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金融的逻辑》
近日,一则“重庆市高院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照利滚利收账”的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监管层及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再次成为公众揣测的焦点。
重庆市高院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编者注)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截至发稿,记者未能与重庆市高院取得联系。某省高院民事庭庭长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与最高法的规定相比,重庆高院的指导意见突破性较少,只是在民间借贷上肯定了复利的计算方式,但前提还是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他认为,重庆市高院之所以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可能与当地的民间借贷规模扩大,且纠纷增多有关。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是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通货膨胀的压力依然严峻,央行在回收着流动性。银根紧缩与民间借贷的跷跷板效应再次出现。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下的民间借贷不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几近“疯狂”。不少受访专家、学者甚至用“全民放贷”来形容当下的形势。
“现在民间借贷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时候,我预计今年年末,民间资本风险会出现大的爆发。”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电话中忧虑地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周德文并非杞人忧天。不久前,江苏泗洪县即被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村民活埋上线灌辣椒水讨债;福建厦门也接连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并且有担保公司及银行高管涉嫌介入。
同时,在资本市场上,放贷现象也开始蔓延。据Wind资讯统计,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32.3%。记者发现,有的公司来自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主业,被指“不务正业”。
在放贷群体上,民间借贷已经由传统的专门从事放贷的噬利阶层进一步扩大化。一些实业企业家因为企业利润低,人工及原料成本高,将手中的资本投入了借贷行列,追逐高利润,产业空心化的现象正在传统的产业重镇蔓延(详见本刊2011年第27期《疯狂的高利贷》)。
在区域上,周德文告诉记者,以往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民间借贷规模汹涌。但现在,经济落后的地方也开始疯狂放贷。“这种没有经济支撑的高利贷是很可怕的,是击鼓传花的游戏,最后倒霉的可能是大众。”
民间借贷亟待规范化。
“民间借贷光想捂是捂不住的,它的大规模存在有其存在的道理,在银根紧缩的时候,它的规模肯定会随着需求而扩大,化解风险的根本方法,是将民间借贷这些地下金融阳光化。”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徐滇庆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记者了解到,对于民间借贷的发展,银监会已经从试点民营银行开始破冰。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当前开展民营银行的最大障碍,是银行牌照的发放与退出问题及监管人才的匮乏。
同时,对于如何化解当前的高利贷困局,有学者建议,在金融体制改革与引导逐利资金投向上下工夫。
嘉宾
徐滇庆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孙冶方经济学奖获得者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强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周德文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
某证券研究所所长
“高利贷不一定就是十恶不赦”
叶林:根据我国金融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相借贷,公民参与的借款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者不予保护。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却从无规定,在其他国家法律中,至今也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
高利贷的风险不言而喻,如果约定的贷款利率有效,借款方企业可能因此破产。很多公司或企业是在管理者控制之下进行高利贷的,许多借款是管理层不顾股东利益而以极高利率借入款项。
徐滇庆:高利贷没什么定义,所有的贷款都和它的成本相关,成本里面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叫风险。我承受的风险越高,当然利率就收得越高。不存在什么叫低利,什么叫高利,利益是在商业谈判之中构成的。
老百姓通常说的高利贷,是指比银行正常的利息高,甚至高一倍、两倍。高利贷和风险是匹配的,并不是说高利贷一定就是十恶不赦。
重庆高院的做法无可非议
徐滇庆:对于重庆高院,这样的做法无可非议。它这是保护借贷人之间的协议,既然双方愿意接受这样的贷款,就要受合同的约束。这个完全是市场操作,法院只保护合同。
周德文:浙江省高院也出台过相关的规定,这种合法化是有前提的。这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不是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借贷,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本身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这会滋生擦边球的现象,明明是借给企业的,说成借给企业董事长、法人代表个人层面,那不就使其合法化了?这种手法是现在比较普遍采取的规避形式。
叶林:利滚利只是一种利率的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反映实际的利率水平,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利滚利就是罪恶的。如果民间借贷利率的绝对标准,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就现行法律的适用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具体到重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滚利,但实际利率不超过前述标准,就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否则,就会造成实际审判活动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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