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丁玉(化名)在法庭上接受媒体采访。其与董事长男友相处、同居、怀孕、流产,一年后才知道男友已婚。新京报记者刘洋摄
原标题:已婚董事长征婚骗女友怀孕流产
新京报讯大龄未婚女丁玉(化名)通过百合网结识自称“离异”的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在与其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知李某并未离婚,丁玉将李某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这起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被判赔15万元。法官表示,希望该案能警示社会,使人们诚信交往。
原告
男友隐瞒婚姻状态
丁玉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昨天,被告方无人现身判决现场。据了解,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律师表示,李某在与丁玉接触中并未欺骗对方。“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及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没有勉强。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并称丁玉流产是自愿协商。他还称,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玉酒后对李某实施暴力,所以双方才不欢而散。
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法官曾主持双方调解。李某提出赔偿丁玉6万元,条件是原告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账户,待李某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但丁玉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约付款,最终调解未果。
法院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 释法
我国民法未明确提出“性权利”概念
一个谎言,使李某付出了赔偿15万的代价,该案被称作北京市“性权利”追偿的第一案。
丁玉的代理律师刘清岩坦言,没有预想判决赔偿金额会这么高,“这是法院的一大突破,北京市高院内部规范性文件,一般的侵权案不会突破10万。”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孙琪认为,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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