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日本早在60年代,就已把中国放弃对日赔偿作为恢复邦交的前提条件
诚如国广道彦所言,中日建交时,赔偿问题已经解决,换言之,对华ODA实施时,战争赔偿已经不在中日两国考虑的范畴了,至少在日方看来是不存在的。国广道彦的话也符合当时的气氛的。当时日本与中国恢复邦交的条件之下,就是要求中国放弃对日赔偿。1964年2月13日,法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平正芳外相在国会讨论有关对华政策说道:“如果事态发展到北京政府作为联合国的正式成员受到祝贺的话,日本也必须考虑邦交正常化问题”。作为恢复邦交的条件,他对中国提出了以下四点要求:承认日美安保条约;尊重日台条约;放弃对日赔偿请求权;保证不干涉内政等(参议院外务委员会)。(《中日关系:从战后走向新时代》,[日]毛里和子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中方在60年代也已向日方表态:“不想依靠别国的赔偿来建设自己的国家”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中方制定对日政策时就有“不想依靠别国的赔偿来建设自己的国家”的想法。1964年6月访华的东京广播报道局长(桥本博)曾向当时的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提问:“在恢复中日邦交时当然会涉及赔偿问题,中国对于日本的赔偿问题是如何考虑的?”陈毅答复说:“在军国主义者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中国人民曾经遭受巨大的损失。对此,中国人民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战争已经过去快20年了,现在中日两国连和平条约都还没有缔结……中日两国政府当前需要共同努力首先解决的是如何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问题……两国邦交恢复时,其他具体问题是容易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的。”1965年5月,中联部对日负责人之一赵安博就赔偿问题向访华的宇都宫德马众议院议员表明了中国方面的三点基本立场:
①中国不想依靠别国的赔偿来建设自己的国家;②一般来说,使战败国负担巨额战争赔偿,对和平来说是有害的,这一点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的例子来看就很清楚;③战争赔偿是要求对战争没有直接责任的一代支付的,所以是不合理的。(朱建荣:《日中国交恢复:关系资料集》,2003)。
其实日本对华援助初衷是希望确保中国社会稳定,为本国营造安全的国际环境
那么当时日本对华援助基于哪些考虑?战后,日本在政治、军事上受到严格限制,日本不得不选择“经济外交”政策。德国学者杜浩分析认为:“日本大平政府(对华ODA在大平首相任内开始实施,编者著)的想法是,将经济援助作为协助中国现代化政策的一部分,期望以这种方式让中国成为爱好和平的参与者、使中国奉行符合日本利益的温和政策。”换言之,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亚洲的和平稳定,而亚洲的和平稳定对于日本维护自身的综合安全保障。大平首相曾经说“如果中日处于敌对关系,日本的安全保障将成为极其困难的事。从这个角度看,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以及经济合作,对于确保日本的安全来说,其价值不下于几千万亿日元。”(《日本对于ODA与中日关系》,王富永,青岛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此外,日本希望通过援助刺激对华出口,并从中国进口能源
日本素来国内资源贫乏,能源完全依赖进口,1973年以及1978年两次中东石油危机对日本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但又无力进行干预,此后,日本开始寻找能源进口多元化。而中国的煤炭资源、石油、天然气等储量丰富,但是开采技术和运输能力十分不足。因此,日方希望通过ODA提高中国矿产开采技术和运输能力,让中国成为日本最近的能源供应地。诚如日本第一次对华日元贷款的日方决策关键人物、外相大来佐武朗所指:“日中经济合作,并非只有日本对中国经济现代化支援的一面,还有贡献于加强日本经济的能力基础的一面”,是一种“相互得益的关系”。《日本政治与对外关系》,徐万胜,P216,人民出版社 ,2006年)资料来源:日本外务省经济协力局编《ODA白皮书》1999年、P87-P92
再如,最先提出对华贷款援助设想的日本通产省,对落实该方案也最积极。其理由之一就是,主张以日元贷款促成套设备的对华出口和从中国进口能源资源。从前期利用贷款建立项目来看,的确也主要集中在港口、能源、运输等领域(见表)。又如在2001年度的对华日元贷款中,15个贷款项目中10个项目都是附加了“限定两国间采购”条件。这就是说名义上是为中国提供的日元贷款,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回流”到了日本,许多日本企业成为对华日元贷款的直接受益者。(《日本对华官方发展援助的定位与评价》,朱凤岚,《当代亚太》 2004年12期)
当然,对外援助是基于本国的利益选择,这个无可厚非。日本对华ODA 贷款中确实有部分附带条件,即向日本公司采购,但ODA 给日本公司带来的订单所占比例已由1980年代后半期的50%左右降至1998年的15%,而且ODA项目从第3次贷款起实现了完全‘非束缚化”,可以由我国实施公开国际招标来选择提供物资与服务的国家与企业。这不仅使我国可以选择质高价廉的物资与服务,而且也使我国企业有了竞标机会,再者ODA 的利率和偿还条件比商业机构和国际机构的贷款要优惠得多。这些优惠条件,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结语
1、迄今为止,中日双方均没有在官方文件中承认过日本对华援助与侵华战争赔偿有任何关系。2、对华援助不是施舍,不是免费午餐,大部分对华援助都是需要偿还的贷款,而中国从未拖欠债务。更应该看到,日本对华援助是图利而来的,诚如前驻中国大使国广道彦所言,“对双方都是有利的”。3、把一种单纯的“利益双赢”,升华到“感激中国放弃战争赔偿”的道德高度,使之成为战争赔偿的“替代品”,虽然能够部分弥补国人的某种失落心理,但却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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