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郭德纲和曹云金这场“师徒之争”中,双方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责着对方,一方清理门户,说对方“欺天灭祖,悖逆人伦”;一方绝地反击,说对方“赶尽杀绝,置我们于死地”。
昨天(9月5日),曹云金一篇7000多字的檄文更是把这场持续了6年的“师徒之争”推向了高潮。
在曹云金的檄文中,写到了这样一段往事:
团队如日中天的那两年,公司没有社保,我一个月演满了,32场演出,到手的工资有四千多,当时觉得,一群人在一起为了一个目标努力,为了大家更好,值得,一场一百多也没什么。
……
零七年你拍《窦天宝传奇》在天津拍摄三个月、一分钱都没给我,我要求尽量保证北京小剧场的演出,想尽一切办法赶场,因为拍戏没钱,演出有钱,我得赚钱,我得填饱肚子,一场演出150,我不敢落下,为了赶演出,我要自己承担油钱,来往的过桥过路费,最后一算,我还是赔了好几千。
零八年天津开分社,演出费低,没人愿意去演,我带队开专场,一场卖出十几万票房,我就拿着500块演出费,过路过桥费还是一律自付,不管吃不管住,演完赔钱这么干。晚上十一点多演出结束,我得连夜返回北京,因为,第二天下午北京还有演出,我当时没别的想法,就是挣钱,因为我得活着。
零九年拍《三笑才子佳人》,上海拍摄近两个月,也是分文没给,这回连演出费都没的赚了,就这么零收入生扛了过来;你总说你在钱上没亏欠过任何人,拍戏没钱,是因为片子没卖,所以不能给我片酬。我想不明白,我又不是投资人的身份,为什么要与你们担卖片子的风险?我在你那,连合作都谈不上,就是一个雇佣关系,为什么我演了戏,付出时间、付出了劳动,连养活自己的工资都没有呢?平心而论,没有收入,我真不知道靠什么活。你也穷过,你应该知道活不下去的滋味。最不能理解的是,后来片子播了,影片也上映了,这笔钱也没补还给我,这就是你对谁都毫无亏欠,是这样么?
按曹云金所言,他一场演出的收入只有150元、500元,到手工资4000多,甚至拍片不仅没有钱拿,有时还要自己垫钱…….
若曹云金所言属实,那郭德纲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作为徒弟的曹云金可以要求师傅郭德纲补偿其劳务上的经济损失吗?
尴尬的“师徒关系”
有媒体评论,这场“师徒之争”起于“利”。当师徒关系牵扯到利益关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都是白扯,毕竟你不是人家亲爹,人家也不是你亲儿子。
政知君和周围几位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聊到郭曹之事,问他们:郭德纲只给徒弟那么少的钱,这真的符合劳动法吗?
几位朋友一阵哄笑,他们告诉政知君,郭曹之事可能还牵扯不到劳动法呢。【这几位朋友都是劳动法和公司法方面的达人,政知君在他们面前就是活脱脱一法盲。。。(捂脸)】
这几位法律达人先是给政知君科普了一下劳动法的适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朋友们怕政知君还是不懂,就通俗解释了一下:劳动法适用于个人与集体/组织/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
回看郭曹之间:曹云金是2002年跟着郭德纲学艺的,那时郭德纲还没有注册公司呢,他们之间显然没有劳动关系。
听到这里,政知君就蒙了,如果郭德纲和曹云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他二人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几位达人也被政知君问住了,在几个人短暂的头脑风暴之后,他们跟政知君说,郭曹二人之间的关系如果非要给一个界定的话,传统的“师徒关系”还是最为合适的:曹云金是学徒工,而郭德纲是教手艺的师傅。
还有一种关系或许也存在于郭曹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但不管是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千年的“师徒关系”,还是更现代的“劳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对于处理这两类纠纷,还是很模糊的。
“那学徒工被师傅欺负了怎么办?”政知君继续发问。
“师徒之间的经济纠纷,可能会按照劳务纠纷来处理吧,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法律达人们继续解惑,如果师徒之间有成文的约定,在诉诸公堂的那一天,这份约定即可作为证据;如果师徒之间没有约定,诉诸公堂时,徒弟需要提供大量的实证。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