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渠筑道
吴英将大量的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尽管可能带有投机性,她的掌控能力也受到质疑,但资金用途,涉及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不可不作细致区分。
作为深圳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师,2006年3月,宋娜和两位同事被派到东阳,为吴英设计构想中的酒店。来的时候,杜鹃花正开。那是这位原本色集团设计部主案设计师记忆里最具憧憬的岁月。
在此之前,按照吴英的估算,她已拥有价值至少2545万元的资产,麾下员工180名,她不满足于此,2005年末以150万/年的价格租下通江路上1万平米楼房,准备打造一座概念酒店。吴英和设计师们坐在一起想名字,从“小城故事”开始,最后考虑到吴英的性格,定名为“本色”。
“所有‘本色’的故事就都以本色概念酒店为核心迅速展开。”宋娜描述说,吴英在讨论中逐渐搭起了发展加盟连锁酒店的思路,“当时大的连锁酒店还没怎么发展起来,这个思路很超前。”
在吴英的要求下,酒店被设计成多种样式,和一般宾馆不同,全部使用品牌家具、洁具。她还找了做园林的施工队,把部分房间设计成山洞造型。
吴英在看守所中称,本色概念酒店投资约5000万,设计部设计员吴天认为水分不多。他入职时,恰好参与了房间家具的接货、摆货,“床多数是从广东佛山订的,很多都要8000块以上一套。后来一开门试营业,马上爆满。”
至今,入住这家酒店的人,还能看到吴英留下的痕迹――统一采购的电视机、服务手册等物品上,无一不印着本色的商标。
投资这样一座酒店,加之还要争取多个品牌的代理权,所需资金显然大大超出吴英的能力,借款高峰也几乎在同时开始。
一个凌晨令宋娜记忆犹新。她和同事正在加班设计酒店――那个月的每一天都是这番光景――吴英忽然带着几个朋友就来了。“她的朋友都比较年轻活跃,开的都是敞篷跑车、宝马、奔驰,我当时觉得她的朋友都太有钱了,能给她设计酒店的机会很难得。”
这样的来访后来成为常态。从意见书看,吴英首次向林卫平借款500万元,正是在2006年3月30日;随后仅4月一个月,就借款9250万元。
4月13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同天成立的还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一系列以“本色”为名的公司陆续出现在这座当年人口79.77万的小城里,涵盖汽车美容、洗衣、广告、酒店管理、电脑网络、装饰材料、婚庆、物流等各个领域。
包括周基林、宋娜在内的多位原本色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均认为,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展开,多个项目都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
吴英投资约1.5亿元买的房产,价格日夜攀升;新开业的洗车店、洗衣店凭促销措施迅速打响,生意蒸蒸日上。她主要的损失则来自期货和土地市场,数额约六千余万元。
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吴英个人能力存在严重问题,其投资已累积巨大风险,但总之,由于一系列突如其来的事件,她大量集资构筑的产业帝国一夜之间付之东流。
法院未否认吴英的巨额投资,但认定的数额与吴英的自述存在较大差异。
按照吴英在看守所中写下的材料,她在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先后投入约45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了1000万元;吴英称汽车美容店投入500万元,被认定200万-300万元;吴英称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投入9400万元,包括前述本色概念酒店,以及建设中的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审法院只认定了其在本色概念酒店装潢上花了约3000万元。
在后来的庭审中,资金用途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两审法院的裁定均认为,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了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对于这一数额,吴英的多任辩护律师均对此表示质疑。“法院认为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的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但是,却没有做过数据上的统计,你能说出她有多少钱用于投资企业、有多少钱用于还本付息了吗?”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说。
“缺席”调解
在吴英失去人身自由之时,她的多处房产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转让给了陌生人。
回顾本色神话的勃兴与破灭,2006年12月21日的事件无疑是个转折点。
吴英称自己被债权人杨志昂、杨卫陵等人绑架,拿走公章、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合同、车辆登记证、房产证等多样财物和重要证件,还被逼着签了一堆空白协议。吴英一方报案后至今未获立案。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2007年才看到吴英与安徽当涂人胡滋仁、刘贤富的两份民事调解书,日期同为2006年12月28日;回忆起来,他认为,虽然吴英被限制人身自由8天后获释,但这是女儿麻烦的起点。
两份调解书内容相仿,称吴英将自己的6套、12套房产分别转让给对方,转让价格分别为1680万元和1380万元。金华中院的调解书确认了这一请求,并要求本色控股集团当即交付房产证、钥匙。
两起案件的起诉时间是2006年12月27日,按照吴英的回忆,她尚在被限制自由的状态中;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了调解程序。
吴英后来从看守所里传出的手写材料称,她与胡刘二人均不认识,这是“绑架”案的余波,是有人借“托”想要侵吞她的资产。“如果那么大数额,肯定走银行,不可能是现金。”她说,律师委托书等是其被绑架中被迫写的。
与此同时,在吴英曾购买房产的湖北荆门也出现类似状况。在一份2007年1月的诉状中,杨志昂称自己与吴英于2006年10月29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吴英拒绝转交房屋。杨志昂随后要求保全房产,获法院批准。
杨志昂接受东阳市公安局调查的笔录中,承认自己伪造了要求保全房产的1380万元收条,“结果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采取了诉讼保全。”
荆门一案终以吴英一方胜利告终,东阳两案的情况则较为复杂。金华市中院于2008年5月22日发出两份裁定,撤销此前的调解,称两案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法印证真实性,约定的已付款项“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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