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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流境外 马云捐赠新加坡 潘石屹给哈佛

www.sinoca.com 2015-02-11  中国青年报


  304.16亿元,2014年包括承诺在内,全国个人捐赠数额最多的前100人,最高捐赠169亿元,最低捐赠1100万元,总共捐出了这个数字。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近日发布了《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以下简称“百杰榜”),这是中国公益研究院连续第四年发布百杰榜。

  据介绍,百杰榜的统计对象为中国大陆居民或中国大陆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为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捐赠计入其实际控制人个人捐赠。

  榜单统计的捐赠类型包括现金以及等同于现金的有价证券;榜单统计的捐赠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捐赠包含承诺的款项。

  榜单的数据信息来源分为新闻报道、受赠方网站、捐赠方网站等外部渠道,对捐赠者的调查问卷、访谈以及内部数据等内部渠道。

  在百杰榜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他捐赠了价值169亿元的阿里巴巴股份位居第一,第二名是阿里巴巴的股东蔡崇信,股份捐赠额度为72.4亿元。

  与股份捐赠相对应,境外慈善机构成了中国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主要接收方。据统计,2014年度境外机构接收的中国大额个人捐赠,数额超过了242亿元,占年度总额80%。

  “马云和蔡崇信的股权捐赠价值数额很高,因为他们进入榜单,直接使2014年百杰榜的入榜捐赠额超过300亿元,与2013年度的总额147亿元相比,增长了107%,也是该排名榜启动评选4年以来,单年度的捐赠总额首次超过300亿元。”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研究部主任章高荣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章高荣解释说,因为马云和蔡崇信将这样一大笔股权捐给了新加坡的一家慈善机构,再加上潘石屹

  夫妇向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进行的捐赠,所以大家看到的结果是,2014年国内八成大额个人捐赠流向境外。

  股权捐赠在境内面临尴尬

  章高荣认为,境外慈善机构在捐赠税收方面的政策,可能是中国的大额捐赠人向海外捐赠的主要原因,“中国大陆将股权捐赠视为销售,因此,捐赠方与接收方都要纳税,并且对于有计划上市的企业来说,上市前后,善款税额的差距更大”。

  章高荣进一步解释,企业在上市之前,以股权形式做出的捐赠,需缴的税额可能并不高,但公司若上市后股价翻倍,届时慈善机构倘若要变卖这部分股票,则要上缴股票增值部分25%的所得税,这可能将是一笔巨款。

  而对境外慈善机构来说,例如马云和蔡崇信进行巨额股权捐赠的新加坡,慈善机构在出售股权时,不需要对股票增值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因此,马云如果将同样的股权数额捐给国内机构,与捐给新加坡机构,结果和效应是完全不同的。

  在章高荣看来,马云和蔡崇信此次向新加坡的慈善机构捐赠,除了税收的考虑外,可能是为设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做打算。

  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前夕,马云和蔡崇信通过阿里官方微博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致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地域涉及中国内地、香港和海外。

  该基金源于马云和蔡崇信在阿里集团拥有的期权,据阿里官微披露,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

  当天的阿里巴巴官微并未透露,马、蔡的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将设在何处,以及具体设立时间。

  “有关马、蔡二人的个人公益信托基金是否已经在境外成立,目前我们尚不掌握相关信息。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中国大陆,由于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首先向公益信托的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股权不能作为信托资产,可能是马、蔡二人要选择转移到境外操作的主要原因。”章高荣说。

  相较于常见的捐款捐物,公益信托这一慈善公益方式鲜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是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

  实际上,早在14年前,公益信托已经具备法律框架。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用了整整一个章节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基本原则。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4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马云在海外设立公益信托,比直接捐赠给国内基金会要好很多。”如果马云直接将期权或股权捐赠给国内基金会,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马云捐赠股权本身需要纳税外,就股票的增值部分,基金会在套现用于公益项目的时候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章高荣认为,如果政策框架健全,设立公益信托是大额股权捐赠的最好选择,马云可以将财产变更委托给受托人,未来将收益和分红用于公益支出,可以确保公益目的的不可变更性,同时,又可灵活运用捐赠资金,根据收益情况决定捐赠额度。

  公益信托好在哪儿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近年来一直呼吁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境内尽早落地。

  他认为,《信托法》无论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法律适用性方面看,都是比较好的,相对于中国起步较晚的公益事业,公益信托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法律出台至今,因为没有细则,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担起“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责任,导致至今没有落地。

  公益信托的最大优点是公益财产的捐赠人不须马上将资产转移给基金会或受益人,只须把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甚至个人,明确设定信托资产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这样,这笔公益信托资产无需实行财产权转移就锁定了公益目的,而且不涉及纳税。同时,该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益人,还独立于受托人,不会因受托人自身的财产风险而承担连带损失责任,避免了慈善资产管理风险带来的道德压力。

  在他看来,公益信托适用于所有愿意通过财产委托做公益的个人或机构,特别为富人的巨额财产捐赠开辟了通道。假如曹德旺选择公益信托模式,而不是立即把福耀玻璃的股权转移给河仁基金会,就不会发生捐了钱反欠国家税款数亿元的尴尬;陈发树也不必为承诺的股权捐赠难以实行财产转移而蒙受“诺而不捐”的冤名。

  章高荣亦认为,相较于发展比较充分的基金会,公益信托在制度上有着自己明显的优势。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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