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补救了,法院就信了?
北市区法院几乎全盘接受了控方对36个瑕疵的“补救”意见,连原本少数之前已被排除的证据――如前述通话清单,也得到了采纳。辩方则未能成功排除任何“问题证据”。
2011年7月1日,“两高三部”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正式授权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最为公众熟悉的刑讯逼供得来的有罪供述,必须“强制性排除”;对于用违法手段获得的、形式上不合法的物证、书证,通常称为“瑕疵证据”,则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由法官自由裁量。
所谓自由裁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官认为证据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法官可责令公诉方“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将此物证书证作为定案根据。
此次判决书称,指纹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已出庭解释,公安部也重新鉴定,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不久,北京大学刑诉法学者陈瑞华就撰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接连发问:侦查人员作出必要的“补正”行为,该项违法侦查行为就可以得到“治愈”了吗?而无法做出任何“补正”情况下,是不是侦查人员只要对其违法侦查行为做出“解释”或“说明”,法院就可以无视这种证据的“非法性”,而承认其证据能力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表示,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有意无意地将非法证据混同于瑕疵证据,允许其一再补正,甚至出现侦查机关为补正瑕疵证据而伪造证据,如“倒签时间”、“无中生有增加侦查人员与见证人”。
原审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方证据中甚至连应包括酒瓶在内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都没有,第二次开庭时一下子增加了两份清单,称“忘记入卷”了,辩方则认为“根本就是后来补的”。但这种做法得到法院认可。
陈瑞华在上述文章预测新规实施可能出现“最令人遗憾的结果”:法官基于多方面的考虑,通过非善意地解释证据规则,将所有“自由裁量的排除”都变成“自由裁量的不排除”。
2011年7月,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才出现――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控方拒绝侦查人员出庭,法官亲自去看守所调取了被告人的体检记录,证实被告人遭刑讯逼供。法官这样的做法,被陈瑞华等专家认为具有不可复制性。
人民大学刑诉法学者李奋飞说,中国刑事诉讼以侦查权为主导,尤其在重大敏感案件中,法官难以独立判案,这也是新规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王朝案的原审一审承办法官曹云廷发现通话清单未盖公章,拟去移动公司调取原始通话清单,结果被更换,不再担任合议庭成员。《法制日报》近日采访北市区法院负责人得到的说法是,曹“承办此案时即将退休”。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