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曾成杰因集资诈骗入罪是有根据的,但量刑有待商榷
虽然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存废,定义和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有争议。但在现行法条中,以曾成杰的行为比对《刑法》第19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他的很多行为是符合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且涉案金额巨大的,一般便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而对曾成杰,除了涉及金额巨大(超过35亿),许诺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外。根据湖南高院的认定,还有2.6亿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者直接转移。此外,曾成杰将三馆公司资产或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妻子邓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而这些都表明了曾成杰未将集资款完全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此,虽然曾成杰的代理律师王少华有异议,但也不得不承认这些都是曾成杰公司资产结构的“不完善”。
相对于集资诈骗罪入罪的明确,究竟该不该判处死刑的争议更大。由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死刑,监控双方在属不属于自然人犯罪上分歧明显。双方理由也都比较充分。检方认为:曾成杰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体现三馆公司利益和意志且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还是采取贿赂等方式取得项目。而辩方则认为: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不过由于集资在前,三馆公司成立在后,逻辑上,法官采信检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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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曾成杰,地方政府的表现也值得疑问
在鼓励集资时,当地政府主导,公务员是参与集资和获利的主力军
吉首大学长期研究湘西民间融资的专家鲁慢,在集资崩溃前曾撰文分析,集资群体呈现出清晰的四个层次:一是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他们的融资金额只占全部融资的20%左右,但是人数却占80%左右,这个群体最难忍受融资崩溃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二是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集资额度一般是8万至10万元以上;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这类群体一般都在5万至20万元不等;四是各种灰色资金及公款等,相当于“二八”效应的“八字”这头,即资金总量占80%左右,但集资人数却只有20%。这四个群体里,第四种投入最多也最有保障,他们投入多回报也就相对更大。另一方面,这些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能最先撤离。而资金量最少但最受伤的是第一个群体,他们往往也是最后知道信息的群体。2008年9月,吉首集资者因担心血本无归,遂堵塞湘西州政府和铁路。
东窗事发后,新任地方政府优先保证了机关人员的利益
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湘西房地产和矿业相继秋风瑟瑟。湘西一度彪悍的经济增长在2008年初开始了停滞。这成为压垮湘西集资的最后一根稻草。政府官员也提前感受到了风暴袭来之前的压抑。2008年6月26日政府以内部文件形式通知党政干部退出融资,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挤兑风潮。7月以后,集资大户们纷纷抽资,各融资公司资金链骤然断裂。…
处理曾成杰“非法资产”时,湘西地方政府自卖自买,从容抄底
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曾成杰案也是如此,在一审判决前,他的财产就已被由湖南省政法委牵头的“湘西‘10・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组”悉数秘密处置。“这是变相的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他认为有中国特色的专案组有一揽子的行政权力,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此外,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为是涉案财产,问津者寥寥,起拍价定得畸低。投资人债权人几乎血本无归,但有关部门却从中获利。曾成杰的代理律师王少光就称,被拍卖的“群众艺术馆”现在实际上挂着的是湘西中院的牌子,三馆公司位于核心商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先是被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而“通过公开竞拍”受让给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王少光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泰”的股东则是湖南省财政厅。而王少华也认为正是这种贱卖,使得曾成杰资不抵债,罪加一等。…
狱中的曾成杰。
结语
在曾成杰与吉首政府合作的蜜月期,2006年8月16日的《湖南日报》曾把他当做模范典型报道,文章这样收尾:“未来,对曾成杰来说,是新的创业,新的辉煌,新的传奇!”不过,“蜜月”过后,曾成杰的命运急转直下,终于如《人民法院报》点评,以“罪大恶极”被处决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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