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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小伙被错拘10天致精神失常 获赔20万赔偿(图)

www.sinoca.com 2013-02-26  新浪网



  【问责2】

  受害人家属:千里迢迢我怎么找你赔?

  对于这一说法,王翠兰一家人并不认同,“人是你们抓走的,现在说办案程序合法,让我们去找新疆警方,两地远隔几千公里,我们怎么去找他们赔偿啊!”王翠兰说,这期间,她通过人民路派出所拿到了负责侦办此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公安局魏局长和一名姓胡的教导员的电话,在与两位领导联系后,对方表示“可以走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6月17日,本报记者分别致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公安局的两名民警艾尼、王晓华以及奎屯市公安局魏局长了解情况。

  艾尼称:“你们别找我,找领导了解!”另一名民警王晓华则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我只负责过去带人,案件并不是由我负责,如果当事人需要赔偿可以去法院走正常程序。”

  而奎屯市公安局魏局长则在电话中表示:“正在培训班上课,情况不是很了解,需要等几天再给记者答复。”

  错关10天本可避免

  【律师点评】

  错关10天本可避免

  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的云武清律师认为,警方对飞飞的拘禁是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同一般意义上的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性质上有明显差别,肯定不存在非法拘禁罪。但是警方错关行为具有违法性,责任主要应该由新疆警方承担,因为呼市警方只是受委托,是看见通缉令之后的执行方,并不是办案方,所以很多信息无法查证,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此外,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遗憾的是,飞飞不但没有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还被错关了 10天。

  避免伤害胜于事后补偿

  【记者手记】

  避免伤害胜于事后补偿

  2008年10月27日,温州警方发错通缉令,从没到过浙江的深圳电工徐建峰被警方误抓,关了3天3夜后放出;2009年8月4日,应届大学毕业生、海口青年学子吴建伟被广州警方错拘;2010年1月份,安徽宣城警方错抓从没去过宣城的南昌人王梅和其女儿……

  记者查询发现,警方办案抓错人已经屡见不鲜,不少被错抓的当事人都得到了立案警方的道歉,给予正名,也大多能获得一定的国家赔偿,但是受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可能是永久的、终生的,噩梦一般挥之不去的记忆所带来的心灵创伤和人生影响绝不是国家赔偿和一声“对不起”,就能完全弥补和抚慰的。

  总而言之,任何伤害后的补偿都不如一开始就避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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