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民间借贷“疯狂” 法院一年受理借贷案一千余起
几位老板的接连跑路,让常熟这个以历史和文化著称的苏南小城开始出现于多家媒体、网站的醒目位置。在此之前,很多不熟悉江苏的人甚至还有些分不清楚常州和常熟。
事实上,作为苏南地区乃至整个江苏的经济重镇,素有“小温州”之称的常熟一直位居中国内陆地区经济实力最强的县级市之列。这座人口仅有百万之数的城市,拥有15000余家民营中小企业,将近7万个体工商户。在当地,甚至流传着一句“每四户就有一个老板”的美谈。
活跃的民营经济和充盈的民间资本为民间借贷的兴起提供了温床。
“三四年前,常熟的民间借贷市场还是风平浪静,年利率10%到20%的贷款还不难借到,直到近两年的时间,35%、40%的利率已经非常普遍,个人更高的甚至超过50%。”常熟当地一位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析人士表示,近两年常熟的民间借贷市场完全可以用“疯狂”两个字来形容。
“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苏南包括常熟在内,政府和银行的政策都是相对宽松的,对于真正做实业的人来说,贷款并不是很难,但目前最大的问题出现在资本的流通上,很多人拿到低利率的贷款后,并不是用于发展实体,而是选择将钱以更高的利息借给别人,相比于辛苦经营,钱生钱的捷径更具吸引力。这也是导致常熟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的重要原因。”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一位常熟当地的银行高管如此分析。
这道出了常熟民间借贷市场的最大症结,它既是众多老板无法抗拒的原始欲望,也是他们陷入泥潭的直接诱因。
然而,“疯狂”过后的后遗症,让所有还沉浸在钱生钱快感中的人如梦方醒,不寒而栗。
2011年下半年开始,常熟民间借贷市场开始不断出现崩盘的迹象,众多老板“跑路”、“自杀”、“被捕”的消息开始传遍常熟的大街小巷。
《法人》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常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05起,2010年受理860起,2011年受理1054起,为近年来的新高。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起诉的只是少部分有抵押或保全的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执行,由于法院会优先处理银行的债权,所以大多数人事发后并不会选择诉讼,他们借出去的钱也很难再收回来。
“好像是串在一条线上的珠子,几个点断了之后,造成的是对整个资本链条的影响,而且影响还将继续,下一步甚至会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处理不慎,会导致满盘皆输。”对此,该分析人士提出了几点原因,一是面对巨大的风险,民间借贷和投资将会极大缩水,二是由于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后众多债务无法收回,反过来又导致更多的破产、跑路,三是很多人在借款或贷款时,采用了联保的形式,这无疑将产生连锁反应。
这一点在记者获得的有关顾春芳、周思扬的诉讼材料中得到了印证。由于顾、周二人的跑路,不少企业和个人也受到牵连,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这其中也包括一部分顾、周二人为他人担保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截止目前,常熟市政府尚未就众多老板跑路之事正式表明态度。常熟市金融办的负责人在经宣传部联系后只向《法人》记者简单表示了两点:“一是会通过更多渠道向市民提醒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二是会加大力度管理相关的民间借贷公司和整顿高息借款的情况。”
有关专家表示,接二连三的老板失踪案,已然为常熟民间借贷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不只意味着常熟地区庞大的民间资本纽带出现了断点,大部分债权人将血本无归,而且将会导致民间资本链条越收越紧,甚至可能进一步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控制民间资本流向,如何规范愈演愈烈的民间借贷行为,使其走向规范化、阳光化之路――不仅考量着当局者的智慧,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座苏南城市的命运。
截止发稿时,《法人》记者获悉,顾春芳已在上海被找到。据常熟市公安局夏副局长介绍,顾春芳3月3日失踪后,她有过出入境记录,去过新加坡,出境原因正在调查。夏副局长说,去年底今年初的时候,有债权人发现顾春芳出现了资金紧张现象,便开始追讨。自警方3月5日接到群众报案,现在已经有20多人,涉案金额4亿多,其中有一人借给顾春芳1亿多元。另外还查明顾春芳在银行有贷款1亿多元,贷款是用其商业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超1亿。
民间借贷路在何方
民间借贷市场应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来引导和规范,这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和温家宝总理主张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12.42 2.64%]、江苏常熟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相继爆发,并开始向全国蔓延。民间借贷的困境已然凸显,该如何走出困境?
尊重民间借贷市场
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2%,达到47万亿元。2011年12月末,中国本外币存款余额82.67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80.94万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存量30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2011年GDP总量的64%。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更是寥若晨星。
一方面,民间有30万亿元存量资本,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只能在30万亿元民间资本中寻求资金支持,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
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由于体制和成本的原因,不能提供及时、充分的资金供给,给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空间。与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简便、快速,收益颇丰。民间借贷成为民间资金供给和需求交易的平台,既让富余的民间资金实现了保值增值,又让民营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实现了交易双方的双赢。
2010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对象中,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普及程度,与温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即使在北京、上海等市场比较规范的一线城市,由于房价高企,大学毕业生和中产阶级要买房,除向银行按揭贷款外,首付款都要向亲朋好友筹借。这些借贷不管付不付利息,都属于民间借贷。说全民借贷,并没有夸张到哪里去。
《贷款通则》出台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有银行几乎占据了全部的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受到压制,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贷款通则》自然以中资金融机构为唯一合法贷款人。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逐渐形成两个借贷市场:一个是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借贷市场,另一个是没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市场。
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借贷市场,由《贷款通则》监督管理。没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市场,不应由《贷款通则》监管,这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承认和尊重。
那么,民间借贷市场由谁来监管?当然应由法律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有16条对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将借贷区分为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应当是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合法借贷形式。
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市场的所有主体,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民间借贷双方、自然人,都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企业所得税法》,接受这些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如果政府愿意作为监督管理者,没有问题,给民间借贷者发放金融牌照,自然获得监督管理权。民间借贷者愿意获得金融牌照,不过,民间借贷者获得金融牌照后就变身为金融机构,不再是民间借贷者。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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