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规定参与走私我圆满完成了上级指令
1960年初,我重返金边,然后又重返西贡。我的朋友已经帮我办妥了我在南越的身份证件,接下来就该考虑如何完成“建立运输线”的任务了。
考虑再三,我决定违背上级组织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的走私活动。我以为,这样做至少有三大好处:其一,参与走私,就能在越、柬边界地区长时间地自由往来;其二,参与走私,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其三,参与走私,才能够逐步积累资金,并最终完成党组织下达的“建立绝对安全的秘密运输通道”的艰巨任务。
需要说明,我在国内参加隐蔽工作时,培训我的个别领导曾经对我宣布过许多清规戒律:“不许参与当地的走私活动”,“不许参与赌博”,“不许……”“走私就是犯法,如果走私被捕,一则影响工作,二则损坏名誉。”
在国内接受培训时,我也觉得这规定很有道理,但当我身处越南、柬埔寨边境地区,当我面对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和指令”时,我才发觉,某些清规戒律未必“放之四海而皆准”。于是,我开始按照自己过去经商的经验,在越、柬边界上,学着走起私来。
从1960年初到1961年的夏天,我用了一年半的时间,走遍了越、柬边界上的所有走私通道,以便最终选择一条最为合适的“秘密运输通道”。与此同时,我的走私能力和走私活动,也越来越成规模了,甚至可以用“有声有色”、“成绩斐然”来形容。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我发现,在经济与法治落后的国家,部分“缉私者”往往和“走私者”存在着“共生”关系。当时的越、柬边界,控制十分严格,主要是吴庭艳政权害怕柬埔寨亲中国的金边政府,会对他们“渗透”。可是,边境的控制越严,当地的走私活动就可能越猖獗。
再者说,吴庭艳政权的边境工作人员,工资微薄,如果仅靠政府发的薪金,生活自然拮据,为了改善生活,他们对于能够和他们平分走私利润的人,往往会网开一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换言之,如果走私者不愿和缉私者“共享胜利果实”,那么他们就会遭遇严厉搜捕;但如果你心甘情愿地奉献走私所得的部分高额利润,成为缉私者的“衣食父母”,那么他们就会庇护你、包庇你,甚至冒着风险帮你把私货“护送到”你所指定的目的地。
一年半之后,“安全和可靠的交通线”,已经有了清晰的轮廓。我则成了越、柬边界上众多“走私犯”中的佼佼者。我在边界的两侧,同时保持有“良好信誉”(缴纳足够的利润给缉私者),以致我完成上级任务、“改邪归正”不再参与走私之后,许多我过去结识的走私者仍会把自己的货物存放在我这里,或者干脆把货物交给我,请我代为销售。
千万别以为我会坐在金边或者西贡的家里,休闲地等着我所雇佣的走私者“帮”我把私货偷偷运到目的地―――无论旱季还是雨季(注:越、柬两国,没有春夏秋冬之分,只有旱季、雨季),我都会穿行在丛山密林之中,参与走私。
在那些不见天日的茂密丛林中,我走过迷宫式的小路;在那些被洪水淹没的白茫茫的湖面上,我在隐秘的水草丛中乘船潜行;在那些伸手不见五指的夜里,我曾和我的伙伴携带利刃,通过阴森可怕的地区―――因为那些地区据说有野兽,也有强盗。
脚上长着又粗又厚茧子的“苦力”,都是我这个“老板”雇佣的走私分子,他们说,这个“常老板”为了谋取厚利,真是不惜冒险、不惜吃苦!可是没人知道―――为了完成任务,我必须踏遍每一条走私小路,以便最终确定哪一条路才是最为安全的,哪一条路还可以作为“越、柬秘密通道”的备用之路。
放手赚钱化敌为友我成为境外“大商人”
1961年夏天,我再度回国汇报工作。组织上对我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并要求我“千方百计地在南越生根立足,创建基业,以便更进一步地开展工作。”这就是说,党组织认为我在境外的“挣钱方式”,对隐蔽战线未来的工作,十分有利。
根据“创建基业”之要求,返回金边后,在1962年的整整一年间,我更加放开手脚地大做生意。利用香港的自由贸易港地位,我从香港买入可以在金边和南越畅销的短波收音机、电视机、电唱机、唱片等物品,运回金边、运入西贡;同时,从香港购买人参、高丽参、西洋参、东北鹿茸等名贵中药材,利用航空包裹等形式,寄往金边……为了生意上的需要,我又和金边海关的官员们交上了朋友,通过他们帮忙,把各种货物作为旅客用品,报关进入。这样小批零的贩运,本钱小、课税少、周转快,可以立竿见影地积累资金。
与此同时,我开始学着买卖二手汽车,并利用父亲传授的部分医学知识,与人合作,在金边和西贡两个城市,先后开设了自己投资的制药厂。经过一段时间的商业运作,不但为今后的工作积累起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更好地掩护了我的真实身份,使我在当地的社会地位更加巩固。
一名隐蔽战线的特工,竟然需要自己去筹措资金开展情报工作,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或许有点不可思议,但这却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情报工作的真实写照。在那些艰苦的岁月里,据我知道,有不少被派遣出国的工作人员都能体谅国家的难处,除了努力筹措在海外的工作经费,有的同志甚至自愿放弃国内的那一份工资。这种革命情操,在当时的隐蔽战线,被视为“理所当然”。
1962年深秋时节,我利用前往香港采购制药厂化验仪器的机会,再次返回国内,汇报工作。由于当时国内的经济尚未从困难中复苏,我在香港采购了大量食品带回国内。我的妻子这时刚刚生了第二个孩子,可惜,由于怀孕时营养不良,孩子并不那么健壮。尽管如此,我带回的大量食品,除留一部分家用外,仍有一部分交给了组织,请组织代为分配,以照顾机关内其他有病的同志和家属。
在听取了我的详细汇报后,上级对我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我提出:由于金边、西贡两个地方的工作繁多,且我“创建基业”的商业活动也越做越大,因此希望组织上能够批准我的妻子―――子辛,随我外派,助我一臂之力。
组织上批准了我的这一请求。1962年冬,子辛带着我们的儿子,抵达金边。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