初对郭小云的血型进行鉴定时,使用的是其毛发,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的说法,用毛发的准确率只有15%,因此郭小云被鉴定出的A型血很可能是错误的。对于当初的鞋印,公安机关立案时曾提取了多个鞋印,但由于鞋印底部纹路比较模糊,达不到鉴定标准,因此没有将这份证据纳入侦查。至于精斑是否存在的问题,当时因为尸体入水,无法鉴定。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即进行合议,并报请平顶山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当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日,被害人郭小云在本村沙河堤上摸蝉蛹,被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入沙河,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拖鞋、裤头、矿灯、发夹、花生叶上的血迹等,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和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为被害人所有,遗留的血迹也是被害人的,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李怀亮归案后,虽然做过有罪供述,但随后又翻供,在被害人衣着、裤头及矿灯所扔的位置等主要情节上,与之前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也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因此,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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