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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隐藏的最大风险 上市公司不务正业放贷(图)

www.sinoca.com 2011-09-08  中国经济周刊



  上市公司放贷,不务正业

  贺强:上市公司做起了“小银行”是不正常的。上市公司的资金应该投向公司的募投项目;同时,由于放贷的利率高,其风险也很大,对业绩的支撑不可持续。

  匿名券商研究所所长:要对放贷的上市公司具体加以分析,看中间有多少是央企,多少是民企,他们的放贷有没有违反规定,资金的来源是哪里。投资者如果觉得上市公司这种获取收益的方式有风险,可以选择用脚投票。

  叶林:上市公司如果低息借入资金,却高息放出贷款,这相当于低价买入商品后再高价卖出,无疑属于一种营利行为;因为该种行为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不是非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形态,确为不务正业;在极端的意义上,甚至就是原来所说的“超越经营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银行贷款或者超募资金,都应事先确定其资金用途,“转贷款”的做法,同时违反了预定的资金用途。

  无法可依是最大的风险

  叶林:高利贷现象是与资金或资本的逐利性连在一起的,也与我国口号上反对高利贷、事实上却没有遏制高利贷现象联系在一起,应当从多方面着手缓和高利贷带来的问题,尤其是从宏观而非微观入手加以解决,否则,即使在个案中否决了高利贷,却无法在社会层面上减少高利贷现象。

  一是提供好的投资品种,满足资金逐利性的需求。比如香港交易所刚推出的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再如上世纪90年代的含保值贴补的国债。民间资金是逐利的,民间资金规模巨大,一定要为其找到光明正大的资金出路,否则,必然会以隐形方式提供给企业。

  二是多数涉足高利贷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这说明大型公司资金并不吃紧,中小企业才是银根紧缩的受害者,国家应当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下工夫,尤其是提供其融资平台,不能只顾大企业和国有企业。最近有消息说,国家正在筹备跨部门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机构,要充实它的职权,尤其是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植。

  三是应该积极报道高利贷做法不被法院接受的典型案例,让闲散资金的拥有者知晓高利贷的法律风险,减少公众参与高利贷活动的概率。尤其是,以往在多种非法资金案件中,报道和宣传的重点在于国家如何反对非法集资,却没有把高利贷的事情当回事,公众并不十分清楚国家在高利贷问题上的态度,也不太注意高利贷的风险,这使得高利贷现象越来越严重。

  徐滇庆:根本的解决方法是把地下金融拿到桌面上来,阳光化。不去引导,光想捂是捂不住的。应该给好的地下金融公司银行牌照。银行牌照并不是很神秘的东西,主要是要有退出机制,发现不好,立即将牌照收回。退出机制是金融改革的一个重点。而现在情况是,一旦给了一个金融牌照,似乎就万年不变了。现在的难题是,很难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真的要做民营银行还是借机来圈钱。

  周德文:现在的金融监管机构很尴尬,因为它无法可依,民间借贷目前还没有立法,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不对的,是不作为,明明有危险。

  一出了事情,政府要追究责任了,说你是非法集资,你是高利贷,就开始打压了,实际上就是推卸责任。这种情况不应该再延续下去,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已经喊了十年,但非常遗憾到现在路子还没有走出来。放贷的条例、委托贷款的条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走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不要去堵,要去疏。起到带动经济发展润滑剂的作用。在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政府也应该有所作为,至少应设立一些民间借贷的检测机构,监测点,要及时关注它的动态。

  高利贷60年


  1950年―1980年


  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高利贷”等民间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经济剥削。

  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禁止了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

  1980年―2008年


  地下钱庄式高利贷涌现

  1984年9月,温州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随后被迫转入“地下”。

  此后,地下钱庄、标会、抬会、合会等信贷交易组织应运而生。但这些民间“地下”金融机构,都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被罚被判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吴英案”尤为引人注目。2009年,吴英被控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9亿元,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至今

  准许民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迄今为止民营经济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准金融机构。2008年银监会、央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但这类机构不具备吸取存款的权力,此外,在税收上无法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合法化的境外民间金融机构


  香港:任何人都可以注册放债

  中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

  美国:约90%的银行是小银行

  美国有8000家银行,其中有7000多家都是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分工。

  孟加拉:“地下钱庄”创办者获诺贝尔奖

  “穷人银行”是孟加拉人穆罕默德・尤努斯1976年创立的格拉明乡村银行的别称,因为这家银行专门为贫困的孟加拉农民(尤其是女性)提供信贷业务而得名。在那里,穷人不需提供任何抵押担保就可以贷到款。尤努斯因此于2006年获诺贝尔和平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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