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民间借贷立法
由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中,中国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民间借贷市场陷入困境在所难免。
在浙江、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福建等地都出现过民间借贷泡沫破灭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显示,一年多时间,仅浙江温州市就有10人因民间借贷自杀,200人跑路,284人被刑事拘留。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认为:“目前,浙江省的民间融资主要存在9个方面问题:主管机关缺位,信息监测体系缺乏,民间融资组织规范欠缺,高利率增加企业破产风险,非法转贷放债牟利显现,非法融资广告网络公开化,融资服务中介或金融掮客缺乏管理,非法集资活动依然存在,法律责任可操作性缺乏。”
浙江的民间借贷问题,是全国民间借贷问题的缩影。民间借贷市场需要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来引导和规范,这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和温家宝总理主张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未来的《民间借贷法》,不能缺少如下内容:
第一,将民间借贷市场与金融机构借贷市场分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井水不犯河水,但两个市场可以打通,水井满了可以流到河里去。
第二,禁止民间借贷募集公共存款。民间借贷要防止“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一旦民间借贷需要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监管后方才允许。
第三,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
第四,坚持“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
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民间借贷法》不限定利率。如果《民间借贷法》成为正式实施的法律,利率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的高利贷。
最高4倍利率规定是否合理?有何依据?没有人知道。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论证过最高4倍利率的问题,得出最高4倍利率不合理的结论。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的部门规定,在现实中形同虚设。如果一个规定得不到国民的认可,在实践中没人执行,这个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不是法律规定,而是部门规章规定。该规章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早在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我们应结合当地党政部门宣传借贷自由政策,鼓励私人借贷的恢复与发展。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只是后来中国实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措施便失去了生存空间。
再说,2002年中央银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在2004年中央银行确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面前失去了实际意义。
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的利率都要市场化,基准利率不存在,就无法界定和限定4倍基准利率。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又要考虑未来。
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认为,利率市场化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近年来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从正规金融渠道得不到满足,很多企业都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融通,如果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第五,民间借贷应按成本最低、财富最大化的双赢原则形成借贷合意,公平行使借贷权利,诚信履行借贷义务。
第六,民间借贷内容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将借贷合同(或借据)、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政府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动态,并统计民间借贷有关数据。
金融业改革刻不容缓
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盈利水平的巨大差异,诱使民间资金不断弃“实”投“虚”,一些地方出现了“全民放贷”现象,长此下去,不仅会严重伤害实体经济,而且酝酿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现有金融体系资金供给体制的缺陷,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应标本兼治
去年年初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多的省份发生了多起企业主因还不起高利贷而“跑路”、“失踪”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年初,温州立人教育集团 22亿民间借款案又浮出水面。民间非法集资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固然是若干当事人在暴利驱动下无法无天铤而走险,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前金融体系和金融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实体经济发展,以及金融资源在体制内外不公平分配加剧金融风险的问题。
民间集资乱象特别是高利贷资金链崩溃的情况如若继续蔓延,不仅祸害实业,也祸害百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乱象背后的资金价格“双轨制”
目前,事实上存在着金融体系和货币价格的“双轨制”。处于金融监管之下的以国有大银行为主的各类金融机构,构成了“轨内”金融体系;处于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构成了“轨外”金融体系。
有研究者称,国内目前的民间借贷金融体系大约运营着约10万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占了全国放贷额度的一半,主要形式包括地下钱庄和“银信合作”等。地下钱庄频现黑恶势力的影子,比如雇打手非法讨债,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乱源。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地下金融市场活跃且危险。由于众多中小企业很难从“轨内”金融机构贷到钱,只能借助于民间资金,结果其利息不断攀升,月息5分、6分甚至更高,低的时候年息百分之十几,紧张的时候达到20%、30%,在2011年的某些时段,50%、60%高息都出现过。国有银行的较低的贷款利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金用隐蔽方式抬高了的贷款利率反差强烈,形成了资金价格的“双轨制”。
“双轨制”也使得一些资金雄厚的垄断国企、某些“三高”超募发行的上市公司,通过企业-银行-企业的转贷方式或其他方式,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放贷,坐吃高额息差,成为食利者。
银行业暴利凸显金融改革紧迫性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一方面,中小企业贷款困难,实体工业企业利润率一再下滑,生存和发展步履维艰;另一方面,银行利润暴增。去年前三个季度,中国的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同比增长35.4%,利润接近于2010年全年的税后净利润,平均资本利润率22.1%,人均利润近40万元。相比之下,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去年前三个季度实现利润3.68万亿元,人均利润不到4万元。以此计算,银行的人均净利润是工业企业的12倍,已经超过烟草和石油勘探行业。
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盈利水平的巨大差异,诱使民间资金不断弃“实”投“虚”,一些地方出现了“全民放贷”现象,长此下去,不仅会严重伤害实体经济,而且酝酿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问题严峻。可以说,我们正处在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期。如不加快金融改革,消除“双轨制”,企业主“跑路”、“失踪”乃至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还将重演。
金融改革要为发展实体经济服务
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给我们的深刻教训是:金融业的发展只有与实体经济结合在一起,当好实体经济的“血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使虚拟经济发展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才能双赢。否则,金融业即使短期内获得了高利润,最终也会失去发展的根基和动力,并有可能造成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现有金融体系资金供给体制的缺陷,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应标本兼治,加快以下几方面的金融改革――第一,加快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以及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目前中国存款利率是没有浮动的计划定价、法定定价,贷款是半市场化定价,对大企业基本按照基准利率,对中型企业往往就开始往上浮动,而部分能够贷到款的小企业,则上浮到了基准利率的好几倍。目前我国的息差超过3%,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未来,应该采取存款单边加息且允许浮动等改革措施。单边加息,就是在贷款利率不动的情况下,提高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且给予一定浮动区间,这就能减少银行由于息差导致的收入过高和利润过高,同时促进银行间良性竞争。
第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界限和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而越过这个界限是违法的,使公众能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有管理有控制地放开搞活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使民间金融机构在阳光下合法、规范发展。
第三,金融产品创新设计应紧贴实体经济的需求,开发出更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产品,特别要服务于资产轻发展快的中小企业。不能仅仅为了牟利,去开发那些完全脱离实体经济、只在金融业内部自我循环的金融产品。
第四,尽快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主体,把民间信贷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金融体系和货币价格的“双轨制”。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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