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缺失
王少光称,截至本案二审审判结束,仍未对三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按照我国刑法,集资诈骗罪若为单位犯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则为死刑。因而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成为本案控辩双方争夺的焦点。
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显示: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
但湖南高院对此的裁定是:曾成杰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尽管大部分时间以三馆公司的名义进行,但其在公司未成立前就以吉首开发部的名义收取“参与金”进行非法集资,此行为无法体现“单位利益和意志”。
在一审辩方提供的一份由清华、北大、中国政法大学,及国家法官学院的四位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本案所涉及非法集资是以邵阳建安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所得也均用于这些单位的工程建设和日常经营,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此外,湖南高院还认定: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三馆公司成立的前提就是违法的,而且曾成杰设立公司、公司增资和项目开发都是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的资金进行,三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这确实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受到的应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责任。”王少光说。
而湖南高检否定本案融资行为是公司行为的另一个理由是:,三馆实际上是曾成杰个人的公司。
“按照公司法,有限公司一般要两个以上股东,如果登记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实际上确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因此否定该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而三馆公司既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更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王少光称。
华信会计鉴定显示,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亿元,负债18亿元,净资产-10.3亿元。
但王少光称,曾成杰称其在被捕前,三馆公司经吉首市官方认可的评估资产为23.8亿元。“会计鉴定不能替代资产评估,它是对投资总额的认定,而不是资产评估,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任何投资都必然是亏损的,同时,三馆公司也没有任何合法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参与鉴定过程,程序不合法。”
“如果定他有罪就必须证明他资不抵债进而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缺乏资产评估是本案致命伤。”王少光说。据了解,对涉案财产价值的评估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习惯做法。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资产和负债评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长沙中院在上述补充侦查建议中认为,本案缺少三馆公司及相关关联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清查核资情况的鉴定。
但长沙市检察院在回函中称:由于上述公司已被“湘西自治州依法处置吉首市非法集资专案组”处置,该专案组已经出具说明证实上述公司依法处置兑付集资户的资金、给集资户造成损失的数据,该份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故无需再提供资产鉴定方面的证据。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2010年2月,三馆公司处于核心商业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项目被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接管。该公司经湖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是由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组建的子公司。
王少光说,截止本案二审审判结束,仍未对三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湘西的无奈
2008年7月,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的统计显示:“到6月末,我州民间借贷规模达到近70亿元。”
曾成杰案只是2008年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爆发的民间融资风波引发的诉讼案之一。
据当时媒体的公开报道,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资事件”而遭调查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就达113名。
事实上,从1999年到2008年,湘西自治州对民间融资一直持鼓励态度。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敲定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这让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极为缓慢的湘西感到异常兴奋。
当年,吉首市委、市政府便提出了开发城市新区的新思路。但贫弱的地方财政无力支持大量的建设,且各家银行又由于在湘西的历史坏账太多,采取了严格的贷款限制措施。
记者掌握的数据显示,1999年湘西自治州全州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73.9亿元,而2008年这一数据仅为106.9亿元,近十年间仅增长了36亿。使用民间资金成为彼时的无奈之举。
2000年的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调动民间投资和企业创业的积极性”,是当年全州经济结构调整的第一项措施,首次明确表示企业发展需要调动民间投资。此后,“鼓励民间投资”等字眼出现在历年州政府工作报告中。
2008年7月,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发布的《2008年上半年湘西州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显示:“到6月末,我州民间借贷规模达到近70亿元。”
但随着2008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加剧,湘西房地产业的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民间融资的利率也水涨船高,月息一度涨至10%甚至15%。
政府随后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延续了近十年的民间高息融资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在王少光看来,此前,州、市政府对民间融资是持鼓励态度的, “在这种背景下,把集资人、企业主定义为违法犯罪行为有失公平”,应该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深入了解被告人的集资动机与目的的合理性。
时至今日,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及吴英案引发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呼声,日渐高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曾公开表示,如果法律统统对民间融资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其建议尽快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
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亦表示:“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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