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期南海争端已成为国内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不少人嘲笑中国和菲律宾任一方的共同开发提议都是“西门庆与武大郎共同开发潘金莲”,认为这是政府没必要地退让、屈服和出卖主权的表现。但事实完全相反,共同开发海洋是维护主权和国民利益的最佳途径
多国共同开发是务实而良好的利用海洋方式
全球海洋边界只有40%被正式确定,先明晰主权再开发海洋资源不现实
海洋划界是复杂和成本高昂的过程,因此现在全球海洋疆域的划分非常不完整。根据美国国务院国际边界研究组的估计数据,现在世界上大约420段海上边界中只有 40%被正式确定,并且其中有不少只是被部分确定。在四卷本的《国际海洋边界》一书中,收录了更多因国家合并与分裂造成的新未定海洋边界。具体到中国,2000年才有第一条毗邻确认的海上边界线(中国-越南北部湾边界)。所以全世界常态是大部分资源富集区域处于未定界海域,要求先明晰主权再开发海洋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作法。
无意共同开发海洋让南海各国俱受损。
共同开发海洋资源有明显的现实好处。比如共同开发的规划可以推动促进各种国际资源的汇集与整合,而单个国家很难独自做到。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共同开发方式更容易筹集开发海洋资源必备的资金、技术,在和国际投资者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谈判中处在更有力的地位。
中国于1984年提出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解决南沙争端的倡议。不过其时包括提议的中国在内,南海争端诸方连独自开发争议海域的动机都不具备,这个倡议在当时只能是个外交口号。1984年倡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时,中国与越南是苏式计划经济国家,菲律宾被总统家族独吞大部分经济实业困扰,马来西亚也是准国营垄断经济机制,都缺乏现在对开发争议海域资源的迫切需求。
无意开发海洋的恶果就是在技术和操作经验上,南海争端各方皆有缺失。南海诸国至今不具备独立完备的远洋石油工业体系,能在争议海域作业的深海钻井平台只有中国今年开始运营的“海洋石油981”号。在与外资油气企业博弈时,各国也常吃暗亏。比如今年2月英国石油公司(BP)宣布,由BP、阿纳达科和中海油联合勘探开发的中国南海43/11深水区块勘探开发协议获得中国商务部的批准,由中海油担当主要作业者,但BP在勘探阶段拥有占优势的约40%权益,开发阶段拥有20%权益。
“共同开发争议海域”不是卖国献土
国际法规和先例证明共同开发海洋不必确定海域主权
共同开发海洋并不需要永久确定海域主权。不确定主权的海洋共同开发模式能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相关事项的第74条第3款 、第83条第3款找到最坚实的国际法基础:“……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如果明智利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话,涉及海域划界纠纷的国家可以从实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和真意的角度出发,在不丧失主权立场的条件下通过组建共同开发区来利用海洋资源。作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中最普遍也最有效的措施,签订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协议的国家一般都会在协议前言引用《海洋法公约》“临时安排”和“不妨害最后划界”的原文,以示立场不动摇但姿态很亲善。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字前,就已有不需要最后划界就能达成共同开发海洋的先例。日本与韩国在1974年通过《毗邻大陆架南段共同开发协议》,在协议第28条中明文表示“此协议不能被认为是对共同开发区中任何资源的最终主权声明”的同时,规定两国都能对共同开发区中的资源开发活动进行许可权审批,协议第38条提到“除非议定更短时限,签约双方冻结划界相关争议五十年。”
即使海洋共同开发协议临时接受事实边界,也可以根据约定条文和国际法庭判例保持主权要求
尽管在实践中不常见,当争议海域有一个被单方面行之有年地管辖的事实边界,而其他国家急需跨过这条界线捕鱼或开发矿藏时,争端诸方可以签署包括临时接受事实边界条款的共同开发协议。1977年前苏联和日本就签订了类似的临时渔业协议,这个协议在坚持了日本对有争端的南千岛群岛海域的主权声张同时,缄默地认可日本渔民可以越过前苏联管辖的事实边界线捕鱼。
联合国国际法院 2004年对这类情况的判词是:“本庭不承认此类已经协定的共同渔业区包括对水域中岛与礁的陆地领土的共同使用权限,因为共同渔业区协议只涉及渔业资源而不包括陆地领土的使用。本庭亦不承认此类已经协定的共同渔业区协议能有效阻止订约各方随后对区域内岛屿的主权声明”。根据这个判例,就算共同开发区协议中提到临时事实边界,正式定界时仍然可以寸土不失。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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