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定罪证据有问题,“补正”或“解释”应有限制,防非法证据混同瑕疵证据,一再补正甚至造假。
定罪证据有问题,“补正”或“解释”应有限制,防止将非法证据混同于瑕疵证据,一再补正甚至造假
法官不中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变成“非法证据不排除规则”
一起“没有作案时间的抢劫案”,5年后,控方终于凑出被告人的作案时间。
2011年9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朝有期徒刑13年,这位石家庄青年被控在2006年8月11日11时30分左右进入保定市某小区实施抢劫。
此案自2007年起从一审、二审、高院发回重审,三次判决都以有罪论处;去年11月,高院亲自提审,撤销前三次判决,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
控方承认此案的证据瑕疵多达36个,但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被告人再次被判有罪。
王朝原审一审时的辩护律师王建称此案是“牙签搭成的证据大厦、鼻涕粘成的证据链”。省高院对此案曾提出14个疑点。
这次,控方补上的4大卷证据派上用场。庭审质证耗时8小时,法官采信了控方几乎所有的证据和意见。
辩护律师洪道德质疑控方屡对证据漏洞进行“补正”的合法性。“这样反复补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无穷无尽地找证人,无穷无尽地出说明?是不是在变相地允许创造证据?”
罕见的是,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对此案进行“深刻反思”,认为办案瑕疵和法律监督缺位,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当“引以为戒”。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原审一审第三次庭审,时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进入法庭,当庭呈上一份新证言――当天凌晨三点,警察从一证人处取得与律师相反证言称,王朝在案发当日就在保定。按照诉讼程序,开庭后不能提交证据,以防“证据突袭”。(据《新京报》) (向春/图)
给证据补“证据”
关系王朝是否被定罪的三项主要证据为:一份通话清单,当日与王朝接触或联系的证人证言,受害人家中酒瓶上的一枚指纹。
原审辩护律师对上述证据曾提出质疑:通话清单并非原件;控辩双方所获取的同样证人所作证词完全相反;指纹提取、鉴定均由一人完成。
高院否决此前三次判决,正源于此案可定案的证据疑点过多。
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刊发相关报道,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王朝自称被时任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刑讯逼供,此案关注度陡升。
当日,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由保定市公安局协助,对此案进行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此次控方提交的通话清单加盖了移动公司公章,此前,通话清单盖的是公安刑警大队的章,在原审一审时法院未予采纳。
“没有作案时间”一直是王朝多任律师最主要的辩护理由,也是省高院发回重审的重要因素。几位证人曾在律师调查、记者采访时,证明王朝案发当日正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证明其无去保定作案时间。
控方重新录取的证言都改称“当天(8月11日)上午没有和王朝在一起”或者“记不清了”,将车辆拆解、验损日期推到10日,控方还提取了保险公司记录证明拆验是在10日,以此推断11日上午有作案时间。
最关键的指纹证据,一直被辩方怀疑来路不明,但之前仍被原审法院采信。省高院曾指出,酒瓶和指纹的证据提取不合法律程序也不合常理。
辩方称此证据各环节均出问题:鉴定笔录上没有记录提取情况;没有扣押清单(原审一审二次开庭补的);指纹的送检、鉴定全都由同一警员石俊鹏所做;酒瓶提取完指纹4天后就还给被害者,导致物证消失。
河北一名有二十多年刑侦工作经验的刑警称不可思议。“哪怕一根毛发,提取了都会写得清清楚楚。来源不明,很可能影响案件定性,诉不出去,警察要承担很大责任。”
物证书证是七种刑事诉讼证据之首,既可能“铁证如山”,也可能“说谎”。清华大学证据法学者易延友告诉记者,为确保物证真实性,须有完整清晰的保管链条,“不能被人调换过,防止有人栽赃陷害”。
原审一审时,王朝的辩护律师王振荣说,“这么多违法取证行为,根本不能保证这枚指纹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王朝更大喊“我是被人陷害的”,指称办案民警假扮歌厅老板请他喝XO酒,他用手推了一下酒瓶。
此次控方补充了一些“解释”:警员石俊鹏和另一同事出庭证实是二人共同到现场勘查并提取物证(酒瓶),并有一公民和受害者现场见证;控方否认王小龙曾见过王朝。
受访的几名刑警和法官说,如此“粘补”瑕疵证据的方式很常见,如没有扣押清单,可用证人证言的形式来证明,如果真的是工作上的疏忽,就要“给人家一个补正的机会”。
关键是,控方补充的证据应该是真实的,这由法官来把握。“你得相信法官。”北京某区法院一名刑庭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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