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aing先生说竞争对手正在“蚕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导者的市场份额”。他对此提供的唯一依据是一份关于线上消费者的“金融时报研究报告”。
· Laing先生所引用的,是一份依赖于有限样本数量的调查而编写的研究报告,而据我们所知,该报告涵盖的地理范围、调研方法及调研委托方等信息均未公开披露。
· 我们的淘宝和天猫[微博]平台合并起来占据中国电子商务无可匹敌的市场领先地位。根据iResearch的报告,天猫B2C业务的市场份额是排名第二的对手市场份额的两倍多。
3. Laing先生试图通过指出 (1) 阿里巴巴披露的活跃买家数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之间的对比,(2) “每一用户年平均消费额”这一似乎根据阿里巴巴所披露的总商品交易额(GMV)和活跃买家数而计算出的指标,说明阿里巴巴买家的线上消费额比美国线上消费者的平均消费额更高,以及(3)阿里巴巴交易市场的“每一用户平均消费额”占到中国国民人均零售额的很大比例,从而质疑阿里巴巴所披露的财务与运营数据。
· 首先,我们坚持过往所披露的财务与运营指标数据。
· 我们曾披露,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12个月内,我们共有3.67亿活跃买家,这反映的是过往12个月期间内曾在我们的中国零售交易市场上下单至少一次的用户账户数量。Laing先生似乎将这一数据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前一年度中国线上消费人群这一不同时间维度的数据进行了比较。然而,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15年7月最新发布的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线上消费人群总数为3.74亿。基于阿里巴巴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阿里巴巴线上交易市场的活跃买家数接近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公布的3.74亿线上消费人群总数,这并不值得奇怪。
· 若以过往7个季度内(Laing先生文中所指的期间)阿里巴巴12个月商品交易额除以12个月活跃买家数计算,得到的“每一用户年平均消费额”实际上是人民币6,759元,约合1,056美元(以1美元折合人民币6.40元汇率折算),而不是Laing先生计算的1,215美元。
· 更重要的是,Laing先生所报道的美国线上消费者年平均消费额明显是错误的。根据美国人口调查局的数据,2014年美国电子商务零售总额达到2,980亿美元,而我们利用Forrester Research的预测估算出的2014年美国线上消费者人数约为1.79亿,据此可以得出同年美国线上消费者的人均线上消费金额约为1,665美元。这一结果比Laing先生声称的美国线上消费者人均线上消费金额高出73%。Laing先生对阿里巴巴“每一用户年平均消费额”的 错误计算,以及其对美国消费者的年平均消费额的严重低估,从根本上动摇了他的结论。
· 将阿里巴巴买家平均年线上消费额与中国国民人均零售消费相比,同样是不恰当的。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消费的买家,多数是新科技的早期采用者,更多属于相对富裕的城市居民。因此,用阿里巴巴的数据,与将中国零售总额简单除以13亿人口(其中还包括了6亿农村人口)而得到的数字相比较,是有缺陷的分析方法。
4. Laing先生对阿里巴巴战略的评论,显示出他对电子商务和阿里巴巴竞争优势与战略缺乏理解,而我们在IPO过程中以及年报、季度业绩报告中均对此有过明确和透彻的表述。他评论道:“阿里巴巴的许多投资已经超越了线上购物 — 在诸如传媒、娱乐、物流和云计算领域 — 看上去更像是哄骗投资人而不是改善收益”。
· Laing先生忽略了一个基本要点,即物流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关键环节。阿里巴巴致力于客户的全面体验,因此我们将会继续投资用于提升快递体验。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自己持有资产并增加雇员人数的思路,我们在物流方面的首要策略是与其他公司携手合作,利用他们的经验、规模,例如我们与14家主要物流服务供应商合作,就大件商品与海尔电器旗下日日顺物流合作,以及我们近期宣布的与苏宁就物流和全渠道零售进行的战略合作(苏宁拥有1600家门店,是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之一)。
· 阿里巴巴投资云计算业务,是由于我们的核心业务滋生了专业技术和规模优势。Laing先生似乎拒绝承认,在美国,亚马逊[微博]已经建立起强大并持续增长的云计算业务。
· 传媒和娱乐是阿里巴巴新的业务领域。中国的传媒和娱乐行业规模一直比美国小很多,仍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但我们相信中国的传媒和娱乐行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并且明确表示过我们将继续投资并勇于承担发展初期可能遭受的损失。
5. Laing先生用“虚拟所有权”来形容“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即VIE结构),声称“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不实际拥有组成公司的业务……”。
· 上述表述是误导性的。阿里巴巴的股东拥有控股公司股份,而该控股公司拥有各个在中国运营的子公司百分之一百的股份。截至2015财政年度末,这些全资子公司(而非VIE)所贡献的收入占阿里巴巴全部收入的 86%,并持有公司 95%的资产。通过持有阿里巴巴的股份,我们的股东拥有这些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并且通过股利的形式可直接获得这些全资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流。
· 中国的法律对外资所有权所规定的限制,要求某些资产(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必须由中国公民所拥有的实体持有。这些实体被称为“可变利益实体”(或VIE),通过既定的协议安排以确保阿里巴巴从该等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收益,而该等可变利益实体的经营业绩合并入阿里巴巴集团的财务报表。 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中相当常见,包括我们的同行公司百度和腾讯。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