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最高法官判决风力不是财产权客体,风能公司只需不违背其他邻人间必须遵守的法律即可
挪威第一例关于风能产权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4月。一家风力发电站旁的住户认为风车螺旋桨使用经过他院子的风,扰乱了流过他家的气流,虽然这个住户向法庭承认没有用风能牟利的打算,但还是控诉风力发电站减少了他用风的机会,侵犯了他的私产。原告在两所低级法庭败诉,上诉至挪威最高法院时,5名最高法官判决风力不是财产权客体,风能公司只要没违背其他邻人间必须遵守的法律,此案就完全不成立。
美国确认风能与太阳能属私产,政府难以轻易染指
美国各州的州立最高法庭对风能和日光能产权方面的意见不一,但分歧在于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电力产权能否从土地产权中剥离和能否被政府征用,而不是“这气候资源是归公家呢还是归私家”这种特色问题。这里的“被政府征用”是指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须出于为全部国民福祉起见,联邦政府在支付被业主同意的补偿后才能限时限量征用公民私产”,而非粗暴的直接永久国有化。 按照规划,到2010年中国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80万千瓦。
美国多个州法律规定拥有地表物业的业主同时也拥有物业上空风动和日照所能带来的电力
南达科他州《石油、天然气和能源法》、北达科他州法典第十七章4款6条、蒙大拿州法典第七十章17款303条、内布拉斯加州新修法典第66章第911款第一句、明尼苏达州2007年《下一代能源法案》、俄勒冈州法律汇编第105章第900条至915条“风能役使”部分,都直接规定风能产权不能从私有土地产权中剥离。密苏里州1978年州新修法典442章12条第一句原文就是明白的“太阳能属于财产权,任何情况下政府不得征用”。新墨西哥州和怀俄明州法律中,只要求盈利并可能遮挡他人地界日光的太阳能运营商,在经营时比照西部开拓时期的水源法操作:设备按与周边社区议定后的合理时间和空间比例运转。在这些州,拥有地表物业的业主同时也拥有物业上空风动和日照所能带来的电力。
美国议会允许政府征用风能太阳能时,要求其回馈减税和开限优惠
1997 年在“康他哥斯大郡诉牧者农场公司”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风能产权可以从私有土地产权中剥离。但加州是全美立法保护太阳能最充分的一个州。《日光权利法》b条强调“除安全与卫生规定外,兴建太阳能电场的申请批准不须考虑其他行政规定”。2011年2月怀俄明州议会通过提案,批准政府可以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征用风能。怀俄明州议会批准这个议案并不是做政府抢劫的帮凶,因为这个议案同时将现有风力发电企业生产的每千度电一美元的消费税和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商的所有销售税项,整合成每千度电三美元的消费税,这笔税金的划分也不是原先的各郡与州政府四六开分账,每年要划一千五百万到用于支助风力发电行业各公司的特别援助账户,事实上对风力发电产业进行退税返还。
气候资源“国有化”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
要达到气象资源管理的目的,并不等于必须经过设置行政许可,比如进行备案管理,或者实质性审查都可以。
“国家是气候资源单一排他的所有权主体”理念无法实际操作
这次《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限制企业探测开发气候资源”和“开发出的资源属国有”规定,不仅不合法、少先例,而且实际上论理也很荒唐。这种规定体现立法者的理念就是“国家是自然资源单一的排他的所有权主体”,自然资源包括气候资源,按《条例》定义是“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如果承认此理,那就和舆论所嘲讽的一样,今后冷暖空气云团离开国境就是国有风力资源的流失,雾霾阴雨就是国有太阳能资源的流失,晒太阳晾衣服就是国有气候资源“为人类活动所利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政府部门可以求偿,这种道理显然说不通的。
以探测管理之名将公共资源国有化,掌握公权的行政机关有与民争利之嫌
然后,即使刨除多数网友将风与阳光等同于能源的说法,网友略显夸张的质疑其实也表达了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审批制和国有化的强烈不满。在既有的经验中,行政审批不仅效率低、收费高,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权力腐败。比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属于国有,但却被“三桶油”等国企垄断,公共资源国有化,似乎变成了国企化,而非民生化。事实上,从地方立法管理的角度,资源归国家与做好气象探测和管理之间并没有必然性的影响和干扰,先将气候资源定义为国有,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规定扩大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天风日照,要么不算是财产,要么只能是私产,谁开发谁拥有谁获利。在新兴可再生资源权属界定迄今并没有明确依据和判例的情况下,盲目将这部分资源收归国有,非但不是激励新能源开发的有效做法,背后只看见蠢蠢欲动的权力在与民争食。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