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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南沙争端还存在东沙岛模式 即花钱赎买模式

www.sinoca.com 2012-06-13  南风窗



  中国不怕国际社会来评理

  《南风窗》:30年前,越南声称对我国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时,论据主要有两个:一是1933年以后法国殖民当局和南越西贡政权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国家继承”,二是一些越南“古籍资料”。您对此如何评价?越南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利用,跟菲律宾有何不同?

  吴士存:所谓的“古籍资料”很荒唐,“大长沙”根本就是越南海边的岛屿和沙滩,不在南沙群岛的位置上。而从法国继承一说也没有依据。法国1933年占了南沙9个小岛,到1939年日本侵略前剩下6个,日侵后将南沙、西沙、东沙三个群岛改名为“新南群岛”,划归台湾管辖。二战后法国曾试图收回,但后来放弃了。中国政府随后遵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派员接收南海诸岛。1950年国民党军队撤出西沙和南沙,为法军的重新占领提供了机会,但海峡两岸从未认可这种侵占。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是冷战产物,台湾和大陆均未参加相关谈判,《和约》规定日本放弃这些岛,但未说明由中国继承。可是1952年日本与中国台湾当局签订的《日华条约》补充承认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而1954年《日内瓦协定》承认越南独立时,却没有提及法国将南沙主权交给越南。西贡政权非法侵占中国南沙、西沙的证据,更不能被用来主张权利。

  至于越、菲对《公约》利用的区别,体现在越南主要提出“历史主权”,对《公约》的依赖程度有限,而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主要以《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规定为由。菲律宾对南沙部分岛礁还有一套站不住脚的辅助理由,如“邻近”、“安全”、“无主地”(以1950年代菲民间人士发现部分岛礁为由)等。但无论从习惯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来看,菲律宾的这些主张依据均不构成菲律宾对于南沙群岛所谓“主权”的法理基础。

  《南风窗》:有研究指出,如果南沙群岛都在中国手里,按照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它们所辖的水域几乎可以覆盖整个南沙海域,中国1947年所划定的南海传统海疆线,也就与《公约》不存在太大冲突,南海各方才可能在《公约》基础上开展海洋划界谈判。但在当下,中国似乎只能固守世界独有的不连续海疆线,并以《公约》所承认的“历史性所有权”来辩护,才能彰显在被占岛礁问题上的不妥协立场。您如何看待这一两难问题?

  吴士存:的确,哪怕通过司法途径,假如南沙岛礁全部归还中国,中国可以根据《公约》主张应有的水域权利,然后再根据《公约》与别国划分海洋边界。但《公约》里基本未谈到“历史性所有权”,仅是“涉及”,并非承认。换句话说,《公约》并不适用于解决与水域和岛屿相关的历史性权利问题。

  我个人的基本看法是,南海九段线,至少是岛屿归属线,这一底线要坚决守住。1948年《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及其附图《南海诸岛位置图》,清楚地标定了中国南海的领土范围。在此基础上,对于水域范围,无论是通过谈判还是第三方仲裁另行划定,都可藉此寻求中国最大利益,比如通过历史性权利来维护和支持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及其有关水域管辖权的主张。

  从学术视角探讨,有关九段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可分三个层面,一是捕鱼权,二是航行权,三是资源优先开发权。中国是最早开发南海航线的,郑和15世纪开始的伟大航程走向南亚、西亚、东非,这些是国际公认的历史性成就。但上述三个权利的内涵需要向国际社会阐明,用证据来支撑,让外界能够认可和接受。通过中国在南海海域实现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实践,为国际法的发展树立一个先例,这将对“历史性权利”这一概念的发展产生影响。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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