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今日对该市首例使用HD90新版假币案的被告人莫钦松以使用假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莫钦松,男,34岁,广西桂平市农民,2005年5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8月11月9日,莫钦松以人民币10元购买一张百元面值假币的价格,从广州火车站旁的一青年处购得5500元的HD90新版假人民币,后于11月12日,以找工作为由从老家来到上海。
次日晚8时许,莫钦松来到南汇区周浦镇康沈路上一家珠宝首饰店,使用事先准备的52张HD90新版百元假币加1张百元真币,欲购买一根价值人民币5200余元的男式黄金项链,当开发票付款时,尽管收银员通过验钞机查验这些崭新的钱款没有问题,但是收银员还是觉得手感、印刷等好象有问题,于是叫来了商店经理,当店经理问莫钦松:“这些钱你是从哪里来的?”,这一问,莫钦松自感不妙,想要回这些假币不成时,拨腿就往店外跑,后在店员和保安的全力追赶下被当场抓获。
经人民银行鉴定,被告人莫钦松使用的假币均是HD90新版的假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钦松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使用假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莫钦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属累犯,还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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