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对外逃者的适用难题
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的一份裁定书,宣告了一项新的司法程序“落地”。
南通市房管局原局长陈西涉嫌受贿罪,取保候审期间身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意味着对他的处罚程序将终结,但2014年4月8日,南通市检察院向南通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刑诉法第280条,没收陈西的受贿违法所得。
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条规定又被称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于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写入,“就是为了与《联合国[微博]反腐败公约》衔接,为职务犯罪海外追赃提供便利,然而,刑诉法施行至今已两年,使用这一条款的案例寥寥无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
陈西案这份(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3号裁定书,是目前已知的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裁定书。
2014年8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院开庭审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这是对外逃贪官没收违法所得第一案,但李华波案至今尚未宣判。李华波曾任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因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资金9400万元轰动一时,2011年出逃新加坡。
1月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介绍,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0起潜逃案件启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中已有5起申请法院审理。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有一个良好的初衷,为什么却很少适用?
“刑诉法设计的没收申请的唯一主体是检察机关,但法条的表述却是检察院‘可以’,体现不出强制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办理贪腐案件有很强的政策性,尤其是嫌疑人死亡、出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强大的上级压力,检察院没有动力启动这个程序。”
此外,刑诉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需要“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后,才能启动没收程序。
“可是,通缉一个人首先需要立案,司法实践中,对一个跑到国外、可能根本抓不回来的人立案,将直接影响对检察院结案率的绩效考核”,魏晓娜说。
“我国对扣押、冻结、没收违法所得财产所举证据的证明标准,与一些国际的标准并不一致,有些国家的标准可能更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说。
那么,增加刑诉法280条,是否意味着在今后的海外追赃中,可以用一份证明效力高的法院裁定,代替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提供给国外司法机关,从而获得便利?
“依据特别没收程序只能做出一份国内的裁定。如果嫌疑人逃匿国外,仍然需要两国间已经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前置的法律基础”,王文华说。
“没收”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并不统一,存在多种表述,从而给与国外司法机关的对接带来困难。
我国刑法中,“有作为刑罚的没收,比如‘判处某人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还有对犯罪所得、违禁品的没收。”王文华说。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可以没收用于犯罪的财物”,王文华说。比如说,开一辆豪车去贩毒,或者在一间房子里容留他人吸毒,在一些司法机关看来,车和房子都可能被没收,“这样的话,没收财产的范围就可能没有准确的界定”。
劝返:较为便捷的方式
“不好看的香蕉往往很好吃,劝返是实际工作中追回腐败官员和资产非常有效的手段”,一名省检察院反贪局从事追逃追赃工作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劝返并非一种规范的司法程序,而是在实践中自主发明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追逃形式”,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博士赵晨光说。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成果中,绝大多数采用了境外抓捕和劝返的形式,“实际上很多境外抓捕也是劝返的结果”,她说。
追逃可以劝返,追赃也可以劝返。1月19日,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介绍,涉嫌共同受贿犯罪的张某,系吉林省国税局原局长孙某的妻子,孙某受贿犯罪案发后,张某潜逃美国。在检察人员规劝下,孙某主动给妻子张某写信,要求其配合调查,促使张某携儿子一同回国,并将转移美国的3500万元赃款全额转回国内退赃。
在总结经验时,徐进辉说,“切实加大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重要关系人的政策和心理攻势”。
“财产和人不一样,人不管逃到哪里,总还是那张脸,可是资金可以不断地流转,它的流转环节多,通过投资等方式改变财产或资金性质进行洗钱比较容易,因此要溯源查清其来源很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说。
本报得到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我国公安部分别与50个国家政府部门或者内政警察部门,签订了108份关于打击犯罪的双边警务合作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
然而,中国警界却未借此机会大规模“走出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樊文介绍,目前公安部外派的警务联络官仅有49名,有些大的国家,比如澳大利亚,1名联络官也没有。
“我国只在28个国家外派了警务联络官,整个北美地区只有两个驻点”,另一名曾在2014年调研了追逃追赃实务部门的社科院学者说,“警务联络官在处理海外追逃追赃中的突发事件时,能起到很大作用”。
樊文还建议,在我国驻外使馆设立法务参赞,监督警务联络官工作。他介绍,警务联络官和法务参赞的职责,在于熟悉所在国家的执法和司法机制和业务流程,扩大与外方机构的联系,同时还要与华侨、华商、华人社团、留学生建立广泛联系,及时获取有助于追逃追赃的基础情报信息。
“对反贪一线侦查人员最关键、最迫切的问题,不是条约,而是提高外语能力、熟悉国际条约”,上述从事追逃追赃工作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在与从事追逃实务工作的人员接触后,王文华也认为,我国亟需培养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司法实务的人才。
“我们几个侦查员凑在一起,也看不懂一封外国照会写的什么意思,对国际条约的理解也还是在司法考试的水平”,他说。
(本报记者秦伟亦有贡献)(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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