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郭曹之间发生过劳动关系
政知君注意到,曹云金是2002年跟的郭德纲,那时郭德纲确实还没有注册公司。但在2006年,郭德纲的夫人王惠注册了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曹云金离开德云社是2010年。从曹云金的檄文看,2006年至2010年,这4年应是曹云金为德云社挣得利益最多的4年。那这4年期间,曹云金与德云社之间,又该是怎样的关系呢?
朋友告诉政知君,这里要分类讨论:
如果曹云金在这4年间跟德云社签过合同或协议,那他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解决纠纷。
如果曹云金在这4年间没有和德云社签过合同或协议,如果要解决经济纠纷,那么就要看曹云金是否与德云社之间发生了经济上的往来,也就是要看曹云金的工资是否由公司发放,工作是否由公司指派。如果曹云金能证明工资是由公司发放,工作由公司指派,那么曹云金和德云社之间即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学徒该如何自保?
其实,“师徒关系”并不只存在于相声界,还存在于很多手工艺行业和其他演艺行业。师徒关系破裂或出现问题的也不止是郭德纲和曹云金,比如之前郭德纲和他早期的师傅杨志刚,再比如赵本山和他的徒弟。几位法律达人都表示,如何处理“师徒关系”的利益纠纷,在法律上确实是难题,因为“师徒关系”更多是从道德层面来规范的,而道德是在法律之上的。
基于师徒之间传道受业、回馈恩师等特殊性,“师徒关系”的利益纠纷很难量化衡量,比如,我们无法衡量师傅传道受业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估算徒弟所挣得的利益中,有多少和师傅的传道受业有关。
因此,几位法律达人表示,“师徒关系”在当下的法律中属于有点尴尬的存在,很特别。
师徒关系中,学徒本就是弱势一方,如果学徒想保护自己,理论上应该在拜师之前签下协议,但现实中,这样做很可能就拜不到师傅了。学徒能做的,就是当发现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留下证据,或者,感谢恩师,然后离开。
政知君说:
政知君年轻时曾是郭德纲和曹云金的粉丝,特别喜欢看他们师徒二人同台说相声。今日的“师徒之争”,不禁令人唏嘘和遗憾。
今日写这篇,是因为昨天看到曹云金的檄文,里面写他在利益分配上受到了如何不公的待遇。于是心有疑问:如他所言受到不公待遇属实,那法律可以保护他吗?如果其他的学徒遇到类似的状况该如何自保?
正好身边有法律方面的朋友,就聊了聊。
这篇内容其实只是我们聊天内容的重现,没有专业的法律文章那么严谨和专业,仅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在留言区讨论。一方面,政知君希望今后法律方面可以为解决“师徒关系”的经济纠纷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希望“师徒关系”可以随时代转型,不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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