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大陆关押了大批日军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前者在1956年就已被释放回国,而后者却直到1974年才被完全释放。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民党战犯比日军战犯多关押了近20年呢?
为改善对日关系,周恩来力促尽早释放日军战犯建国初期中共偏重于解决国内问题,对日军战犯没有太在意
建国初期大陆收押的日军战犯共有1109名,其中969名是1950年7月苏联移交给中国的,主要是原日军关东军的军官、宪兵,伪满洲国的官员、警察等,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其余的是140名是“在解放战争中捕的,被阎、蒋用来参加打内战的”,被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
当时,由于中共忙于稳固国内政权,顾不上处理这些日军战犯,甚至不愿意从苏联接收这批战犯。1949年底毛泽东访苏期间,苏联外长维辛斯基曾特意向毛提出:“鉴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已经成立,建议中方应及早考虑将仍在苏联境内拘留的一批在中国作恶多端的日本战俘和中国伪满战俘接收过去。”对此毛泽东明确表示:“这批战犯中国需要接过来,并加以审判。但因目前中国人民的主要仇恨集中在内战罪犯方面,而审讯内战罪犯的时间最快要到1951年。如果先期审讯日满战犯,不审讯内战罪犯,则有不足之处。因此,对应移交的日满战犯,可否请苏联暂代拘押,到今年下半年再行移交。”苏联政府表示同意。可见,建国初期大陆政权更偏重于解决国民党的问题,对这些日军战犯并没有多在意,觉得接收处理日军战犯的时机尚不成熟。即便到了1950年7月中共从苏联接收日军战犯后,也并没有采取什么进一步的措施,周恩来对此解释说:“日本还不承认新中国,和台湾单独订立了和约,中日两国还处于战争状态,因此过早地处理这些战犯,在内容上、形式上都不妥当,必须经过一个时期。”
但当时的外交困局使周恩来想借处理日军战犯问题的机会与日本改善关系
然而,由于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联合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封锁,如何能够尽快打破外交困局,争取与周边国家改善关系,成为主持外交事务的周恩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其中改善中日关系以及争取日本在中美之间“中立”是中国外交策略的重要部分,当时中日民间交往已颇有起色,但是如何能使中日关系上升到官方层次呢?周恩来想到了在押的日军战犯,他想通过这对这些日军战犯的处理促成两国关系的改善。而且在周看来,当时日本的处境不是很好:“自1951年美国对日和约和美日安全条约签订后,处于美国半占领状态下的日本,也尝到外族侵略的痛苦。今天的日本处在一个和从前完全不同的地位上,不再是侵略别人的国家,而是反过来受别人压迫的国家,这种处境是值得曾有过相似境遇的中国人同情的。”而日本政府的态度也有所改变:“自1954年12月,自民党的鸿山一郎组成新内阁后对改善中日关系、发展日中贸易表现较为热心,并愿意重新制定对华政策,也是值得中国给予重视和肯定的。”这就让周恩来看到了两国发展关系的希望。
正是根据这种判断,处理日军战犯的问题被提上了日程。为了能够显示中国政府的诚意,在对日军战犯进行罪行调查的过程中,1954年周恩来明确表态说,对日军战犯实行“宽大处理”的原则,1955年周恩来再次表示:“时间已经过去十年了,应该有个结束了,现在要快一点来处理。”…[详细]然而处理日军战犯遇到的两个难题使中国政府很是头疼
日军战犯的问题真正处理起来却不那么容易,其中两个难题最让中国政府头疼:
第一个问题是对这些日军战犯进行起诉的证据不足。由于中国政府的调查不足,因此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于绝大多数在押的日军战犯,“既缺乏具体材料,也没有什么旁证,能确定的仅是他们的官职。目前又不能根据这一官职一律判处六七年以上徒刑”;而即便是有证据的日军战犯,证据也“主要靠自供与互相检举的材料,但证据不全,搜集的材料不够有力,如果他们翻供时就办法不多了”。这种状况成为审判这些日军战犯的最大障碍。
第二个问题是苏联顾问要求把这些日军战犯在苏羁押的5年算在刑期之内。据侦查处理日军战犯领导小组1955年11月21日的《请示报告》中指出:苏联顾问强烈主张“在苏联已扣押5年上下了,对这5年羁押时间应该算在刑期内”,一旦起诉,最低限也不得不判处“10年以上”(从1945年8月起算)的徒刑。然而,由于大多数都处于“缺乏具体的资料”、“没有有力的旁证”的状况,连判刑的最基本依据都没有,更别说判十年了。但如果不判刑,不仅这些日军战犯在苏联被羁押的五年不合法,在中国被关押的这五年也没法说清楚。
如何才能解决这两个难题呢?当时的外交部顾问,曾参加东京审判的法学专家梅汝璈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1、“不可说成是由于法律技术上或司法程序上的原因(如‘罪嫌轻微’或‘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必须贯彻“有罪但是免除起诉”的观点;2、“我们应该堂堂正正地宣布我们是基于政治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决定把这些人‘免予法办’予以释放并遣返”。这样既可以判定这些战犯“有罪”,又可以巧妙的回避上述两个难题。根据此建议,11月21日的《请示报告》认为中国政府应当采取“根据罪行证据办事,实事求是,能判的判,不能判的免予起诉”的方针。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