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话
公诉人:尚无证据证明冯伟获私利
本报记者就冯伟一案与公诉人――海淀法院代理检察员陈高慧对话。
新京报:被告人在逃,为什么还能办身份证、出国?
陈高慧:批准逮捕是1998年,当时就网上通缉,而且最后是在哈尔滨被控制,说明肯定有网上追逃,但具体他如何出国还没有核实到,因为不影响认定罪名和量刑。
新京报:检方是否认同辩护人“更像是单位犯罪”的说法?
陈高慧:我们也没有异议,但是冯伟作为主要负责人,无论是从职务上,还是从12家企业贷款过程中,他是从头到尾跟下来的,不像他自己说的只是执行命令,显然应承担责任。
新京报:当时金融市场秩序是否如辩方说的存在混乱,冯伟个人是否从中获利?
陈高慧:目前查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冯伟有私利。我们查到经他手里发出来的贷款不止这些,为保护被告人利益,起诉的12起都是证据扎实、达到起诉条件的。
■ 焦点
1 已死犯人证言是否有效
本案中,已决犯霍海音的案件审理期间,曾发现他勾结公安局预审员曾岩(已判刑15年),私自会见多名证人,指使证人伪造股份买卖协议书、委托书、借款合同及变造借款合同等书证。
因此在昨日的庭审中,冯伟的辩护人表示,霍海音在其案件中的口供有二十份,开始的口供和冯伟的供述是一致的,但后来才逐渐指向冯伟,因此霍海音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此,检方表示,辩方庭前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上述证据,但其没有提交,且霍海音虽然已被执行死刑,但其判决作为生效判决,其中的供述是通过合法程序调取的、也经过当时法院认定。
■ 焦点
2 跨越新旧刑法如何定罪
冯伟辩护人称,当年冯伟被批捕是以挪用公款罪,而后来检方没查实这个罪,反倒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逻辑上难以说通。
检方表示,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据的是同一事实,只是罪名认定不同,当年银行报案称出现大笔亏空,经过初步查证锁定了嫌疑人冯伟,对其提出批捕,之后又查明了相关情节,认为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更合适。冯伟的行为发生于1993年至1997年,2010年归案,前后跨越新旧两部刑法,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是“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款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因冯伟行为系以吸收存款所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两者分别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
■ 链接
1998年4月,霍海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控制,落网时其个人拥有24辆车、15套房。之后,霍海音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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